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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凶并未走远》连载之三十一,第十四章,调查(上)

    时间:2021-04-29 20:00: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记录马朝晖被杀案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我的脑海里留下了一连串的问号:比如,到底死者手中是不是真的捏着毛发?那毛发到底是谁的?后来怎么又会在公安局给弄丢了呢?周海清供认了杀人的事实,并能凭印象画出凶案现场的平面图,警方怎么对他如此明显的作案嫌疑就视而不见呢?对李文浩、李慧和董昀的刑讯逼供真的存在吗?他们还需向法庭提供什么证据才能让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呢……我从书店买来《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的教材,匆匆阅读之后便于2014年春天秘密“潜”入了翼城和临汾。
      通过《刑事侦查学》,我知道,在刑警可以使用的70多种侦查行为中,我只有一种,那就是询问。我的调查,本质上还是采访,但是,这时的采访和侦查又有着一个本质的相同点。那就是为了获取真相,让当事人说真话。“真话”并不能等同于“真理”,“真话”只是藏在当事人心底里的真实的所见与所闻,但是,有时得到真话比知晓真理还难。
      毛发
      案发后,从警方那里传出消息说,现场从被害人手中提取了三根毛发,但是案发半年后,警方那里再次传出消息:毛发丢失。与此同时,警方对李慧、李文浩解除监视居住。
      随后,这件事在翼城县引起了轩然大波,李翠仙的神通广大被传得神乎其神,贾红生就听到有人议论说:毛发送到公安部化验了,李翠仙又通过关系把毛发拿回来了。
      “毛发”问题直到现在还是一个敏感话题。后来,我找到曾经参与勘查现场的常小林,他明确地告诉我:“提取毛发的情况肯定是存在的,这是我亲眼看见的。”当然,看见毛发的不止他一个人,那天出现场的还有翼城县公安局的法医吕龙,他看见从死者身上和手上发现的毛发根本就不止三根。而是七八根。当时在现场进行勘查的还有翼城县公安局技术科指导员贾红生,他确定警方当场提取了其中的三根毛发,而且是市公安局的刑侦技术人员提取并保管的。
      从发现这几根毛发开始,警方那里就怪事不断。
      怪事一:市、县两级公安在案发次日上午联合进行尸检,日后形成的尸检报告只提到尸体“胸部可见三根毛发”,并没有提及死者手上也有毛发。
      怪事二:案发后,在市、县两级办案人员参加的案情分析会上,被害人胸前、手上提取了毛发——如此重要的直接证据,竟然无人提及。
      怪事三:如此重要的物证不被提及、不去鉴定也就罢了,更加荒唐的结局是——最后毛发在公安局弄丢了。后来就连有关毛发的现场照片也不见了。
      以上是我了解的有关毛发的第一个版本:毛发提取后由市局保管,毛发及毛发照片丢失的责任在于临汾市公安局。
      第二个版本是:毛发在翼城县公安局技术科丢失,相关责任人是常小林、法医苏诗强和内勤马明瑞。
      按马明瑞的说法,最终丢失毛发的责任还在临汾市公安局,只不过这次不是市局直接从案发现场把毛发提取后弄丢的,而是从翼城县公安局借走后弄丢的。
      常小林想把毛发丢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现在他的所有口头辩解其实都是多余的。在我看来,他手中真正有力的证明是襄汾县法院对他的一审判决,是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的,而不是当初逮捕他的罪名:帮助毁灭证据罪。
      这个判决结果说明,司法机关最终并未认定他就是毛发丢失的责任人,他的罪行主要是从现场盗取李慧与马朝晖的“离婚协议书”、将现场勘查照片让李慧及其家人过目、向李家人分析案发现场的毛发、血衣、足迹等案情,由于上述情况在案件侦查阶段均系国家秘密,所以他所犯的是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件到了审理阶段,毛发问题仍然是个谜。
      专案组最后对毛发的态度显得麻利而干脆——不找了,找着也没用:
      现场从死者手上提取的毛发丢失,虽经艰苦查证,但始终未能查明毛发丢失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我们认为:丢失的毛发即使找回,但时隔数年,也难以确定真假,即使经科学检验,作出鉴定结论,也失去了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作用。
      (见于2006年6月20日翼城县公安局“2003·10·2”专案组的《侦查终结报告》)
      在这里,我倾向于同意专案组的意见。当然,前面还得加上三个字:“不得不。”
      时间
      这个案件里有两个关键的时间,一个是案发时间,另一个是李慧、李文浩在案发当晚离开李文涛家的时间。
      起诉书里说案发的时间是9点30分。而李文涛一家人一开始都证明李慧、李文浩离开他家时已经10点30分了,而在警方的压力之下,三人被迫都改了口,李文涛说是9点30分,剩下的母子俩都说记不清了。
      多年以后,我和李文涛一家三口在北京见了面。当年被警方传唤过两次的李哲如今已经大学毕业,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
      我问他:“那天送李文浩出门的时候,你真的确定是10点30分吗?”
