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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惩治黑恶势力的路径转向:由“打”到“治”

    时间:2021-05-06 12:0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从黑恶势力产生的宏观社会背景与典型黑恶势力的生长历程看,合法的社会控制弱化是其滋长蔓延的根源所在。因此,扫黑除恶应当扭转过往重打轻防、治标不治本的工作方式。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在以“打”清障的同时,更加重视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优化合法的社会控制,实现黑恶势力防治工作由“打”向“治”的转向。基层组织建设在“扫黑除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发挥长效、根本的控防作用。应当构建反腐败、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与基层组织建设的联动机制,通过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基层政权组织和自治组织的运行,最终从根本上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发展的土壤。
      关键词:黑恶势力;生成机制;基层组织建设;社会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党和国家多次以“严打”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形式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集中、高压打击。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作为一种非法的社会控制力量具有特殊的生成机理,实现黑恶势力的根源治理必须科学认识其生成机制。本文以社会控制理论为指引,首先分析了黑恶势力滋长与合法社会控制间的紧密关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优化合法社会控制,进而从根本上压缩黑恶势力生长空间的治理思路。
      一、黑恶势力生成机制的宏观和微观透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恶势力团伙发展的高级阶段,二者前后相续,生长轨迹呈线性方程式图谱。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生成机制是统一的。黑恶势力的生成机制当然属于犯罪原因论的范畴,但应主要从社会结构中探求其发生、发展的机理。因为犯罪的产生并非个人欲望—动机—行为这一机械模式,也不能简单求之于自由意志,必须将目光转向社会经济环境的宏观现实和微观社会制度。[[[] 参见管彦杰,赵寒青:《构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综合防控体系》,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106页。]]黑恶势力凭借非法物理暴力和软暴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对社会达成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以实现其经济利益追求。可以认为,非法控制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大特征,只不过具有对抗、削弱政府合法控制的性质。[[[] 参见陈兴良:《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性思考》,载《法学》2002年第8期,第34页。]]在以暴力为后盾实现控制方面,与国家机器的运转机理相似;但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所形成的控制,是对国家合法控制和社会自生良好秩序的否定。由此足见,黑恶势力的形成、壮大与合法公权力对社会控制的弱化存在密切的逻辑关联。我国黑恶势力发生、发展的宏观背景和具体历程生动说明了这种关联性。
      (一)黑恶势力生成机制的宏观考察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深圳、珠海等沿海地区[[[] 1982年深圳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取缔黑社会组织的通告》,系国内最早的关于黑社会犯罪的规范性文件;1983年第一次“严打”时的第31号文件第一次在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中出现“黑社会”一词。]],系境外黑社会组织向境内渗透的结果,具有外源性特征。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生的时代背景是与改革开放相伴发生的失业率上升、旧有的社会控制体系的解体[[[] Andreas Schloenhard,Taming the Triads: Organised Crime Offences in PR China,Hong Kong and Macau.Hong Kong Law Journal,Vol.38,Issue 3(2008),pp. 647.]]而新的社會控制机制尚未建立。回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的历史轨迹,自1979年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逐步废除,在原公社一级撤社建乡、在队一级逐步实施村民自治。从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设立乡政府,标志着人民公社在规范层面的隐退;到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人民公社这一社会治理、控制体制彻底告别历史舞台。伴随着国家力量后撤、基层政权被削弱,基层社会呈现出弱秩序乃至无秩序景象。[[[] 参见马华、王红卓:《从礼俗到法治:基层政治生态运行的秩序变迁》,载《求实》2018年第1期,第54页。]]与农村改革相对应,我国的城市改革开放大体上肇始于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特区及1980年批准在上述地区办“经济特区”。198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将改革的重点转向城市,而1986年启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则将城市改革开放推向高峰。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统得过死”的局面得以扭转,国家对城市经济、社会的管制放松。城市社会在呈现活力的同时,失业率陡然上升、经济行为失范,进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秩序紊乱。从发生学的视角看,我国的黑恶势力的出现与农村和城市的公权力、伦理纲常等旧的社会控制体系弱化而新的社会控制体系尚未建立的宏观社会背景高度契合。
      黑恶势力的发生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急剧转型造成的弱秩序密切关联。而在新的社会控制体系建立后,黑恶势力的滋长则可溯因于权力腐败等造成的合法社会控制弱化。国家工作人员腐败渎职等违法犯罪的广泛存在,很大程度松弛了社会控制网络,黑恶势力仍保有一定的生长空间,甚至腐败与有组织犯罪形成相互需求、彼此促进的共生关系[[[] 参见康均心、胡春莉:《有组织犯罪与腐败的共生性问题》,载《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93-94页。]]。毋庸讳言,历次“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强调打击“保护伞”,就是基于腐败违法犯罪为黑恶势力提供生长空间的认识。除公权力腐败之外,黑恶势力的滋长与特殊的基层社会结构高度相关。在涉黑恶违法犯罪多发的县区以下行政区域,尽管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传统的社会结构并未完全走上现代化道路。中国基层社会的结构不过是从费孝通先生笔下的“双轨论”[[[]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293页。所谓双轨即指,一轨是国家官僚权力的治理到达县这一级,另一轨绅士阶层主导下的乡村治理。]]转向了贺雪峰教授所言的团结型、分裂型或原子化的“新乡土中国”[[[] 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29页。]]。四十年改革开放中岿然不变的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法治并未取得绝对主导地位,礼俗依然发挥重要作用,二者处于交错、对抗、掣肘、融合的复杂态势。以上因子夹杂着劳动人口在城乡间的流动所造成的农村“空心化”和城镇失管人员激增现象以及拜金主义的流行等人口、文化的复杂因素,使得基层政权的社会治理能力被大大弱化。由基层政府主导的社会控制体系不仅面临权力腐败、运行失序的内生危机,在面对新的社会结构时也陷入力量困乏的艰难境地。可以说,何秉松教授多年前提出的“合法社会控制的弱化是黑社会组织产生的重要条件”[[[] 何秉松:《黑社会犯罪的自组织原因论(上)——一种崭新的黑社会犯罪原因理论》,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第69-70页。]]这一论断,非但不过时,在时下反而愈发振聋发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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