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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公安群体人际关系

    时间:2021-05-14 08:02: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安机关是由众多民警和单位组成的有机整体。在公安群体中,必然要求上级与下级之间,同级与同级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按照一定的规则构成相应的关系,即公安群体关系。这种关系是公安群体中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关系,由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决定,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公安群体;群体;人际关系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0)04-0043-02
      
      公安群体人际关系是指在公安机关这一特殊组织中,不同单位和成员之间为实现预定目标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建立起的心理关系。它反映公安群体中民警与民警、上级与下级、民警与群体之间各自的心理差距,这些心理差距由其不同的社会因素所决定。
      一、公安群体人际关系的内涵可作如下分析:
      (一)公安群体人际关系是一种心理关系
      公安群体人际关系不同于公安群体社会关系和公安群体公共关系。公安群体人际关系和公安群体公共关系同属于公安群体社会关系的范畴,不能狭义的将公安群体人际关系与公安群体社会关系划等号。公安群体公共关系旨在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协调各种公众关系,从而更好地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一般把它归属于宏观管理学范畴。公安群体人际关系则是以个体为主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旨在为民警个体的人生幸福、事业成功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它属于社会心理学范畴,主要反映在公安群体内部人际交往中存在的心理距离。
      (二)公安群体人际关系是公安群体成员之间的交往和联系
      公安群体人际关系是在公安群体成员之间相互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种关系使公安群体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它主要包括由于组织结构关系所形成的民警与民警、上级与下级、民警与群体等之间的关系。个体在公安群体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承担的职能和所处的相对位置决定了公安群体人际关系的形成。没有公安群体成员之间的不断交往和联系,就没有良好公安群体人际关系的发展。
      (三)公安群体人际关系是在公安机关这一特殊组织中形成的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公安群体人际关系产生于公安群体内部的各种社会交往和合作关系之中,由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决定,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这种关系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内部上级与下级之间,同级与同级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
      二、公安群体人际关系产生的原因
      人际关系的产生取决于群体双方交往中各自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而并不是群体成员随心所欲的简单总和,它是在一系列因素基础上产生的,这些因素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
      (一)客观因素
      1、方对关系。这是人际关系产生所必须的基础。民警是公安群体人际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两人以上民警的参与,才能构成某种公安群体人际关系。这里所说的方对关系,是指两人相对、互为对方而结成一对关系。没有民警的方对关系就没有公安群体人际关系可言。如:有上级与下级,才构成上下级关系;有在同一部门工作的民警,才构成同事关系。
      2、联系媒介。作为人际关系构成的桥梁,它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构成公安群体人际关系,光是有民警结成方对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媒介把民警联系起来。这些媒介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实物媒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物质交流,礼尚往来。另一种是信息媒介,就是通过信息载体传递民警的思想,表达民警的情感,从而建立和发展民警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两种不同的媒介相互作用,才能使“桥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3、交流活动。只有通过一定的交流活动,人际关系的产生才可能实现。交流活动是构成人际关系的中心环节,其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从接触方式上看可以将其分为直接交流和间接交流。这些直接或间接的交流活动,一般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即礼仪交流、实利交流、情感交流、思想交流。
      (二)主观因素
      1、认知因素——产生公安群体人际关系的内在基础。认知因素指建立人际关系双方的认知状况,包括彼此相互认知状况和对共同关心的问题的认知状况等,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安群体人际关系起着调节作用。任何人际关系的形成都是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通过交往双方彼此的感知、识别和理解建立起来的。这种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双方的认知、了解为基础。通过充分的社会交往,民警会对交往对象产生一定的人际知觉,通过这种知觉对对方进行分析、判断和总体评估,然后再决定是否与之建立起相应的关系。
      2、情感因素——公安群体人际关系建立并维持和发展的纽带。情感因素指建立人际关系双方彼此在情感上的好恶程度和满意程度,它制约着公安群体人际关系的亲疏、深浅、长短程度。假如没有情感因素的参与与调节,公安群体人际关系就不可能成功建立。因此,情感因素是民警人际关系的重要调控器,制约和调控着民警的人际发展水平。
      3、行为因素——建立和发展公安群体人际关系的根本保证。指建立人际关系双方具体的交往行为,包括言谈举止、表情动作等一切可察觉的外部表现。在公安群体人际关系中,无论是认知因素还是情感因素,都必须通过行为表现出来。行为是民警人际关系的实现手段,语言、举止、作风、等交往行为均能显示民警的个性,给对方形成鲜明的印象,从而会加深对方的印象,使其产生是否交往的意向。
      三、公安群体人际关系的类型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范围极广,结成的人际关系也极复杂,即使在同一群体中的人际交往也不是单一的。从公安群体人际交往和联系中的关系性质、范围和个体特点等角度分析,可以把公安群体人际关系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联结纽带可分为地缘关系、业缘关系、趣缘关系
      公安机关人际关系中的地缘关系,是指以地缘为纽带而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老乡关系、邻里关系等;业缘关系,是指以职业为纽带而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所谓趣缘关系,是指以共同的兴趣、爱好为纽带而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友谊关系、情爱关系等。这些关系在庞大的公安队伍中是经常存在的。
      (二)按心理倾向分为主从关系、合作关系、竞争关系
      主从关系,是指倾向支配心理的人与倾向顺从心理的人互相结合形成的关系。主从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基本的一种。合作关系是指双方为了达到共同目标而形成的互相配合、互相忍让的人际关系。合作关系是人们推崇的理想的人际关系,它的基本点是立足于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之上的。竞争关系是指双方为了各自目标而互相竞赛、互相排斥的人际关系。在公安群体人际关系中,主从关系、合作关系、竞争关系并不那么泾渭分明,各种因素往往糅合在一起。
      (三)按组织形式分为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
      正式群体中的人际关系,是由正式组织内部具体条文明文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公安机关的具体部门、具体警种按照分工的岗位和任务不同,他们的具体职责各不相同。这种关系使民警职责明确,可以减少互相推委、互不负责的现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非正式群体中的人际关系,是没有明文规定的群体中的人际关系。如各种形式的同乡会、聚会等内部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是民警在兴趣、爱好的基础上以感情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对正式组织产生着重要影响,不能忽视。
       作者单位: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王发曾.城市犯罪分析与空间防控[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4.
      [2]张兆瑞.社区警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76.
      [3]李中亚.谈谈公安体制设计问题[J].公安研究.2005.(3).
      [4]李兴山.现代管理学(修订本)[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5]章凯.组织行为战略[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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