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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中美知识产权案”研究

    时间:2021-04-18 16:02: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通过对WTO受理的中国作为被起诉方的案件进行整理,以中美中国知识产权案为典型案例,分析所涉的四个法律问题,得出美国三个诉请没有法律依据的结论,同时指出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希望为中国知识产权不断修改完善,顺应历史潮流,逐渐步入国际化、现代化做贡献。
      关键词 WTO 中国 知识产权案 刑事门槛 海关措施
      作者简介:武子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周青松,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61
      进入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掀起阵阵热潮。在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成员国之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提起涉及知识产权的服务与贸易争端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这其中,又以中美争端为甚。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与中美的政治、经济往来密不可分,是必然出现的现象。而中美知识产权关系也深受其影响:从《中美高能物理协议》到《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虽然中美之间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但是中美因为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差异,导致了美国和中国两个国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一个接着一个地出现。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如何发展的?WTO组成的专家组做出的最终报告对中美两个国家以及其他各方之间知识产权关系问题到底产生何种影响?当前,包括中美在内的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中、美、日、欧等主要的经济体都陆续颁布一些法律,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创新,维持或巩固本国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地位,例如中国:我国已经把创新型国家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在眼下及不远的将来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毫无疑问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分析WTO中国知识产权案的典型案例——中美两个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争端,从而努力分析出中国所受到的中美之间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的影响;同时探讨WTO框架下,知识产权关系问题的产生和相关演变,这将能够帮助我们理清楚知识产权关系问题的复杂局面,给予中国涉案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将先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一、“中美知识产权案”概述
      (一)美国磋商请求的主要内容
      依据美国提供的相关文件,其磋商请求主要包括如下四项内容。一是刑事程序及处罚的门槛。二是海关处置货物的权力问题。三是未获得批准而出版发行之作品不在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内的问题。四是关于未经授权而复制和发行的作品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范围问题,此请求后因中国最高法院出台解释而放弃。
      (二)专家组裁决
      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就“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措施”和“中国影响部分出版物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向中国提出磋商,2007年9月25日,美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第二次请求成立专家组,依规则,专家组自动成立。中美知识产权案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经过审理后,做出如下裁决:
      1. 关于涉案的中国刑事措施的解释
      美国提出,中国法律所规定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的门槛不符合TRIPS协定所规定的最低要求,并且因此导致大量具有“商業规模”的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能够逍遥于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之外。而中国主张,考虑到中国国内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其他相关商业犯罪的规定,中国对于假冒商标和盗版的刑事程序和处罚的门槛是合情合理的。
      而关于这一点,专家组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分析与裁决:
      (1)中国刑事门槛的综述。虽然中国的刑法中规定的117个罪名中有11个没有规定具体门槛,且中国方面对此也已承认,但是中国的法律能够在不适用门槛的情况下对某些行为处以刑事处罚。
      (2)犯罪未完成形态。中国《刑法》有个基本特点: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中规定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这些规定适用于分则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而这种理解在中国的具体案例判决中也得到了印证。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使未达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门槛之行为能被刑事程序追诉。
      (3)知识产权犯罪门槛。中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的特点主要包括营利目的性,门槛可替代性,时间累计性等等。
      (4)共同犯罪。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共同犯罪,但是此规定并不能改变未达到实体刑法规定的侵权人的行为不能受到中国刑事程序追诉和进行刑事处罚的结果。
      2. 关于美国依据TRIPS协定第61条第1句的诉讼请求
      专家组分析参考了部分第三方国家的观点,同时援引美国“美国赌博案”以及中国国内相关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进行分析论证,认为要采取两个标准来论证,包括活动之性质和规模之相对大小,将“商业的”和“规模”的定义结合起来分析考察。因此,“商业规模”应该是相关领域内商业活动的数量和规模,其应该是典型的或者通常所说的,从而进一步得出想要论证某假冒商标或者盗版的行为具有“商业规模”,应该是该行为存在于特定市场中,针对特定商品,进行的假冒商标和盗版,并且是以典型或者通常商业活动的数量和规模,最终得出美国没有完成证明义务的结论。
      3. 关于美国依据TRIPS协定第61条第2句的诉讼请求
      美国依据TRIPS协定第61条第1句的诉讼请求使其基本的诉讼请求,如若认定此条并不有助于解决此案。
      4. 关于中国刑事门槛的结论
      至于中国规定的刑事程序所需要的条件,是否履行了TRIPS协定第61条第1句之下科以各成员国的责任,对于这一点,专家组认为其所需要的最低的证明义务,美国没有完成。
      5. 关于海关涉案措施
      中国的海关措施与TRIPS协定第46条第1句不符,不符合其原则规定。但是对于中国海关的涉案措施是否符合TRIPS协定第46条第1句规定,美国没有完成证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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