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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21-06-06 00:00: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3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舟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到舟山、普陀等地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景区管理机构、佛教协会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见。还分别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民族华侨委员会和省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就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和沟通。5月8目,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多次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提出草案修改稿。5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风景区分区管理问题。草案规定,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朱家尖景区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管理。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舟山市政府、普陀区政府提出,普陀山景区和朱家尖景区同属一个风景区,但实践中一直分区管理,两个区在产业形态和管理要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草案关于分区管理的原则规定是合适的,但有些条文对朱家尖东部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原则体现不够明确;此外,草案中有些关于保护管理的具体要求在朱家尖难以实施。为此,根据各方面意见,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建议草案有关条文的行政主体增加“普陀区人民政府”(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同时,将草案关于风景区内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自行车不得行驶的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普陀山、洛迦山”(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草案规定,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风景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有的部门提出,普陀山、洛迦山的宗教事务应当由舟山市民宗局负责管理。但舟山市政府则认为,宗教事务管理是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条例规定管委会对普陀山、洛迦山宗教事务的管理职责是必要的。法制委员会经与省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研究认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负责普陀山、洛迦山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但应当接受舟山市民宗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舟山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
      三、关于风景区危险物品仓库、堆场的修建。草案规定,禁止在核心景区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仓库、堆场。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不仅核心景区,整个风景名胜区都应禁止修建上述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也有地方提出,普陀山作为一个岛屿,和外界的交通运输相对不便,如果完全禁止修建燃气站、加油站,岛上居民的日常生活将非常不便。为此,建议将该内容修改为:“风景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仓库、堆场,但在核心景区外确因居民生活需要设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小规模燃气站、加油站的除外。”(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风景区环境卫生和经营秩序的管理。有的部门提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作为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和经营秩序方面的管理工作。为此,从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增加两项内容,一是“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对风景区内的垃圾组织统一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是“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调研中,一些部门提出,法律责任一章中有些条款重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处罚内容,有些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不一致。为此,建议对这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
      此外,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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