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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办案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时间:2021-05-06 04:00: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我院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办案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注重在探索中针对社会上少数群众对刑事和解的模糊认识和疑惑,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刑事和解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还主动在刑事和解工作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真正做到了取信于民,扎根于民,确保了刑事和解机制的旺盛生命。
      
      一、回应民情而设,力求群众知晓
      
      缘于鸡毛蒜皮的小事,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一时冲动致对方轻伤。案子判下来了,一方被送进了监狱,一方民事赔偿迟迟得不到履行,左邻右舍反目成仇……类似这样的事,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司空见惯。然而,这些事对于我们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建华而言,带来的是心灵的震撼、久久的沉思。这位从事司法工作三十年的学者型检察官,深深地意识到对于这类亲友邻里之间的轻伤害案件而言,获得一份冰冷的刑事司法判决并非办案的终极目的,从根本上消除化解双方之间存在的误会与矛盾,修复他们之间原有的社会关系才是良策。
      可否由检察机关引导这些案件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直接商谈,犯罪嫌疑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求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从轻处理呢?经过长久的调研和思考,我院的刑事和解机制终于在一个妻子伤害丈夫的特殊故意伤害案件上实施了。2007年9月,彩霞在家中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彩霞将丈夫抓成轻伤。考虑到该夫妻俩感情基础较好,且还有一个十个月大的女儿需要彩霞照顾。我院检察官耐心地给夫妻双方作劝解工作,后彩霞真诚悔过,当面诚恳地向丈夫道歉,而丈夫也原谅了妻子彩霞,并请求检察机关免于追究彩霞的刑事责任。同年11月,彩霞被我院依法不起诉,家庭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和温馨,而我们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修破镜于重圆的故事在当地被传为美谈。
      刑事和解是一种先进的理念。但如何让这种先进的理念被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消除社会上少数群众对刑事和解的模糊认识和疑惑,是我院检察官推进刑事和解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其实,就在2007年刑事和解机制创立之初,我院就在检察院门口旁的法制宣传窗上、外网网站上对刑事和解进行广泛宣传,还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报道。同时,我院还在多次检务公开巡回宣传、法律咨询服务中,发放传单600余份、解答群众的疑问150人次,以这些贴近群众的方式对刑事和解政策进行了宣传。
      2008年之后,我院进一步加大了刑事和解工作的力度。2008年2月,我院创造性地开展了“刑事和解进社区”活动。即对于一些发生在社区内的轻微刑事案件,来到社区进行调解,来到社区宣布不起诉决定。如我院办理的高某和王某故意伤害一案。高某和家同住在一小区的王某因停车问题发生扭打,致使王某轻伤。考虑到二人同住一个小区,以后“低头不见抬头见”,我院检察官决定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并选择了在社区进行调解。在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万元,向其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后,我院检察官又专程来到社区对高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同时,还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将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进行宣传和说明。此案不仅使高某和王某最终冰释前嫌,握手言和,促进了社区和谐,提高人民群众对刑事和解的知晓度,还取得了“和解一案,教育一片”的功效。近二年来,我院共开展了“刑事和解进社区”活动24次,直接受教育的群众达2000人以上。
      
      二、推行公开公正,引导群众参与
      
      2008年3月,岳麓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我们岳麓区检察院人民调解室挂牌成立。我院成为湖南省第一家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到刑事和解办案领域的检察机关,改变了刑事和解工作开展初期和解双方的调解工作由检察官主持的局面。为确保“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我院精心组织,加大投入,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成立了院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还下拨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专项工作经费,为区司法局派出的二名人民调解员专门设置了一间人民调解室,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会议桌、文件柜等办公用具,为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专项工作开展提供了硬件保障,并和区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和解效力等。要求在对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时,要严格执行流程规定,把好“五关”,即案件范围关、自愿申请关、程序衔接关、协助调解关和督促落实关;规范“四表”,即办案审批表、案件受理表、移送调解申请表、处理结果反馈表;出具“三书”,即检察机关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由侵害方向受害方出具《道歉书》,由受害方出具《接受道歉意见书》。通过上述措施,确保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过程的实体合法化、程序规范化和效益最大化。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将民事赔偿部分转入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检察机关只负责审查和解是否合法、真实、有效。人民调解机制引入之后,我院共调解各类案件41件59人,刑事和解的调解率由对接前的60%上升至90%。
      
      三、拓展多种途径,接受群众监督
      
      从2007年开始,我院就以“检务公开”为契机,增加刑事和解工作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仅在本院法制宣传窗上、外网网站上定期公布刑事和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在专栏中、对外的网站上设有留言板,如果人民群众发现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和处理结果上有不公平、不公正之处,可以直接向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2009年4月,我院又在全省率先实行刑事和解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接。我院决定将所有经刑事和解作不诉处理的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并要求在刑事和解的和解启动、现场调解、依法处置、回访帮教及考核评估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全程监督。到目前为止,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刑事和解案件已达14件18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艾某某故意伤害杨某某一案。艾某某因村里建设事务误解本村村支书记杨某某,于2009年9月殴打杨某某,致其轻伤。后双方经驻检人民调解室调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艾某某也被依法不诉。人民监督员对该案刑事和解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监督,在现场调解后,还分别找了艾某某、杨某某进行详谈,了解他们对案件处置的真实想法。人民监督员对此案的妥善处置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主动接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也是我院刑事和解工作中的一大特色。接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刑事和解机制创立以来,我院不仅连续二年将刑事和解工作列为检察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还于2008年11月和2009年10月,先后二次将刑事和解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汇报,主动接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获得了广大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誉。
      
      四、全面强化举措,确保群众满意
      
      为使刑事和解机制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满意,我院还实行了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拓展延伸,实行刑事和解与量刑建议对接。为了形成构建和谐社会整体合力,在刑事和解工作中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我院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刑事和解的调解结果对案件最终处理有直接影响”、“调解结果与强制措施有直接关联”等共识,特别是为了使那些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认罪服法的被告人真正得到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改恶从善,我院积极建立了刑事和解与量刑建议相对接的工作机制。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委托达成和解或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还是我院委托人民调解室达成的刑事和解案件,我院在依法严格审查把关的基础上,都会在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时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刑事和解的内容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仅2009年一年,我院提出刑事和解量刑建议案件22件25人。通过量刑建议,确保了刑事和解效力的后续性,使刑事和解向检察机关以外的法律程序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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