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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十六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新进展

    时间:2021-06-05 16:04: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始于邓小平理论的宗教观,发展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宗教观,完善于十六大以来的科学发展观的宗教观。十六大以来的十年间,逐渐形成了科学发展观的“宗教和谐观”。它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需要认真仔细研究。
      关键词:十六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B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3-0036-0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解决我国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体系。它包括邓小平理论的宗教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宗教观和十六大以来的科学发展观的宗教观。
      邓小平理论的宗教观全面恢复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初步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概括了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特点,提出了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保护合法和打击非法的宗教活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宗教观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江泽民指出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二重性作用,将我国宗教的特点概括为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认为宗教长期性是根本,群众性是关键。他正式提出我国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宗教观。在宗教长期性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群众性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宗教特殊复杂性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出发,深入思考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提出了“宗教和谐观”。
      一、宗教和谐观的形成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1]648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2]1由此可以看出,宗教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要求。
      在重要性上,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指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2]31
      在工作方针上,胡锦涛强调要坚持我国宗教工作的四个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3]19他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31-32从而引导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在统战工作上,胡锦涛提出要让“爱国统一战线发展壮大,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更加和谐。”[4]7-8广泛凝聚中华民族一切智慧和力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在政协工作上,胡锦涛提出“人民政协要坚持把发扬民主、增进团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作为履行职能的重要着力点,努力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发挥积极作用。”[5]19他认为政协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中应该履行职能,为促进宗教和谐作贡献。“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充分发挥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协助党和政府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5]19他还提出了宗教界在政协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宗教和睦。
      在2010年1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回良玉副总理指出“探索宗教和谐理论,树立宗教和谐理念,推广宗教和谐价值。”[6]同年1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国家宗教局《宗教和谐:宗教工作的新境界》一文。
      二、宗教和谐观的内容
      宗教作为一种价值系统和社会文化现象,涉及个人、社会和国家等诸多层面,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民族等问题相互交织,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
      宗教和谐论是指在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宗教之间、教派之间、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政教之间、中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之间,互相尊重、和谐相处的理论。宗教和谐论的核心是认同宗教信仰的多样性、平等性、共生性。宗教和谐论作为处理宗教关系的新理论,为协调宗教关系指明了方向。
      (一)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和谐
      宗教和谐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信同一宗教的这一教派和那一教派的自由,以前信仰宗教现在不信仰宗教或者以前不信仰宗教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联合团结起来,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二)宗教之间和谐
      宗教和谐的基础是宗教之间的和谐。我国的宗教国情是多元宗教并存。目前主要有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各宗教之间应该不分本土宗教或者外传宗教,不分古老宗教还是时间较短宗教,都彼此尊重,平等交流,求同存异,团结合作,共同发展。
      (三)教派之间和谐
      宗教和谐的前提是一个宗教内部不同教派之间的和谐。同一宗教不同教派应该加强团结,对待不同宗教见解要宽容,彼此尊重,努力实现不同派别之间长期共存、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教派之间和谐有利于消除宗教纷争,化解宗教冲突,促进宗教和睦。
      (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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