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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定位研究

    时间:2021-06-04 08:02: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具有的众多特征,如民主性、自律性、基层性、自治性等,使它与国家的其他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开来,它在执行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注入了新的力量,为推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宪政价值。本文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了合宪性的解读,并对其进行性质定位,最后介绍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政价值。
      关键词 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 宪法定位
      作者简介:孙菊,龙口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67-0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城市和农村居民设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目前,中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有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中国已经先后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来具体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各项职权。
      一、基层群众性组织的合宪解读
      (一)构成的民主性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主组织是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构成,这是我国在城市和农村进行自治的基层的群众组织。它遵循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居民居住地区”的原则。所以,它的民主性,一方面表现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都是通过民主的方式选出,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它的组织形式都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证了民主实行的最广大范围的实现。同时,我国对它做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个重大的举措,也是我国发展史上的首要案列,这不但加强了群众的民主自治,也使得国家对于基层发展工作高度重视,对于城市、农村的建设具有坚强的决心。
      (二)与基层政权关系的法定性
      根据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这一内容,它说明这些组织都不属于国家的政权体系。虽然法律对于两者的关系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制定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对其进行了一定的授权,这是有立法依据的。这两部宪法性质的法律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原则性内容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细致化的法律规定,这对于实施和促进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实行,保证民主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具有价值取向的法律形式和重要载体。
      (三)任务规定的原则性
      根据法律内容,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内部机构的设置,包括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同时对它的职责进行一定的规定,主要包括调节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公共事务等,并代表人民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规定的制定都使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是有一定的原则的。所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做某一件事的时候,需要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涉及国家机构权力的界定和维护以及基层社会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促进问题上,需要按照原则进行,以表明它们是最直接的、经常的接触城乡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国家在城乡的落脚点。
      (四)历史继承性与时代发展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虽然现在在我国都存在着,但是它两个并不是同时存在的,居民委员会的出现时间较早,它是在长期的发展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而被人们普遍认同,而出现的,它得到了宪法的支持,在历史上继承和发展而来,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发展。村民委员会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农村经济体制的探索过程中,农村为实现自我管理,从而产生的一种强烈的愿望中形成的,它取代了旧的农村管理体制,真正符合的农民的需要,实现了农村的自治。在之后的发展建设中,也被列如宪法,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强大的生命力和至高的地位。这是我国的开创性的立法形式,充实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内涵。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
      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由我国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的选举方式,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基层的自治社会组织。所以说,从性质上看,这种组织就不属于国家其他机构的下属机构或者是派出机构,也不是国家的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只是群众自行发起的,为了更好的实现城市、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而形成的一种自治组织,它通过发的途径,设立属于自己的一套运行机制,从而更好地管理本居住地区的相关事务,实现民主,实现当家作主。它是符合归家规定的,也是受到国家支持的,它是我国基本自治制度存在的目的和基本形式,是适应我国发展的需要,是符合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尽管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在地位和性质上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其他机构享有的国家的权利也有所不同,但它也是国家的一张管理形式,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政府的指导和管理下,能够有效的开展基层工作,从而促进我国基层事业的发展,这是法律赋予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政价值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社会基础
      宪政的核心与本质就是民主政治。基层群众性自主组织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主自治,从而实现人民直接管理事物的权利,这是最直接实现民主的形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普及国家的宪政价值观,是一种最有效的社会方式,它通过不断地传播民主宪政的思想,从而不断培养和加强公民的民主法治的意识,不断实现我国公民对于国家宪政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实现公民的广泛参与。这种方式,是实现自下而上的民主的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构建全社会民主的基石,对于推进党内民主、加强政府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断推行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广泛的实践,它在诸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成为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水平有力提高的一个重要的宝贵资源,比如推动了我国的政治民主化的高度、奠定了我国民主宪政的社会基础、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的内容等,都给民主宪政在试驾的操作中,提供了标准的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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