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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辨析

    时间:2021-05-08 12:02: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犯罪心理学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心理学中的越轨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着很大的区别。本文在介绍了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的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希望对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做出应有的贡献。
      Abstract: as soon as criminal psychology"s criminality and the social psychology goes off course the behavior to have the similarity which decides, but also has the very big difference. This article in introduced the criminality with goes off course in the behavior concept limits foundation, has carried on the comparison to both, hoped that makes the proper contribution regarding criminal psychology"s research.
      关键词:犯罪 犯罪心理 越轨 越轨行为
      key word: The crime guilty mind goes off course the behavior
      
      犯罪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对于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分别有着各自的定义,要对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进行比较,首先应当明确犯罪与越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界定。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其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更加关注个体行为人基于特定心理基础或者受到特定的外界刺激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而对他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影响的这样一种由内而外的考查角度。在当前的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目前沿未出现学界公认的通说,如罗大华老师在《犯罪心理学》教科书中指出:“犯罪是刑法学的概念,一般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心理学中‘犯罪’的概念须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相一致。”①笔者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应当区分行为意义上的犯罪和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从行为意义上讲,犯罪的概念与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主要是从广义上对犯罪这一概念进行的解释。犯罪学的多数理论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一般都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例如,“犯罪是出于不道德的动机而实施的不道德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为了实现个人自由而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犯罪的实质要素是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②“犯罪是侵犯了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利益的行为;犯罪是对公共秩序侵害的行为,是给社会造成的痛苦大于快乐的邪恶行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侵犯人类基本权利的行为,因此,各族歧视、性别歧视、殖民主义、经济剥削、侵略战争等均属于犯罪行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犯罪是一种社会偏差行为,它是与社会所公认的行为规范相冲突,并且侵害到社会公益,而为社会所否定并加以制裁的反社会行为;等等。可以说,‘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是所有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基本内涵。”③
      从以上的各种定义均可以看出,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主要是从行为意义上进行界定的,这种观点也是犯罪心理学应当借鉴的。一个行为是否被认为是犯罪,应当以其社会危害性作为认定标准之一,如果是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即使该行为不符合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那么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也不应认为是犯罪。相对的,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对于越轨的定义则更加宽泛,尤其是对于社会危害性方面,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往往并不对其做出要求,一个行为无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要其违反了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在社会心理学中,都可以被称为是越轨行为,这也是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的区别之一。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相一致,“作为规范学科,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是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概念的形式定义,虽然近年来关于犯罪本质特征的争论此起彼伏,但学界对此概念的定义本身却争议不大。”④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特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并且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虽然当前学术界不断有学者强调“刑事一体化”,并且将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界定为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但是这种看法并没有区分行为意义上的犯罪和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因此是不全面的,在本学科的研究中也是具有局限性的。
      与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相比,社会心理学或越轨社会学意义上的越轨行为的含义则更为宽泛,在此意义上,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应当与社会心理学或越轨社会学中的越轨行为相区分。在社会心理学或越轨社会学中,越轨行为被定义为偏离或违反一定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又称“偏离行为”、“离轨行为”。由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到,越轨行为的范畴包含着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当然,同样作为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较之一般的社会行为规范更为严格,形式上也更加明确,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越轨行为,其触犯的是特定的法律规范,因而其内涵比越轨行为的内涵要窄。由此可见,犯罪行为所触犯的行为规范,即法律规范往往更加确定和一致,在这一点上,一般越轨行为所偏离的行为规范则更为宽泛,包括道德规范、社会生活习惯、民族习俗或宗教信仰教义等等。
      并非所有的越轨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我们不应将犯罪这一概念扩展到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所有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因为,社会心理学对社会行为规范的理解不仅包含了法律规范,同时也包含了道德准则等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因此,如果一个行为仅是违反了道德等非法律的社会行为规范,那么其也只能构成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越轨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越轨行为主要是从整体社会的宏观角度对一个行为进行的评价,而在一些特定领域,如民事违约行为,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可能行为人在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此种情况下,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在民法上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由此则可能会出现虽然其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违约行为可以被视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且在事实上可能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是否应当将这种民事违约行为界定为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越轨行为则有待商榷。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违约行为,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虽然是双方自由约定的,但是一旦合同生效,则由民法赋予了各方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由此而产生了相应的法律义务,民事违约在客观上形成了行为人法律义务的违反,因此,无论其是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违约行为本身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越轨行为。此种观点将客观情况作为越轨行为的界定标准之一,以这种观点来看,则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越轨行为。由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社会心理学或者越轨社会学中,对于越轨行为的概念界定也是存在一定的争论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发现,在刑事法学领域,对于犯罪的界定,也存在着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争论,即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认定犯罪还是从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认定犯罪。笔者认为比较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主客观相符合说,即仅具备主观心理而未造成客观危害性的行为或者仅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而不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犯罪,只有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之时,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类比来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单从行为人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民事合同义务来认定其行为属于越轨行为,仍然难免有些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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