      李哲说,2004年和2006年,他念高一和高三时,办案人员两次找过他,他都提过10点30分,但询问他的秦银平和翟铭晋没有反应,他只好在长久的思考之后说:“我没有注意几点了。”这句话,最后出现在了公安所作的笔录里。
      另外,在翼城时,我最想见到的人还有李娟,案发当年,李娟在隔壁邻居王建设家当保姆,王建设家位于李慧家西面,中间隔着一道三米多高的院墙,判决书里以她的证词为依据,认定案发时间为2003年10月2日晚9点45分。
      2014年4月1日上午,李娟只愿意在电话里和我聊聊。在这次对话中,李娟的说法将案发的时间提前到了9点左右,结合本案的现有证据,我认为,案发的时间应在8点到8点30分之间。
      刑讯
      在临汾中院的三次庭审中,李文浩、李慧和董昀都在法庭上提及他们在临汾的绿苑度假村遭受到了刑讯逼供。在前两次一审开庭时,被控告的公安机关都没有直接回应三人的控告。直到第三次一审开庭,参与办案的公安人员才分别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正面回应了三名被告人的当庭指控。
      专案组人员,如杨生庆、朱平、李晓强、高蛟生等人的《证明材料》基本上如出一辙,都一口否认刑讯逼供。
      批示
      马朝晖案先后两次成立专案组都无功而返,第三次成立的专案组突然变得无坚不摧,他们在刑拘、逮捕或通缉了李慧、李文浩、董昀、李翠仙、张永红、常小林、杜艳霞、马明瑞8人之后,案件得以迅速突破。如此空前的侦破力度,据称与中央领导的批示有关。
      据李慧、李文浩和董昀在法庭上陈述,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多次以“2号首长批示”为由,要求他们三人招供认罪。对于这一逻辑的荒唐性,三名在押人员及其家属表示了他们各自不同的看法。
      李文浩在写给临汾中院和临汾市检察院领导的信中说:“苍天啊!这世界到底怎么了?难道领导对该案的批示就是造就冤假错案的理由吗?我不相信。我们的委员长是人民的委员长,他决不能容忍这样的事情发生,他的批示肯定也是让侦破此案,而不是让造就冤假错案。公安机关的人竟然这样对我说:‘真把你冤了咋的,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你到哪儿去申诉?’如果让我们的委员长听见这样的话,他会怎么想啊?”
      我曾亲眼目睹李文浩的母亲在第三次一审开庭前在临汾中院等待庭审的休息室里大声哭诉:“就是吴邦国签字,也是叫你找凶手咧,不是叫你把好人给冤枉了!你就是把李文浩给杀了,这个案子还不是没破,你也没有给马朝晖讨来公道,是不是?”
      我同意这对母子的观点。同时,我希望知道,到底谁看过这个批示,据了解。办案律师曾经向法院和检察院要求公开批示的内容,但法官和检察官答复:我们也没有见过批示。
      在北京,我和曾经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副局长的黄力群探讨此事,他说,领导人批示并不在法定公开的信息之列,根本无法通过法律手续去查询。此外,凭他的经验,委员长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总是对一类或一系列较为典型的案件进行原则性的批示,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对待、加以重视。并不会对个别案件进行具体批示。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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