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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刑诉法草案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

    时间:2021-05-05 20:02: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度之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中地位的缺失,限制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利,也难以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辩护制度的严重缺失。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我国的辩护制度做了大量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辩护制度中存在的缺失,但是新修订的辩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以及今后立法上对于辩护制度的彻底完善,依旧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侦查
      
      
      Discussion about the legistimate rights of lawyers during 
      reconnaissance phase in our criminal procedure draft law
      KANG Fu-wen
      
      
      Abstract:Under the system of china’s pres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lack of the status in the litigation activities limit the lawyer’s defense right, so the criminal suspects can not receive timely helps from them.It is a deficiency of defense system for our country .In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draft law, There are a lot of changes about the defense system of our country.It makes up for the defects of the defense system in a certain degree. However, we must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defense syste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legislation to defense system thoroughly perfect.
      Keywords:litigation activities;reconnaissance;lawyer
      
      一、引言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正实施以来,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起到了进一步的保护作用,但是其保护制度依旧不够完善,存在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中身份不确定、基本权利不明确、会见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限制等一些弊端。因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利就难以实现,所以就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一类冤案的发生。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新的诉讼法草案中,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中的规定做了大量的修改,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已经相应的完善了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中的辩护制度,加快了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步。
      
      二、现阶段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中的职能
      1、提供法律咨询
      提供法律咨询是指律师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经验,就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和建议。在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规定,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包括申请回避、调查取证、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除此之外,对于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这一职能,我国法律还特别规定,律师在侦查活动中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和委托,律师要敢于拒绝,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2、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申诉,是指委托的律师基于所了解的案情,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或不涉嫌该种犯罪,而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材料,要求予以纠正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处理,对于申诉无效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可以提起控告。
      代理控告,是指委托的律师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时,有权代为提起控告。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凡是法律规定侦查人员不得违反而违反,并因此而侵害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受委托律师都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如果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在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制定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侦查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代为办理相关的取保候审的手续;不同意的,要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确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该条中,由于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做什么,而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问题,因此就造成了侦查阶段的律师在诉讼参与人中是属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还是翻译人的问题。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的身份不明确,其基本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是为其做辩护的,但是律师辩护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又如何保障?诉讼公正的目的又如何达到?
      2、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基本权利不明确且受到限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本条中就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也就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时间问题,该条规定被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后”和“起”就是属于比较模糊的时间概念了,这就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时间难以把握,再加之实践中侦查机关的阻碍,就导致律师不能及时的解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法律的问题,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第二,律师在介入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中后,其权利受到限制,就像提供法律咨询,咨询是仅仅停留在语言上的,而并不能实施一定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帮助,这是对于律师权利的最大限制,也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受辩护权的剥夺。所以为了加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应该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应该相应的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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