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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毒违法行为的适用

    时间:2021-05-17 20:05: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成为了公安机关处罚涉毒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继承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涉毒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并在调整范围、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解决了我国禁毒法律法规在惩治涉毒违法行为的立法和适用上的部分问题;但从禁毒实务上看,其仍存在立法上的遗漏和适用上的不足,应对其进一步修订并补充完善。
      关键词 涉毒违法行为 违法 规定
      作者简介:李云鹏,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教师,主要从事侦查及禁毒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成为了公安机关处罚涉毒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继承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涉毒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并在调整范围、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解决了我国禁毒法律法规在惩治涉毒违法行为的立法和适用上的部分问题;但从禁毒实务上看,其仍存在立法上的遗漏和适用上的不足,应对其进一步修订并补充完善。
      一、涉毒违法行为概述
      (一)概念
      涉毒违法行为由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毒违法行为包括触犯刑事法律的毒品犯罪行为和违反其他禁毒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狭义的涉毒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外的国家禁毒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从目前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出发,涉毒违法行为是专指违反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活动,公安机关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
      (二)特点
      1.涉毒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涉毒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涉毒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涉毒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两者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2.涉毒违法行为仅指违反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类行为属于毒品犯罪;而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措施,或者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涉毒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目前,主管禁毒工作的部门主要有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其中,关于涉毒违法行为的处罚,是由公安机关专门负责的;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主要涉及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工作等。
      4.涉毒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涉毒违法行为与毒品犯罪都使某种社会关系遭受到一定的危害,只是危害客体和危害社会程度不同而已。毒品犯罪危害的客体广、危害后果严重;涉毒违法行为除危害客体较少外,其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禁毒历史沿革
      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三章第四节以四个法律条文规定了具体的九种涉毒违法行为,这九种违法行为涵盖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处罚的四种涉毒违法行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关于禁毒的决定》自《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后就不再作为处罚涉毒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其历史使命就此完成。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毒违法行为的适用
      (一)涉及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毒品原植物是指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吗啡、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原植物。我国的毒品原植物主要是指罂粟和大麻两类职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三)项对涉及毒品原植物的涉毒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种植行为是指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包括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只要实施此过程中的任一行为的,即可认为实施了种植行为。豍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属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如果种植罂粟超过五百株就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應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由此推定,五千株是构成非法种植大麻罪与非罪的数量起算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即使植物尚未出苗,应以行为人播种的种子数量和种植面积并配以合理的成活率进行计算,达到法条所规定的数量的,分别构成涉毒违法或毒品犯罪。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豎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行为人只需非法从事了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尚有生命力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行为中的一种行为或多种行为,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数量较大的”,构成毒品犯罪。但是,至于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数量,《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未明确规定,需待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出台。
      这种“数量标准含糊”的法律条文,是一种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从法理出发,公安机关是不应该被赋予这种数量大小的决定的决定权,必须从立法角度加以合理的规范。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根据禁毒实务的需要,笔者认为,如果公安机关将“主观故意”要件作为此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的判别标准,“数量标准含糊”的问题就能够被解决。也就是可以解释为,公安机关在无法参照具体的数量标准且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又难以查明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所从事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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