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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是否真的具有最强的威慑力

    时间:2021-05-08 16:03: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数百年来,伴随着死刑存废之争的是死刑到底是否具有最强威慑力的学说争议。本文认为死刑并不具有最强的威慑力,理由有四:第一,死刑威慑力无法量化,证明无力。第二,心理效应上看,死刑对部分群体不会产生威慑力。第三,经济效益上看,死刑不仅不会产生威慑力反而会产生刺激犯罪人不断犯罪的效应。第四,死刑可以被终身监禁所取代。
      关键词 死刑 威慑力 最强 不具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75-02
      一、死刑威慑力问题综述
      死刑作为一种非常古老的极刑制度,残忍却保留至今。这项对犯罪分子从实体上进行最彻底毁灭的刑罚方式在最初并没有遭到人们关于其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质疑,反而在统制阶级的庇护下一步步发展、演变、成熟。直到1764年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率先发声,质疑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提出对死刑进行限制和废除的观点之后,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才由此展开且一发不可收。
      在这两百多年里,死刑的存与废交锋不断,而其中“死刑对遏止犯罪具有最强的威慑力”,一直都是国家保留死刑最主要的依据,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在各国政府关于保留死刑的声明中,都毫无例外地包含这一点。在这些支持保留死刑的人们看来,死刑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其强大的威慑力,一方面,为某种严重犯罪配置死刑,可以凸显该种犯罪的特殊严重性。这种特殊标定作为一种教化力量,可以强化社会成员不去实施该类行为的抑制力。一旦废除死刑,就会降低人们对最严重犯罪的影响力,犯罪率就会相应上升。另一方面,通过死刑的执行所产生的现实恐吓效应,可以有效遏止或阻吓其他严重暴行。法国内政部长佩雷菲在本国废除死刑前夕的主张,大致可以代表这类官方立场:如果废除了死刑,法国将陷入混乱,恐怕将退回到个人复仇横行的社会中去。
      而在我看来,死刑的执行方式所带来的肉体上的疼痛,对生命的直接剥夺,甚至是“死刑”这读来就冰冷刺骨的二字一定会带来一定的威慑力,客观存在,不可否认。但要是言及死刑具有极强甚至最强的威慑力,便是不科学的。更进一步,将这不科学的言论作为抵制废除死刑的论调更是可笑也站不住脚早晚不攻自破的。
      二、死刑不具有最强威慑力的理由分析
      正本清源,死刑的问题需要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刑罚的渊源。从犯罪学角度来看,古典犯罪学派基本理念是意志自由与理性选择,即“意志自由论”。关于人为什么会犯罪,经典犯罪学认为:
      第一,人是意志自由的,他人无法强迫任何个体去做任何事情,要做什么只有自己能够决定。
      第二,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做出的理性选择,也就是说一个拥有自由意志的行为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思考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成本收益计算后预见到犯罪的收益远远大于付出的成本,因此趋利避害选择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实际上是犯罪人知道这样做的后果权衡利弊之后认为利益大于损失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就像电影《勇敢的心》中主人公华莱士的行为违反当时的英国刑法典,触犯了叛国罪,法律明文规定法定刑为死刑,既然勿谓言之不预那么华莱士为什么要走上这条路?用古典犯罪学理论就可以解释为这就是他自己的选择,他作为理性人的选择,“我”明明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可“我”就是要这么做。而在最后行刑的时候,华莱士被告知喊Mercy即可请求宽恕,免受痛苦,可他却还是高喊freedom承受酷刑,这也是其自由意志的选择,他明明知道自己不说mercy的后果就是要承受更加剧烈的痛苦,可是他就是要这么选。
      历史的潮流中,古典犯罪学无疑是过时的,最终也被证伪被推翻。但是古典犯罪学对于现代刑罚的影响至今深远,现代刑罚的主流建立在古典犯罪学对人性的理解之上。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论作为罪刑法定的理论渊源,认为人犯罪是趋利避害的基本选择,这种情况下通过明确规定刑罚,使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做了错事会怎么样,让其对违法产生恐惧,在这种情况下限制自己的行为,理性告诉自己这样做不值得,也就是试图对公众进行心理强制。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刑罚公开化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基本逻辑是建立在古典犯罪学对犯罪人的理解之上的。但是古典犯罪学对人为什么犯罪的回答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
      其一,自由意志是一个伪命题,现代行为学角度上讲人是没有意志自由的,一个决定受到了很多因素的综合交互影响,所以不是真正意志自由的体现。
      其二,关于平等的伪命题,人不是生而平等,同时人对痛苦和享受的感受也不是相同的。
      其三,理性说也是伪命题。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古典犯罪学被边缘化是历史的必然。然而追根溯源为什么古典犯罪学理论上有这么多漏洞?原因在于他的认识论是非实证主义的。实证主义认为人类认识的唯一来源是经验性感知,即人所看到的、听到的、闻到的、尝到的、摸到的就是真的,除此之外人类的认知不能来源于其他,而与此相反,非实证主义的唯理论认为人类认识可以来源于理性,可以来源于思辨,认为人性是可以推的,整个世界有一个统一的逻辑,古典犯罪学的哲学家们通过反思自己是否是自由的,反问自己是否是有理性的从而形成一套理论。
      这种推理的缺陷不言自明,足不出户,自我关照自己想象犯罪人等等这种太师椅股的论证方式必然立不住脚。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之一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而若使用的个体观察对象不足,并被用来构建对观察对象所属总体的一般性认识就会导致观察研究谬误的产生。而关于死刑对于人的威慑力实质上也是这种逻辑体系的衍生物,在这种思维体系支撑下的观点不乏存在难以推敲之处。
      具体来看,有以下四点:
      第一,死刑威慑力到底有多大其实很难量化,即用一个具体的数据去衡量。根据我所查阅的文献资料,目前为止所进行的实证研究并没有,也不能确定死刑的威慑力的大小。于其中,社会学家索尔斯坦第一次对死刑的威慑效应做了较为全名的探讨。。他为了验证威慑效应前后一共做了四次检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死刑并不能威慑谋杀犯,也并不能降低犯罪率。当然,一位专家的实验确实不足以让人信服,那么,退一步讲,我们所谓的刑罚威慑力其实就是利用犯罪人的心理,通过死刑的严酷从而让其产生恐惧的心理感应,以此遏止犯罪人的行为。那么心理感应又该如何测量,统计与量化?或者说,即使统计出一个数据,又怎么能证明犯罪人产生这种心理变化是与死刑有关,而不是源于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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