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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中外罪犯身份标定制度对刑罚执行效果的影响

    时间:2021-05-06 16:03: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古今中外的刑罚执行实践表明,司法机关会对犯罪人的身份进行某种程度的标定,这种标定对刑罚执行产生了与司法机关的意愿截然相反的效果。当今世界重新犯罪率的大幅度提升,恐怕与此不无相关。
      关键词:标签理论;身份歧视;重新犯罪;恢复性司法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4-0030-04
      
      一、罪犯身份标定制度:中外比较研究
      
      在人类社会权力部门对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人进行惩罚时,会对这些人进行某种程度的标定,这种标定,在古今中外表现不同,但期望达到的目的却大致相同。
      
      (一)中国的罪犯身份标定嬗变
      据《尚书·舜典》记载,象以典刑。《尚书大传》日:“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蒙檬。”《白虎通》说上古象刑是:“犯黥者其皂衣,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锥其履,大辟之罪则布其衣裾而无领缘。”这说明我国在进入阶级社会的早期就对罪犯通过服装颜色,身体涂黑,鞋子穿孔,衣服去掉领子等手段进行标定,使其从外表上与常人有所区别。
      到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已经完全成熟,有五刑之属三千之说。对罪犯的标定主要采取“加明刑”和“嘉石之制”的方法。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国对罪犯的标定方式又有新的发展。其主要有以下几种:(1)髡刑(耐刑),即剃去犯人头发和鬓须的刑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孝之始也。”(2)丹布漆领制度。班固《答人书》云:昔者战国之时,大梁之法:“得罪小者别以丹布漆其领,有画衣冠之心。”
      在中国封建法制的定型时期(隋唐至明清时期的法制),罪犯的标定方式走向成熟并制度化。如从唐开始的刑罚的贵贱有别(官民有别),良贱有别;宋代的刺配制度;明代申明亭制度。申明亭是明代设于乡里,用于公布法律,记录犯人罪行,劝善惩恶,处理纠纷的教化场所。亭内设旌善榜和惩恶榜。洪武十五年,礼部定制,规定凡犯十恶、奸盗、诈伪、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及犯贼至徒者,书名于亭。其有私毁亭物,或除所悬法令,及涂抹姓名者,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员应即时纠治,按律论罪。
      中国古代不仅国家对罪犯有身份标定行为,封建家族也对其不认可的人或事进行标定,如《李氏家法》中有惩忤逆、禁乱伦、禁嫖荡、戒邪淫、禁赌博、禁盗窃、禁诈伪、削不入谱等规定。㈨
      进入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开始了近代化的历程,明确地标定罪犯身份,特别是使用侮辱性的方法标定罪犯身份的方法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但是到上世纪50~70年代期间政治运动频繁,对犯罪人不仅在刑罚执行中对罪犯贴上“劳改犯”的标签,而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还会被称为“劳改释放犯”,被扣上“黑五类、右派分子”等帽子,使其终身不能抬头并使其子孙也因这种身份,政治前途命运受到极大的影响,这是法制的极大倒退,也是对现代法治的极大破坏。改革开放以后在制度上对罪犯身份的标定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根深蒂固的观念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消失。2008年某地曾规定,刑释人员不得从事娱乐业,就是这种观念的表现。
      
      (二)外国罪犯身份标定制度
      国外的情况更为复杂,有几千年文明的古国,有建国时间很短的现代国家,但无论具体情况如何,都有一定形式的罪犯身份标定的制度。
      在古代印度,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善的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最初用于区别征服者与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到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印度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特征,主要是职业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别。在古代印度犯罪是与特定种姓相联系的,并且对犯罪的惩处极为残酷。
      在日耳曼法中,在各种刑事处罚措施中,“处于法律保护之外”最有特色。起初,它是作为共同体对于违法者的一种宣战,后来成为强迫服从公共权威的一项普遍手段。若某人被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也就意味着失去一切权利,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他们不能居住于人世之间,而是隐居于森林之中,须与一切普通人的居住隔绝。
      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对犯罪者身份的标定采用的方法是鞭笞、流放、监禁和没收财产等来镇压已经定罪的异端分子。
      在伊斯兰教法中,对犯罪分子的标定,主要采用鞭刑、砍脚刑、乱石砸死或流刑等进行标定。在现代社会,还有古代罪犯身份标定制度的残余,如实行“开明专制”的新加坡,还保留着古老的鞭刑。
      
      二、中外罪犯身份标定的理论依据
      
      (一)中国古代罪犯身份标定的理论依据
      中国古代的罪犯身份标定,其最初的理论依据是儒家学说中的人性论思想。孔子认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并没有提出人性善恶的理论。孔子的后学孟子提出人性善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性本善。孟轲认为,每个人均有恻隐之心、是非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侧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辞让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为心之四善端。孔子认为:“好学近乎智,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对罪犯进行身份标定,目的是使罪犯知耻而后能改,改过之后即是有勇气的人。孔子又说:“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也。过也,人皆见之,及其更也,人皆仰之。”
      
      (二)国外罪犯身份标定的理论依据
      标定理论是一组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标定理论是从象征互动理论发展而来的,它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萌芽,在60年代开始形成,到70年代中期发展到高峰,到80年代仍然有人在研究标定理论。标定理论主要理论体系有坦南鲍姆的“邪恶的戏剧化”理论,利默特的“越轨”理论,贝克尔的“社会病理学”理论。
      
      三、罪犯身份标定产生的后果及其原因分析
      
      (一)罪犯身份标定产生的后果
      对罪犯的身份进行标定是当前世界各国的通例,但标定的效果如何,昭示着世界各国的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的变化趋势。
      1.发展中国家的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的变化特点。
      首先,所有正在实现由农业社会向工商业社会转变的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犯罪大幅度上升,并已构成对于“城市秩序和社会发展进程本身的严重威胁”这一严重问题。其次,在犯罪类型上,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呈现财产犯罪持续上升,暴力犯罪居高不下的特点。再次,重新犯罪率大幅增加。以我国为例,我国的重新犯罪率不断攀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抽样调查):1986~1990年平均重新犯罪率为5.19%,1996年重新犯罪率为11.10%;2003年根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统计,累犯在押犯比例为20.1%;2009年某省省属监狱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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