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情况实证研究

    时间:2021-05-07 16:02: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强奸犯罪是一种会造成女性生理、心理严重创伤的罪行,当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时候,其危害结果更为严重。通过对重庆市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发生的强奸犯罪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强奸罪中的未成年女性被害群体主要集中在农村,而这类犯罪的主要侵害目标是缺乏有效监护的8—14周岁的幼女,而且这类案件多发于白天、室内。由于未成年女性大多缺乏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利诱致害。在被害后,她们大多不知道采取正确有效的自救方法,所以,要预防未成年女性成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帮助已经被害的未成年女性恢复正常的生活,需要社会、政府和家庭的相互配合,通力合作。
      关键词:强奸犯罪;未成年女性被害人;被害规律;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意义以及样本说明
      
      通说认为强奸罪的客体有两部分:如果强奸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则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如果强奸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为通常认为这个年龄段的幼女没有性自由权,所以这种情况下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第2款的规定,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而且在犯罪构成的规定上也比较宽,即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另外,奸淫幼女的犯罪既遂标准通说采用的是“接触说”而不是“插入说”。这都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强奸犯罪中幼女被害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未成年女性相对于未成年男性来说是一个更为弱势的群体,她们更容易受到犯罪侵害尤其是强奸犯罪的侵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都还处在发育期间,缺乏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这就决定了她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往往成为强奸犯罪案件的受害者。而且,这些遭遇对她们一生的不良影响都可能是极其严重的,这从下文关于强奸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结果的分析中可窥见一斑。另外,从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角度来看,未成年女性是我国社会未来的主人,切实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针对未成年女性的强奸犯罪,保障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从现实维度来考虑,也确有必要对强奸犯罪中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予以特殊保护。而要避免和减少未成年女性成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除了在立法上对幼女予以特殊保护外,我们还应该认真分析强奸未成年女性的案件,寻找未成年女性被害的原因,并总结其中的一些发案规律,从而指导立法和预防未成年女性被害的各项实务工作。
      本文将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办理的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强奸案件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对强奸犯罪被害人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问题的实证分析
      
      最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统计了全市侦查监督部门自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审查批捕的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强奸案件,案件总数为225件,被害的未成年女性达249人。本文将从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个人情况、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关系、被害人的被害结果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情况
      1,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分布
      统计数据显示,8—14周岁的幼女是强奸犯罪侵犯的主要群体,这个年龄段的被害人一共有182人,占73%;14—18周岁的被害人数次之,一共有41人,占17%;7周岁以下的被害人数最少,一共26人,占10%。因为受害者年龄小,容易受到金钱、食物等的诱惑,自我防范保护能力差。在受害的未成年女性中,14岁以下的共有208人,占该类案件受害者人数的84%,其中年龄最小的仅2岁。
      关于年龄与被害可能性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释:首先,这与被害人参加社会活动的独立性有关联。一般情况下,7周岁以下的儿童都在监护人的监管下活动,处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还不是上学的适龄儿童,基本不会独立参与社会活动,单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少,因此受侵害的可能性会相应降低。而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在校接受中学教育,对是非善恶已经有一定的认识能力,独自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比较强,具备了一定程度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其受侵害的可能性降低。但是,8—14周岁的幼女则处于一个过渡时期,家庭的监管力度在减弱,开始转向家庭和学校共同监管的阶段,但该阶段的未成年女性的认知能力还没有发展到能辨别善恶的程度,以致这个年龄段的幼女成为强奸罪被害人的主要群体。其次,也可以通过被害人是否具有被害恐惧感进而能否进行被害的避让这一观点来解释。14周岁以下的幼女由于社会经验少,一般不会有被害恐惧感,也还没有被害避让的意识,导致她们成为强奸罪未成年被害人的主要群体。
      2,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情况
      资料表明,在遭到强奸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中,父母均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有20人,占总数的8%。在调查中发现,有很多家庭没有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女性的监护责任,没有保护好未成年女性的人身安全。有的父母因为外出务工或者忙于农活,无暇照顾孩子,大多数父母则是将孩子托付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导致多数未成年女性都是自己玩耍,并因为在溜出门玩耍时受金钱、食物的诱惑而遭受强奸犯罪的侵害。
      在家庭监护不足之余,学校的监护情况也不容乐观。被害的未成年女性绝大多数是在校学生,达149人,占总数的60%。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中,受到教师强奸侵害的有8人,占总数的3%,这些涉案教师往往以补课等为借口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学生就范,并威胁学生不准泄露此事,使得学生不敢上学。因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其犯罪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大,造成的后果也极其严重。如犯罪嫌疑人向某利用其老师的身份,多次强奸其学生胡某、杨某,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由上可知,父母和学校的有效监护对于避免未成年女性遭受强奸犯罪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由未成年人自身身心都还处在发育时期。认知能力比较弱的特点决定的,需要监护人来保障她们健康安全地成长。调查分析表明,缺乏完善有效的监护,是未成年女性遇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3,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过错
      除了未成年女性的年龄比较小和监护不完善之外,未成年女性的一些过错行为也是导致其遇害的重要原因。调查发现,未成年女性由于自己的轻佻行为或者贪图小便宜等过错而招致强奸的例子为数不少。
      所谓刑事被害人过错,是指与刑事案件发生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过错主要是犯罪学研讨的范畴,在我国曾是理论研究的禁区,因为此学说被认为有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之嫌。其实,从哲学角度看,加害人和被害人在一定

    推荐访问:被害 强奸 犯罪案件 中未 情况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