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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时间:2021-06-12 20:01: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信息化技术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婚姻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的信息化建设也逐渐提上了日程。
      关键词: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社会事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3(a)-0211-02
      婚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由此,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广大居民群众的要求得以加快了发展的进程。改进婚姻登记手段,实现婚姻登记网络信息化管理,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都随之更为迫切。
      
      1 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1.1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为了加快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化管理,我市婚姻登记处投入较大资金,先后购置了5台电脑、5台打印机、1台数码相机和1台扫描仪。同时又购置了与之配套使用的婚姻登记服务器,并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为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搭建了良好的平台。“数字化婚姻登记”理念逐步成为现实。
      1.2 以服务赢满意,构建优质服务窗口
      实行婚姻登记的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关键还是在人。在婚姻登记服务中,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一是推行“婚姻登记规范化、办证服务网络化、工作手段现代化、服务环境标准化”的工作准则。二是规范服务,以“一张笑脸迎宾、一声问候用情、一杯热水暖心、一次满意服务赢心”的“四个一”服务规范,注重细节,优化服务。三是探索实施了“六心服务法”,即用责任心严格依法行政,助推和谐的婚姻关系;用真心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为服务对象不断改善软硬件设施;用热心接待服务对象,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用耐心说服咨询,给服务对象一份满意;用诚心不断改善服务方式,做到方便、快捷、准确;用爱心对待特殊对象,对老、弱、病、残等服务对象,给予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1.3 强化考核,构建激励机制
      加强婚姻信息化,有效的督查考核是重要手段。制定考核细则,把信息化办公,规范化服务作为考核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合理设置流程,规范婚姻登记程序,提高婚姻登记管理质量和效率,方便婚姻当事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婚姻登记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人性化。在工作中要求登记员每天坚持自我评价、相互监督,建立信息化督查考核台帐,认真接待每一个服务对象,认真做好每一个服务细节,力求服务“零缺陷”。
      深入开展“五事员工”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婚姻登记人员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服务做到了耐心、细致、周到和热情,对登记当事人笑脸相迎、笑脸相送。
      
      2 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信息的不完整性。长期以来,婚姻登记由乡镇、街道办理,在以前这种分散的登记体制下,由于受婚姻登记员专业化程度低、流动性大、办公条件差、特别是办公自动化、信息化条件差,婚姻登记点多,经费困难等条件的限制。婚姻登记当事人的信息采集很不规范,残缺不全,加之时间跨度大,乡镇街道又进行过数次行政区划调整,档案资料也不易有效找到,信息资料相当不齐全完整,即使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档案资料实行电脑复核,信息也难齐全。这给前来办事的当事人以不便,也极易发生口舌之争类的矛盾。
      二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婚姻当事人主体、机关部门客体、及相互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一方面要求婚姻登记服务客体要拥有齐全完整的信息,另一方面也受职能所限,不可能具有这样的职责功能。如法院的判决书不可能送达婚姻登记窗口,当事人离婚情况不能知悉。当事人相关证件上信息的真实性也难以甄别。如公安户籍管理的不规范性造成的差错,户籍簿上是已婚,而实际上是未婚或离异。省市之间的时空隔离、要求不对等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各省市之间要求不尽相同,尤其是在开具单身证明时,要求更是不规范,如在上海工作而户口仍在要我市的当事人要求给予出具当事人第一次结婚证明(初婚证明)、某一时间段没有婚姻记录等不合理要求,明显不具可执行性,工作人员虽有理有节,但面对当事人的要求很难将其说服。
      三是信息的虚假性。婚姻登记机关在查验当事人证件、资料和婚姻状况,防止违法婚姻方面缺乏有效的措施,婚姻登记工作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压力和风险。假的身份证件,假的户籍簿和虚假的婚姻记录,使民政部门成了被告,有的虽经协调,原告拆诉,但也有民政部门“被败诉”的案例,如去年民政部《中国民政》第11期所刊登的因假身份证登记结婚民政部门成被告的案例。而民政部门根本没有具备验证身份证等证件真假的职能和功能。我市类似的案例也有,如2006年的厉珍华女士和其父厉生法以其女儿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夫离婚,东阳市婚姻登记处颁发了离婚证为由,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2009年包苏珍女士也以程序不合法、离婚登记时其有精神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将民政部门告上金华市中级法院。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虽尽力、耐心地询问了当事人的意愿和相关的事项、讲清了离婚条件,却不具备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无行为能力证明的职权,法律法规也未授予离婚登记机关具有强制要求离婚申请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权力。虽法院驳回了上诉,但这种“被上法院”,给民政部门带来了负面影响。
      
      3 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应对之策
      (1)进一步加大婚姻登记信息化的力度。目前,我省已全省联网实行在线婚姻登记,但省际之间却仍然相隔分设,难以实现信息共享。现在人口流动性很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来东部地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与东部省市居民登记结婚的对象也日渐增多,实行全国省际居民婚姻信息联网相当紧迫。
      (2)进一步规范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目前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人们在办理贷款、买房、卖房、买车、落户、打工、私企聘任、征婚、赠与、继承财产、提取公积金、办理社区的未婚未育证明等都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甚至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因办理某项事宜需要也要求出具“此证明”。几年来,随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此证明”的当事人呈逐年增长趋势。据统计2009年全市共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总量3320份,是2008年的两倍多。居民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是按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可其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是现在人口流动性很大,外出务工人员很多,尤其是青年人在外地跨省打工的很多,户口所在地并不全面真正了解其的婚姻状况,因只要凭男女双方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在其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就能登记结(离)婚,而另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并不了解真情,户口薄上也不能及时地反映。由此,建议民政部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用范围和申请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婚姻服务部门)需要审验的当事人的相关手续,实现规范化管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以民为本,简化程序,真正做到人性化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3)实施科学合理的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仿效西方发达国家“公民社会安全系统”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丰富居民身份证的内容项目,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具备更完善的功能,登记机关只需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输入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后,系统就能自动将该身份证信息发送到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该身份证对应的、婚姻登记所需的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常住户口地址、照片等反馈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婚姻登记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与之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直接添加到审查处理表中。一是可减少登记员的手工信息录入量和录入差错率,加快了办证速度。二是解决了登记员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件资料(身份证、户籍资料等)的真伪识别、审查难点(公民信息系统反馈的信息直接来源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能有效杜绝使用假身份证及户籍资料、重(错)号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三是较使用身份证识读器查验更为先进。身份证识读器只能识读第二代身份证,该系统对第一代、第二代身份证均可自动查验,且信息自动添加,无需手工录入;四是户籍管理部门可直接采集婚姻登记信息修改当事人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状况。
      同时,要象西方一些国家的居民信誉证一样,及时丰富更新居民身份证内涵,如某居民的违法事项、婚姻状况等信息,能及时自动联网录入。
      (4)建立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居民信息在相关部门的共享机制,实现婚姻登记信息与民政财务统计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对接,自动生成婚姻登记统计台帐数据,可直接将数据导入全国统一的民政财务统计台帐系统,无需人工统计、录入。自动生成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需要的婚姻当事人信息表和婚姻档案目录等,极大地减轻婚姻登记人员的劳动强度。实现公民信息数据库的数据接口对接并实现信息共享,也可实现把人文关怀渗透到登记工作的每一道流程,每一个规定,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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