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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构建的基础

    时间:2021-06-16 00:0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构建依据及对策研究”(13BZZ047)
      〔作者简介〕李辉,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教授,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田鹏飞,兰西县政法委书记,博士,黑龙江 兰西 151500。
      〔摘要〕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中国已经进行了27年的时间。这也正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大变革、大调整的时期。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本国民众对建设法治国家、廉洁自律政府、诚信友爱社会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履行国际义务和推进廉政建设步伐,我们在法理上、廉政文化建设上、顶层设计上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为我国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构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关键词〕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廉政文化;核心价值;反腐倡廉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4)02-0045-05
      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长足发展的法理基础 (一)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①从上述两个条款我们清晰地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制度形式,充分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究其实质就是人民将自己的宪法权力进行了让渡,让渡给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各种权力。由于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我国的政党、民主党派、工农阶级、知识分子,不分地区、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都有自己的代表,这就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基础和代表性,保证了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有权知道这些人民的公仆一切与其行使公共权力有关的所有个人事项,其中包括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
      (二)单行法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
      2006年1月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中国建国50多年来第一部有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也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部明确强调党管干部的法律。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公务员应当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等法定义务。〔1〕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重要配套法规之一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彻底的有关惩戒公务员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人员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有建设性作用。上述所及内容既与宪法的条款保持了一致也同党章第34条第五款规定的有关党员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等规定相辅相成。由于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既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又是公务员,他们的这种双重身份就意味着他们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权力和义务必须达到某种制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虽然未能就科学划分权力边界以及个人财产透明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其对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足以使我们日后完善相关制度有法可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8年5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要求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四条特别强调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这项内容也是大家争议较多的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是否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问题。我们知道无论是公众的知情权还是领带干部的隐私权都是法律上的人的固有的独立的权利,任何实行依法治国和实施法治政府的国家都会对这两项权利同时进行法律的保护。问题在于因主体身份不同导致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我们的领导干部因其身份的双重性,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既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又有作为普通人的利益诉求,所以我们保护的只能是领导干部作为普通人的隐私权,因其行使公共权力产生的隐私权就不再是法律所保护的隐私了,因为它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这个结论在《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多部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后的第三百九十五条就是日后引起普遍关注和学界争论的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问题。该条款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3〕尤其在《财产申报法》和《反腐败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之下,对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和对今后相关立法工作开展正面引导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以上这些法律条款的刚性要求都义正言辞地说明,当领导干部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前者必须让位于后者,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不能成为反对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的理由。当领导干部亵渎了人民的法定权利不正当行使其手中公权之时,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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