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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如何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监督

    时间:2021-05-03 12:00: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依托第三届警察公共关系国际论坛,针对警察与媒体的关系,从三方面探讨公安机关应如何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监督,引用国内外相关案例进行论证,得出结论——警察与媒体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动力,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在平等互助和监督与被监督中,坚持诚实、平等、合作的原则,相互理解和支持,才能达到警察、媒体和社会公众共赢的局面。
      关键词警察形象危机 危机公关 媒体应对
      作者简介:李普义,白银市公安消防支队白银区消防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04-03
      
      2005年8月24日至26日,第三届警察公关关系国际论坛在太原召开,主题为“警察与媒体”。第三届警察公关关系国际论坛是一次警方和媒体的对话,组委会邀请了韩国、新加坡、加拿大、我国香港、台湾及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参会,也邀请了全国和山西省多家有影响力的媒体参加。参会人员从学者和媒体的角度看警察与媒体的关系,共同探讨警察与媒体的互动与合作,并在论坛上发言。经过两天的讨论和交流,参加第三届警察公共关系国际论坛的代表一致认为,相互理解,互相合作,才是警察和媒体之間最好的关系。
      面对我国现有的数以千计的媒体,公安机关如何正确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公安机关如何实施与媒体的互动?公安机关如何在警察出现形象危机时开展危机公关?
      下面,我将围绕以上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安机关如何正确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如何看待警察与媒体的关系,是警察公共关系能否受到显著效益的重要前提条件。10多年前,我国的公共关系学科还没有被广泛重视,尤其是警察公共关系的理念还没有深入警心和民心,一些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动辄把媒体视为“洪水猛兽”,认为媒体记者专门挖警察违法违纪的猛料予以曝光、炒作,吸引广大群众的眼球,严重破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因此必须防止记者到处钻空子、挖猛料、搞炒作,任何事情都必须对媒体保密。
      随着政府工作“阳光作业”、办事公开的力度的加大,媒体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也越来越大,许多公安机关的领导逐步认识到媒体的地位和作用,有意识地开展警察公共关系。至少有三点是大家的共识:一是媒体广泛宣传警察忠诚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对争取民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增强人民警察的信心、提升人民警察的形象大有裨益;二是媒体的广泛宣传消除了公安工作的“神秘化”,对鼓动民众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来,使警力和民力凝聚到维护社会治安这一根本目的上;三是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警方通过媒体的及时宣传和警示,可以有效地避免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警察工作的性质对于公众具有天然的刺激性和吸引力,而在媒体看来,警界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新闻富矿。在当前社会信息快速发展、信息渠道越来越多、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公安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情况下,处理好警察与媒体的关系,尤具意义。公安机关对待新闻报道既要高度重视又要谨慎处理。西方发达国家警方高度重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他们密切联系大众媒体,以媒体为渠道,与社会公众保持广泛的接触和交往,促进警察与社会各阶层的双向沟通,在赢得社会各阶层最大程度的理解、支持警察的执法行为和活动的同时,进一步树立了警察的良好形象。警方与媒体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西方发达国家警方的新闻发布机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新闻发布,将社会治安、道路交通以及规律性的违法犯罪、突出的治安、灾害事故等情况向公众发布。遇有突发事件,警方还会在悲痛报道前主动发布消息。其工作重点始终是竭尽可能地向公众展现警方的正面形象。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自我宣传。
      警务工作作为一项社会工作,其实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因此警察必须与媒体协作,构建良好的公共关系,保持与传媒的经常性良好接触,增进相互了解、沟通与联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传媒工具,将依法可以公开的一切行为都公之于众,介绍警方工作的信息咨询,做到警务公开。加强警务工作宣传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市警察与公众之间相互了解,使一些与实事不符的传言得以澄清,让公众明白事件的真相。运用实事及法律说服公众,以改变公众对警察不恰当的看法、观念和行为,最终使警察与公众之间的态度、行为和观念统一起来,达到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双赢目的。
