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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馆法的法律部门属性研究

    时间:2021-06-06 00:03: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文章通过对我国法律部门理论和图书馆法相关理论的梳理,根据学术研究与立法实践的不同需求,分别分析两种情况下的图书馆法的法律部门属性:在学术视角下,图书馆法是独立的综合性法律部门;在实践视角下,图书馆法具有多重法律部门属性。
      关键词:图书馆法 法律部门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38(2010)03-0069-003
      Analysis on the Legal-branch Attributes of Library Law
      Wei Bi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Zhu Jie (Zhengzhou Institute of Aeronautical Industry Management, Zhengzhou, Henan, 450015)
      Abstract:Based on the theory of China"s legal branch and Library Law,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requirements of academic research and practice, author analyse the legal-branch attributes of Library Law in both cases: Library Law is an independent comprehensive legal branch in the the view of academic research, and has multiple legal-branch attributes in the view of practice.
      Key words:library law; legal-branch attributes
      CLC number:D922.16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3-6938(2010)03-0069-003
      
      分析图书馆法的法律部门属性有助于深入分析图书馆法的的共有属性和特有属性,进一步推动法学研究、图书馆立法及法律适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部门理论和图书馆法相关理论的梳理,试图根据学术研究与立法实践的不同需求,分别对两种情况下的图书馆法的法律部门属性进行分析。
      1 “图书馆法法律属性”的代表性观点分析
      关于我国“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的代表性观点主要包括行政法说[1 ]、社会法说[2 ]、科教法说或“科教文卫法”说[3 ]、多重属性说[4 ] [5 ]、独立规范说 [6 ]。至今尚未达成一致观点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没有对“图书馆法”进行界定或对其界定不同;第二,没有确定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或对其认识不同;第三,没有对我国法律部门进行划分或划分结果不同;第四,没有分析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或对其认识不同;第五,没有对部门法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或者对社会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概念理解有误。本文试图通过对以上理论进行梳理,分析图书馆法的法律部门属性。
      2 什么是图书馆法的法律部门属性
      学界使用的“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 [7 ]、“图书馆法的属性” [8 ]、“图书馆法的性质” [9 ]、“图书馆法的类属” [10 ]、“图书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1 ]等表述方式,其实指的都是图书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归属及其所处位置[12] 。实际上与这一含义相对应的是图书馆法的“法律部门属性”,而不是“法律属性”。
      2.1 部门法体系与法律部门
      分析法律部门属性,必须先对部门法体系和法律部门进行界定。部门法体系又称法律部门体系,指一国现行法既分为不同部门而又组成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3 ]此外,部门法体系与立法体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共同构成法律体系。[14 ] “部门法体系”并不同于学界在界定“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时提到的“法律体系”,应当将二者区别使用。
      2.2 法律部门属性
      逻辑学认为,事物的属性可以分为特有属性和共有属性。特有属性是指为一类事物所独有而为别类事物所不具有的属性,它又可以分为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15]法律属性一般指关于法律的特有属性,如某种物品(如尸体和知识产权)、某种社会关系(如医患关系)或某部(类)法律的法律属性。在讨论某部法律或某类法律的法律属性时,一般是讨论与法律相关的属性,如法律本位、法律目标、法律部门属性等,在多维的社会中,视角不同,就会有不同的话语系统,法律就会折射出不同的属性。这些属性是非本质的,具有附加性。法律部门属性就属于由法律的本质属性派生出来的具有附加性的非本质特有属性。[16]因此,法律部门属性与法律属性不同,它是法律属性中的下位类概念,在分析图书馆法的法律部门归属时,应当使用“法律部门属性”这一术语。
      2.3 图书馆法
      学界对于图书馆法的定义主要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三种,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图书馆法的概念,即图书馆法是调整各种图书馆在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一,图书馆法中所说的各类图书馆,不仅包括国家图书馆在内的公共图书馆,也包括学校图书馆、科学图书馆、商业图书馆等;第二,图书馆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规范形式;第三,图书馆法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图书馆活动相关的条款。
      综上所述,本文所说的我国图书馆法的法律部门属性,指广义的图书馆法在部门法体系中的归属,即属于哪个法律部门,或具有哪个法律部门的属性。
      3 图书馆法的法律部门属性分析
      分析图书馆法的法律部门属性,必须先分析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并将其作为判断图书馆法法律部门属性的标准。
      3.1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学界对我国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调整对象说、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说[17]、主客观标准说 [18 ]、多标准说 [19 ]、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说 [20 ]、利益说 [21]和划分根据与直接标准说 [22 ]。其中,受到最广泛认同的是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说。法律调整对象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方法指作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的法律手段和方法的总和,大体包括:(1)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方法;(2)权利和义务的确定程度与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3)法律事实的选择;(4)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性质;(5)保障权利的手段和途径。[23 ]法律调整方法最终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24 ]
      3.2 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社会活动中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多元的、复杂的,主要包括:
      (1)国家和公民之间:国家立法保障公民通过图书馆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基本权利,并通过法律规范公民在通过图书馆获取知识和信息过程中的行为。
      (2)国家和图书馆上级主管机构之间:国家通过图书馆上级主管机构管理图书馆。
      (3)国家和图书馆之间:国家通过立法规范图书馆在各种活动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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