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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夸大”策略在职务犯罪审讯中的运用

    时间:2021-05-05 12:03: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本期主讲】
      陈国峰 检察官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毕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助理检察员。
      
      核心提示:根据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心理方式的不同,审讯策略分为施压型策略和引导型策略。施压型策略,可以通俗地称之为“夸大”策略,是指审讯人员通过对模糊语言、肢体行为、虚拟情景的合理运用,放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错觉,给嫌疑人施加压力,促使其作出供述。“夸大”策略可以通过夸大犯罪性质、证据、后果、办案手段等方式进行。“夸大”策略包含一定的欺骗性因素,使用时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和合理的限度,避免出现违法结果。
      
      一、“夸大”策略的使用依据
      
      在审讯中合理使用“夸大”策略并不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审讯中的夸大并非审讯人员直接进行言语的夸大,而是通过模糊语言、肢体行为、虚拟情境的合理设置等来放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错觉,以此达到夸大的目的。使用“夸大”策略的前提是前期调查中已经掌握嫌疑人一定的涉嫌犯罪事实。因此,这一策略的合理运用,并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
      从普通公众的伦理道德要求来看,审讯中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夸大”策略并未超出社会的容忍度。侦查破案作为侦查机关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过程,肯定会运用到各类包含诱骗因素在内的手段与措施,所以关键就看这些手段与措施的运用是不是在合理与必要的限度内。对此问题,龙宗智先生曾有过精辟的论述:“欺骗因素在刑事司法(主要是刑事侦查)活动中的法律容许性,从根本上讲是由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性质、实际需要以及社会道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所决定的。”[1]
      审讯中“夸大”策略的使用有现实必要性。职务犯罪案件是典型的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意识以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强,涉案金额较大,抗审的决心坚定,审讯中口供突破难度比普通犯罪案件更大。而腐败犯罪作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高发的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反腐败斗争持续有效开展的重要程度不言自明。因此,作为有效突破口供的审讯策略,“夸大”策略在职务犯罪审讯中合理使用显然是必要的。
      
      二、多管齐下实施“夸大”策略
      
       “夸大”策略的实施关键在于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预先进行谋划,针对各个犯罪嫌疑人不同的个性,适时、灵活地进行调整。
      夸大对嫌疑人不利的犯罪证据,强调侦查办案的严肃性。审讯犯罪嫌疑人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程度的错觉,产生获取证据程度的错觉越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就越大,趋向供述交罪的距离就越近。[2]可多管齐下实施“夸大”策略:(1)直接阐述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大量证据。通过阐述使嫌疑人相信否认涉案是没有意义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他的罪行,试图抵抗是没有用的。审讯人员要以绝对把握的语气陈述,大量调查的结果表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审讯人员没有不利于嫌疑人的确凿证据,也不能让嫌疑人有任何的察觉。嫌疑人试图抵赖时,要坚决予以打断,否则会增强嫌疑人的抵抗心理。如“你现在不要来和我们争论有没有犯罪的问题,有没有犯罪你和我说了都不算,最终要由法院来裁决。作为检察机关来讲,办案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你既然来到这里,说明你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你现在所要做的就是把你的事情客观完整地讲清楚,而不是与我们争论事情的定性问题。”(2)通过模糊语言放大嫌疑人的心理错觉。如我们办理的一个案件中,行贿人的日记本被我们掌握了,但只是记些日常琐事,没有有价值的信息。我们在审讯受贿人时,充分利用行贿人记日记的习惯,以模糊语言夸大对受贿人不利的证据。“你以为一对一的事情,大家都不讲就可以万无一失了吗?任何事情都会有客观痕迹的。人家也担心有些东西别人会不认账,所以该记的都记得清楚着呢!”(3)强调检察机关侦查办案的法定性和严肃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必须以法定的条件和证据标准为前提,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进一步阐明办案机关的职责使说理逻辑性更加缜密。(4)夸大继续否认的不利后果,强调主观态度对处理结果的作用。这一策略对初犯尤其有效。向嫌疑人指出,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坦白承认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其自身有利。侦查人员有丰富的应对否认、抗拒的审讯经验,继续否认不可能得逞。侦查措施是按强制程度相应排列的,继续否认可能带来措施的进一步升级。而且对指控的消极反应将可能被视为欺骗的证据,在最终的定罪量刑上带来不利于嫌疑人的后果。在阐述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时,要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侧重点。通过说理和举例并行的方法,强调主观态度的重要性,促使嫌疑人转变态度。结合案例进行教育,案例的选择要注重对比性,如客观行为相同或相似,由于不同主观态度而导致不同处理结果的案子。(5)夸大办案手段、强调领导重视程度和侦查人員的办案信心。用重复提问和频繁打断的方式干扰嫌疑人,坚决驳回嫌疑人的无理辩解。关于办案手段,强调办案机关拥有先进的高科技设备、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有绝对能力侦破任何疑难案件。所以,对于逃脱惩罚,不要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如我们在侦办某中院副院长的案件时,就着重强调领导的重视程度,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你作为长期在司法机关任职的领导干部,本来是应该作为社会正义的最终裁判者的,但是现在却做出这种事情,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领导对你这样身份的人还做出如此行为十分震怒。知法犯法更加说明你的主观恶性深重,再不如实交代的话,要坚决从重处理”,强调领导对该案的重视,侦查机关有充分的人力、物力和信心排除困难,将该案办成典型案件、精品案件。(6)侧重阐述从重或从轻的情节,强调办案机关对处理结果的影响。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对审讯有一个直观的总结,称为“重罪轻说,轻罪重说”。其含义是针对不同个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审讯侧重点。对畏罪、悔罪感较强,因怕承担过重罪责而不敢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在审讯时要侧重阐述定罪处罚中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面。而对于自认为罪行轻微,对处理结果持无所谓态度的,或者气焰嚣张,与办案机关公然对抗的犯罪嫌疑人,要侧重对案件中性质较为严重的方面进行阐述,指出该个案与其他轻罪案件的区别,端正嫌疑人的态度。在讲述从重或从轻情节时,要对法律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的酌定裁量权详细展开说明,使嫌疑人从心理上重视与办案机关的配合,为口供突破打下良好基础。(7)夸大利害关系人对案件的作用,可以加大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关心行贿人的处境;共同犯罪案件中,嫌疑人最关心其他同案犯的交代情况。如我们办理的一起受贿案,有两名行贿人分别向一名受贿人行贿,而且三人相互之间认识并知晓一定的情况。我们就充分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的心理,加速瓦解行贿人的心理防线。在传唤过来时,设计情景“无意”间让两名行贿人照面。审讯中,具体展开讲“囚徒困境”理论,强调人性的自私自利本性,各人为自身的利益考量,所谓的攻守同盟是不可能在关键时候起作用的。采取模糊语言来放大嫌疑人自身心理上的错觉:“你以为你讲哥们义气不说,别人也都跟你一样吗?关键时刻没有人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有些人就比较聪明,不像你一样。你该何去何从,自己好好考虑吧。”
      
      三、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职务犯罪审讯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职权活动,为提高有效性而采取的各种策略都要注意其特定的条件,使用过程中要观察嫌疑对象的反应,适时进行调整,并注意使用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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