      公安机关对媒体的公关是警察公共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方法是主动沟通感情,收集分析舆情,提供充分的信息,努力扩大正面评价,及时化解或减弱负面评价,塑造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优化公安机关行政和执法工作的外部环境。公安机关对媒体的公关,应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策略。
      (一)公安机关对媒体的日常公关方略
      在日常公关中,公安机关需借助媒体宣传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增进社会公众的理解,扩大自身影响,争取读者市场。公安机关和媒体这种相互依赖关系表明,和则互惠双赢,不和则两败俱伤。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主动做好各方面工作。一是采取走访、座谈、联谊等方式,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向媒体宣传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的重要意义,扩大双方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和政治民主建设方面的共识,共谋加大公安工作正面宣传力度的大计。二是采取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发通稿、特邀采访等方式,充分向媒体提供新闻信息。公安机关可在不违反保密法规、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原则下,主动向媒体提供关于社会治安、治安灾害事故、公安队伍建设、公安法规、警情预报等方面的丰富信息,以收到公开警务和占领舆论阵地的双重目的。在沟通和提供信息中:一是要注意态度上的主动、诚恳;二是要审时度势,把握节奏;三是要注意对主流媒体和非主流媒体一视同仁。使公安机关和媒体始终保持一种友好合作关系,在扩大正面宣传的同时,有意识地处理危机公关大好基础。
      (二)公安机关对媒体的典型公关方略
      典型公关方略是指通过与媒体合作,共同推出重大公安典型的方法和策略。树立和宣传典型意义大,难度也大,需要媒体利用其迅速快捷、直观形象、受众面广的优势给予支持。但由于相当多的媒体对典型宣传热情不高,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精心做好策划和公关工作。一是要注意选择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广发群众基础的典型,以便于社会公众和媒体人可。二是为媒体准备丰富感人的基础材料。基础材料要全面客观、自然质朴,能够展示出先进典型的先进性和感染力,除文字资料外,最好还有图片、录像、录音材料,以吸引媒体的积极参与。三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座谈会,邀请媒体共同采访报道。必要时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出面支持协调。在向媒体提供基础材料基础上,动员媒体在同一时期刊播稿件,或者组织媒体记者进行集中采访,然后以多种手段、多种题材,从不同侧面对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力争产生轰动效应,受到理想的宣传效果。四是不断策划后续新闻点,如组织报告会、表彰会、编演戏剧、影视节目等等。加强持续报道,充分发挥典型的激励、示范和引导作用。
      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警察机构均制定有警察与媒体关系的政策。美国国际警长协会1991年制定了警察与媒体关系政策样本,作为警察部门向新闻媒体发布和传达公众信息的工作指南。该政策样本,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在犯罪现场,执法人员应当向新闻媒体记者表现出必要的礼节,但在证据有可能被破坏、改变、销毁,或因其它的出版或描述而有可能引起偏见时,警方应拒绝新闻媒体进入事故或犯罪的区域或现场。但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在不影响警务、消防、医护或其他紧急救援工作的情况下,警方应维护与媒体的合作原则。如在火灾现场,警方的现场最高指挥官在与消防官员商量后,应在现场设定供媒体观察和拍照的固定地点。只要不会导致受伤或死亡,媒体记者不应当阻止进入任何区域,警方应将危险情况向记者说明,并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进入。该政策样本对警方新闻发言人的职责、与新闻媒体的合作、调查信息、逮捕信息、刑事及非刑事方面的特别事项等作了极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德国的基本法既规定了新闻自由,也进行了限制,指出新闻自由应“受到普通法、保护平少年和个人名誉权有关法律的限制”。德国《联邦媒体服务条约》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局)可拒绝提供信息:悬而未决的审判程序、正当活动会因之受到妨碍、复杂化、延误或危机的;违反有关保密法规定的;应予保护的私人权益将受损害的;超过必要限度的。”如1988年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会召开期间,德国主办城市发生了游行示威,警方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就进行了干涉。当时的德国内政部长威廉·克威尼格认为警方的做法十分正当:“在犯罪现场,即使是新闻自由有时也必须靠后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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