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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职权使用探析

    时间:2021-05-19 20:02: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武警行政职权是国家依法赋予武警部队的为完成使命和执行各项任务所具有的重要权能。近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频发,武警部队的任务更加艰巨。如何依法正确行使武警行政职权,使处置行动合理、合情、合法,对维护人民利益、控制舆论引导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加强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职权使用的研究,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丰富理论基础,确保武警部队圆满完成任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武警部队 群体性事件 行政职权
      作者简介:王亮,武警工程大学研究生管理大队12队学员。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419
      我国在近年来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武警部队的法制建设也随之飞速发展。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法》颁布后,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有了更专业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赋予了武警部队反恐、处突和协同防卫作战等职责使命和任务权利。因此武警部队有权在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武警权力本身具有的行政性决定了武警行政职权的广泛应用。武警军事行政管理贯穿于武警实践活动的始终,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武警行政职权的运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结合实际研究,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功能,成为武警部队法制建设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职权使用的概况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在社会发展中存在已久,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理解和认识也是随时代不断变化的。受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法制进程和认识水平等条件的影响,国内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一直在发展,其概念尚有争议。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个或某些社会矛盾所引发,部分群众为了个人利益要求得到满足或单纯发泄不满,意图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而采取的,包括在公众场所静坐示威,有组织的罢工、游行,意图造成影响的上访或采用围堵、冲击等极端方式在内的非法表达手段,不同程度地扰乱甚至破坏社会生产生活和交通等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可以体现其三点性质:一是在主体上“特殊”。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部分群众”,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二是在程序上“非法”,也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凡游行示威等聚集活动必须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未获批准的聚集行为理所当然的视为非法。三是在程度上“不同”,这就要求武警部队在处置中要根据事件本身及其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不能简单粗暴统一对待。
      (二)武警行政职权的概念
      武警行政职权是指国家依法赋予武警部队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履行任务使命所具有的权能,主要有戒严执行权、管制权、交通秩序管理权、社会秩序管理权、宵禁期间的扣留权、检查权、对武器弹药等的特别管理权、紧急征用权、紧急优先权等内容,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强制性。武警部队在履行武警行政职能时,只要行为合法,不需要被管理的相对人的同意,就可以实施。二是权利的限制性。武警部队履行武警行政职能,是限制相对人的权利,而不是进行处分。三是非最终性。武警部队行使行政职权,是发挥根本职能的一个构成部分,之后要配合地方政府将相对人移交到有最终处置权的部门处理。四是非裁判性。武警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目的并不是定性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是制裁和处理行为人,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 。
      (三)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使用行政职权的依据
      我国武警法律体系对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行使行政职权提供了依据。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进行规定,但涉及的法律众多,主要来源于《处置突发事件规定》、《执勤规定》,在《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从多方面涉及到武警行政职权规定。
      一是赋予了武警部队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职责。《宪法》、《国防法》、《武装警察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武警部队属于国家武装力量,具有“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和“维护社会秩序”等功能。二是明确了武警部队参与领导、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权利。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八条规定要求各级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参加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开展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应对工作。三是赋予了武警部队有关行政权利和应对措施。《武装警察法》第十条对处置突发事件中可以采用的措施进行了明确,赋予了武装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有权进行检查盘问,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交通或现场管制,有权制止、驱散非法聚众人群以及根据需要和上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选择强制驱散、警械使用、交通优先、临时征用等强制措施的权力。第十一条明确了武装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中发现可疑人员后的处理方式。
      四是提供了处置任务中的法律保障。《武装警察法》不仅为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也对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中该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处置实践中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义务,对武警部队合法的处置行为必须予以支持 ,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约束官兵的执法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使用行政职权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标准不清晰,处置过程中程序性法律要件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协调机制,但是这一机制的运行方式法律规定并不清晰。关于武警部队行政职权使用的程序性规定存在三种问题:一是《武装警察法》等法律对直接限制武警部队行使行政职权的程序性规定较为缺乏,即使是已经得以确认的程序性规定,仍不够具体,赋予了决策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发生滥用权力或者畏首畏尾处置时怕承担责任不敢使用正当权利进行处置的现象 。二是法律对行使行政职权中处置措施强度变化的临界点规定并不详细,何时可以动用强行驱散、何时应该检查拘留,何时可以使用警械等临界点缺乏法定量化依据,主观性较强,理解上存在差异,给部队处置带来一定困难。三是依据法律规定,武警部队在处置实践中以协助为主,武警部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严格服从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安排,而地方党委政府对于处置的要求往往从政策和政治考虑,很可能造成武警官兵行政职权运用缺乏独立性,畏首畏尾,延误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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