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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研究

    时间:2021-05-06 16:02: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家庭是未成年犯罪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必然归宿,安抚受伤心灵,巩固矫治成果,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帮助他们重新走上社会是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监护人在教育上的缺陷,以及由于未成年犯犯罪而产生的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管教机构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成果,给成长中的未成年人心理和思想上打上更深的不良印记,也极有可能促使孩子重蹈覆辙,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本文基于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状,通过主客观因素的考察,分析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家庭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犯重新犯罪方面的特殊功能与责任。
      关键词:未成年犯;再次犯罪;家庭预防
      
      一、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据相关研究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有将近60%的比例集中在14岁到17岁阶段内犯罪,而且有将近三分之一曾经在犯罪之前就曾出现过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来分析,也几乎将近三分之一的比例是父母婚姻出现不正常状况:例如打骂吵闹而离异,或分居或单亲家庭等。从再次犯罪的时间上来看,刑释后一年以内再次犯罪的接近60%。
      我国未成年人在犯罪中呈现出的特点,使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这些研究数据表明,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前就曾经出现违法的萌芽迹象,重点预防的对象年龄集中在14岁到17岁之间,未成年人第一次出现比较严重的违法迹象后,如果能够及时注意,加强教育监督,那么是比较容易得到及时矫正的,因为恶习不深,偶尔失足。如果没有处理好,待未成年人犯罪后投入监狱后,那么他很有可能越变越坏,再次重新犯罪的概率比较大,甚至成为累犯,惯犯。
      
      二、我国未成年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分析
      
      为何刚释放的未成年犯,在重新回到社会后,会比较容易在较短时间内,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从客观上讲,从监狱回到社会的未成人犯,是被不少人另眼相看的“少年犯”,虽然这些未成年犯在监狱内经过管教的帮助努力改造自身,但是在大部分的社会人的眼里来看,他仍然是那个属于曾经进过监狱,干过坏事的坏孩子,不少家长会下令让自己的孩子躲避“坏孩子”,从而使得不少未成年犯在重新回到社会后,无法融入正常的同类群体,处处遭受社会的偏见,遇到冷眼和冷落。因此他们非常容易和同类人有相同经历的人混在一起,这些人大都有着不良行为,并且没有工作成天游手好闲。这些已经迷失过一次的未成年人再次迷失在这类社会群体中,只有在这种人群里,他才能找到归属感安全感。然后再次被不良思想和言行污染。由于他们阅历浅,思想幼稚,缺乏家庭温暖和正确的管教,破罐子破摔,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不足为奇。从主观上讲,未成年犯由于被关押进监狱后,脱离了正常的学习环境,使得他一旦出狱,很难和同龄人去相互竞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而自食其力,看看曾经的同学,相互之间的差距使得未成人犯的心理上会产生新的心理不平衡乃至扭曲。由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人和成年人相比,从心理承受力上讲也好,还是应对复杂的社会环境也好,都比较脆弱,因此在遭遇社会现实的挫折后,往往刚建立起来的重新做人的信心被摧跨,失落心灰之中很容易再次复发不良行为。
      
      三、家庭对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影响
      
      前苏联学者A.H.多尔戈娃经过对一些犯法少年进行十年的追踪研究,发现这些少年中的一部分人所以能改邪归正是由于不仅家庭本身树立了正气,还采取了坚决的措施使孩子
      摆脱道德败坏的犯罪团伙的影响,努力使少年加入到有健康气氛的劳动和学习集体中去。与此相反,如果家庭本身道德败坏,对孩子的命运无关痛痒或不能有效地对孩子的改正错误施加积极的影响,那么必然会导致少年继续犯罪。
      当走出牢门的未成年犯陷入主观因素与客观现实之间的剧烈冲突时,如果家庭能够给予他们平等的地位,让他们享受到亲情,给他们重新做人的勇气和机会,就可能抵消和减少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促使他们的心理和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向良性方面转化。可是,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家庭在教育功能上的缺失或缺陷,以及由于未成年犯犯罪而产生的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管教机构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成果。基本上这些家庭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的共同性的问题:
      (一)管教方法无改进
      在孩子服刑期间,有的家长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待孩子回家后依然用过去的方式对待,或娇惯放纵,助长孩子贪图享乐,或动辄打骂、棍棒相加,使孩子承受皮肉之苦之后再次与父母产生对立情绪。
      (二)管教方式走向极端
      与前述相反,有的父母对回家的孩子诸多严禁,严格限制孩子的行为自由。这种“犯人式”的管理,使孩子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体会不到家庭的温暖。
      (三)疏于管教和关爱
      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有的家长认为孩子年纪还小,并不急于找工作,时间一长,便疏于防范;有的父母忙于生计,对孩子不屑一顾;也有的父母生活困难或体弱多病,无力照顾孩子;还有的原本对立的亲子关系没有得到缓解。
      (四)向孩子排泄不良情绪
      有的父母认为孩子犯罪是给自己丢了面子,怨天尤人,情绪低落。孩子刑满回家后,把孩子当做发泄的对象,唠叨、诅咒成了家常便饭。
      由于家庭管教的各种问题,把未成年犯再一次推向社会,推向了孩子自己认为更适宜自己生存的地方。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和有不良行为的同龄人群体聚集的地方成了孩子得到心理满足的场所,很容易形成新的犯罪团伙。
      
      四、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中的责任
      
      从目前司法机关对少年犯的矫治情况看,需要家庭和社会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相互协调。在服刑期满后,进一步依靠家庭、学校、单位、社区等各方面的继续努力,做好帮教、就学、就业和生活等方面的安置工作。家庭无意在巩固矫治成果方面有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家庭凝聚力越强,孩子越能遵从父母意见,接纳家庭影响,预防犯罪的效果也就越理想。
      笔者认为,在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家庭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特殊的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的作用:
      (一)通过解决心理问题来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的心理活动十分复杂,这些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自卑心理、攀比心理、补偿心理、逆反心理、报复心理等。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应矫治其不良心理,创设良好的家庭氛围,把由此可能产生的不良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
      首先,了解孩子是帮助、教育孩子的前提。孩子在服刑期间,其心理、行为及与父母的情感上会产生一系列的变化,父母应该了解他在管教机构的表现和心理活动,把握他的心态,理解孩子出狱后的处境,进而才能有针对性的帮助孩子。这其中的关键是沟通,应该给孩子在家庭中发泄自己不良情绪的机会,从小处化解其不良心理。
      其次,接纳孩子,同时接纳孩子的问题。孩子无论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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