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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记载被告人前科信息的多层检视

    时间:2021-04-27 12:03: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起诉书中一直存在记载被告人前科信息的现象。在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起诉书中记载前科信息缺乏合理性,其一方面会导致法官及陪审员产生先入为主的不良预判和不公正的偏见。另一方面,若被告人被判无罪或者被轻罪化处理,前科信息的多次公示有损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前科信息具有品格证据的有关特征,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证据制度中均设置多重规则限制其在定罪审理过程中的可采性以防止裁判人员产生偏见及预判。为与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相呼应,体现程序公正,宜将起诉书与被告人前科信息剥离开来,前科信息材料装订在量刑卷宗内,定罪卷宗与量刑卷宗分开装订、分开移送;前科信息材料由公诉机关在量刑环节出示并在量刑建议书里阐明量刑依据和理由。
      关键词:起诉书 前科 不公正偏见 品格证据 关联性
      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重要载体,起诉书是最具代表性的检察法律文书,是打开刑事审判之门的钥匙。起诉书一方面是连接侦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桥梁,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诉讼模式、诉讼结构和诉讼文化传统。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中,起诉书的撰写和开示存在较大差异。
      自1978年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我国起诉书中被告人身份部分一直存在记载被告人前科信息的现象。理论和实践中,很少有人关注和讨论这一现象的合理性问题。实际上,被告人前科信息在法庭调查正式开始之前经法官对被告人发问的方式当庭核實、公诉人宣读,如此反复地对被告人前科信息进行公开“宣示”,这种先前负面材料信息难免使庭审人员产生先人为主的主观预判,从而作出不公正的事实认定和量刑裁量。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以及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刑事庭审的改革背景下,有必要从起诉书中前科信息的功能、证据属性、不良影响等方面进行多层检视,从而对起诉书的优化路径完成理论证成和规范解读。在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中,将被告人前科信息与起诉书隔离开来,正是以起诉书中的“小变革”反映了程序公正的“大思想”。
      检视一:起诉书中记录前科信息的背景、现状及功能
      (一)我国起诉书记载前科信息的历史概览
      法律文书,古已有之。由于我国古代没有专门的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控审不分、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当时的起诉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开始审理案件的缘由,故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起诉书问题。清朝末年,我国才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书。清末政府通过修律大量借鉴了海外的法律文书体例和制作实践。其中,起诉书的制作一段时间内亦参考了日本法律的做法。建国后至1979年期间,由于立法缺失、法制不统一,检察文书也呈现出“适用依据多立足于政策、文书措辞激烈与情绪化、违背中立性原则”等不规范、不合理的诸多现象。195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时称检察署)制定了第一批法律文书格式,初步对法律文书进行了规范化治理,但此后较长时间由于特定历史原因,导致法制建设出现严重破坏,刑事追诉更是出现随意性、无序性等反法治现象。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制定了《批捕、起诉用的法律文书格式》。1996年12月,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02年、2013年,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正,最高检先后组织重新编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上述权威样本中,对被告人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均要求在起诉书中列明。尽管如此,实践中记载的前科信息更是多种多样,远不止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对此,其中一种合理解释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事实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引下,诉讼和证据制度也打上了强烈的“事实求是”的烙印。@这种指导思想反映在刑事起诉书中的“证据”就是把被告人过去有关的一切不良信息都“实事求是”地记录在起诉书中。此外,我国古代司法文化中存在强烈的被告人标签化现象,“一日是贼,终生是贼”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至今依然存在影响。这种古代司法文化传统一定程度上也是导致起诉书穷尽记载被告人负面信息的一个心理文化上的原因。尽管如此,根据查询现有文献,起诉书记载前科信息的理由及功能均未发现权威解释。
      (二)我国起诉书记载前科信息的现状
      在立法层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起诉书是否记载被告人前科信息的问题,但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93条规定:“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此处显示,明确记载的是“刑事处分”的情况。2013年10月,最高检编写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指南》对起诉书中被告人身份的撰写作了详细说明:“对被告人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行政处罚,再写刑事处罚。”这是目前我国起诉书记载前科信息的权威规范性指导文本,我国各级检察院当前适用的文书格式即遵照执行此指南的要求。据此规定可知,比较刑事诉讼规则而言,这里记载的内容增加了被告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记载范围限定于与定罪有关的记录,刑事处罚则不问类别,一律记人。
      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的起诉书及有关地区的检察机关实际使用的起诉书来看,起诉书中记载的前科信息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一是前科类型多样化,几乎到了“有前科就记录”的地步。据统计,记载的种类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工读学校强制学习记录、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二是叙述内容不规范。有的只描述结果,如犯某罪被某法院判处什么刑罚或被某机关强制戒毒多少年;有的描述过程和结果,因何时犯某罪被某法院判处什么刑罚于什么时间服刑、多久刑满释放等;三是起诉书尾部前科信息适用法律部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比如,起诉书被告人身份部分记载的前科信息显然构成了累犯或者再犯,但在适用法律部分不予说明,而有的又予以说明“应当从重处罚”。很显然,起诉书前科信息的记载情况与最高检关于起诉书制作的规范要求存在一定距离。
      (三)起诉书中记录前科信息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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