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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

    时间:2021-06-05 12:02: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于国强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首先将草案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并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省人大常委会卢文舸副主任带队下,赴部分市、县(区)调研,先后召开6个综合性座谈会和以交通事故处理、非机动车管理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为主题的3个专题座谈会。会上,直接听取了相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律师及保险公司、专业运输公司、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代表、市民代表、残疾人代表、驾驶员代表等不同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就自行车是否需要登记以及如何登记的问题,对近10个销售单位及车辆管理所进行了电话调查。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选择意见比较集中的机动车号牌有偿使用、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机动车驾驶人教育、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13个问题在杭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深入的法理探讨。此后又召开了15个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不同意见进行沟通和协调,取得了共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制定实施办法既要落实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又要从浙江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和可操作性,着重贯彻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的理念。草案在上述思想指导下,根据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作了多次研究、修改。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草案总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征求意见过程中没有争议,但表述比较繁琐,建议简化,主要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建设等部门的领导、管理职责,增强乡(镇)人民政府对改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三条)。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增加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切实落实学生学习期间出外锻炼时交通安全措施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根据省农业厅的意见,明确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职责(草案修改稿第九十六条)。
      
      二、关于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一)关于机动车号牌号码有偿使用。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可以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部门和地方认为,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属于公共资源,为了筹措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比例控制在百分之二十以内是合适的,我省部分地区的实践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要防止暗箱操作,并对公开竞价所得价款的用途予以规范。为此,建议增加两方面规定:一是公开竞价的号牌号码应当公示;二是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二)关于自行车登记。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自行车登记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这项制度的弊端渐显,主要是登记成本较高,实际成效很小,要求取消登记的呼声渐多,一些省份已不再要求登记。在此背景下,草案没有规定自行车需要登记。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人群要求登记、取消登记的意见兼而有之。经反复研究,我们认为,为节约公民的上牌成本,参考兄弟省市的做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可以不做行政性的登记。同时,为有利于查处自行车失窃案件,解决自行车所有权纠纷,满足公民对物权稳定的心理预期,可以由自行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对此,自行车销售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认为是基本可行的。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公告管理制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省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鉴定合格并予以公告,对公告的产品申领非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公告制度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环节,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但省经贸委和省公安厅认为,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在实践中有轻摩化倾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实行公告制度有利于加强源头管理,是必要的。省政府法制办举行听证会,各方面意见也是认可的。我们研究后赞同保留公告管理制度,同时建议将省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草案第三十条规定,驾驶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发生死亡事故负有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接受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认为将教育对象限于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驾驶人较为合适,草案据此作了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安全教育的减分不得超过四分。对此,大多数部门和地方表示赞同,也有少数意见认为减分教育不符合上位法关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满分,要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强制教育的精神。法制委员会认为,这项制度有利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主动接受安全教育,是对强制教育制度的补充,建议予以保留(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有的委员提出,当前群死群伤事故频发,应当加强预防性教育,为此建议增加相应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三、关于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通行规定
      草案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关于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通行规则的规定,这两章集中体现了道路交通管理技术规范,科学性要求较高。法制委员会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等部门进行了研究,主要修改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加强重点路段的管理。明确规定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定期检查、重点维护,确保安全、畅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是明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循安全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三是合理限速。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省交通厅的意见,建议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但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公路,最高时速从八十公里提高到九十公里(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根据省农业厅的意见,建议将拖拉机的最高时速从一律规定为四十公里修改为手扶拖拉机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其他拖拉机最高时速为四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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