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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的亚细亚东方法律文化理论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时间:2021-04-17 00:03: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马克思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晚年关注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发展道路, 以致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理论。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东方法律文化的理论与学说,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把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系的理论工具,同时,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刻的启迪价值。
      [关键词]亚细亚生产方式 东方法律文化理论 中国法制现代化
      景德镇陶瓷学院2008年度校级科研项目
      作者简介:程婷(1979-),女,景德镇陶瓷学院社会科学系,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
      
      一、亚细亚生产方式与马克思的东方法律文化理论
      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经历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原生形态到东方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形态的复杂转换过程,对该转换过程的认识,是研究马克思的东方法律文化理论的基本线索。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法律文化的思想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 世纪40 年代中期到50 年代初,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法律文化的思想从萌芽到初步形成;第二阶段是从19 世纪50 年代末期到70 年代初期,马克思正式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法律文化的理论并作进一步证明;第三阶段从19 世纪70 年代末期到马克思逝世前夕, 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法律文化理论进一步深化。①
      从这一过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变化,其东方法律文化理论也在不断地深入与发展。
      
      二、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理论发展的阶段与特征
      关于马克思的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理论的发展,第一阶段的重点是突出东方社会专制主义色彩。在这一时期,土地公有,专制国家和村社制度成为马克思界定东方社会或亚细亚生产方式类型法律文化体系的基本要素。②
      第二阶段,马克思仍然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视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原始形式”,认为古典形态的和日耳曼形态的私有制原型,可以从这种“原始形态”中推演而来, 并由此出发论述古代东方社会的法律文化。他认为,在亚细亚型的法律文化形态中,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是其存在的基本前提,土地是共同体的基础,而国家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专制君主是国家的化身。③马克思指出,亚细亚形态的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特征是:第一,没有个人财产占有, 共同体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 第二,公社或共同体是社会生活组织形式, 而这样的共同体是完全独立的;第三,这种公社所有制构成了专制主义的基础, 专制君主不但起着土地所有者的作用而且是共同体的最高代表。④
      第三阶段,马克思发现,氏族组织才是人类社会的“原始形式”,而亚细亚生产方式不过是与古典型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相并列的一种独立形态的社会经济类型, 它表明东方社会具有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于是,马克思放弃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术语, 转向对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特殊性的深入研究。他更加注重和强调东方社会和法律发展道路的历史独特性和自主性,通过分析殖民者对殖民地法律文化的肆意践踏以及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内在生成和发展机理, 指出了东方社会共同体解体的重要外因在于近代西方资义文明的入侵, 内在动因则是农村公社共同体内部的种种因素之变化与发展。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传统东方社会的法律文化截然区别于西方法律文化系统,这源自社会生活条件方面的深刻原因, 包括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政治形态方面的深厚基础。正是这些综合的因素,造成了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别具一格, 形成了传统东方法律文化的固有逻辑。⑤
      这一阶段,马克思对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特征的总的看法是:第一,并不是所有的原始公社都是按照同一形式建立起来的。相反,它们有多种社会结构, 这些结构的类型、存在时间的长短彼此不相同,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第二,东方社会的农村公社内部财产关系具有二重性:它摆脱了牢固然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并以土地公社所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各种社会关系为自己的坚实基础; 同时, 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小土地经济和私人占有产品,促进了个人的发展, 而这种发展同较古老的公社机体是不相容的。第三,东方社会的农村公社制度解体的重要外部原因,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入侵。但是, 决不能将农村公社解体的原因归之为西欧的封建化过程。⑥
      
      三、马克思东方法律文化理论与中国法律的发展
      现代法律文化在已逝的法律文化基础上构建和发展,离开了对往昔法律文化的总体把握,就不可能合理科学地评估现代法律文化的性质、特征和未来。在这个意义上,深入研究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法律文化的理论,有着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⑦
      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下所进行的一场法律变革运动,有其特殊的历史运动轨迹和独特的发展道路。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制的排拒显而易见,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身固有一定价值,是中国现代法律的历史根基,它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民众的法律意识、习惯及行为生活中;它作为一种社会惯性机制,与时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 潜移默化地左右着法律发展的未来走向。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法制现代化等同为西方社会的固有特性,更不能把这一时代进程与“西方化”相提并论,法律文化只有进行创造性转化,才能促进自身的本土化。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应完全体现自身市场经济的法权要求,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内涵,在对传统法律文化传承的同时注入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与现代经济下的法权要求相结合将直接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也是衡量其是否完成的重要标准。中国法制现代化既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 又是国际化与民族化的结合。在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当代环境中,这一深刻的法律革命,要体现文明社会法律进步的共同性要求,反映现代法律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同时,它所具有的形式与实体、历史和价值,独具特性、凝结着民族的法律精神。
      
      注释
      ①②③⑦公丕祥。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东方社会法律文化马克思的思想演进概观。法律科学1992年第3期
      ④⑥夏民、甘德怀。马克思东方社会法律文化思想的演变。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 期
      ⑤李丽辉。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与中国法律文化。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公丕祥。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法律出版社2002
      [2]公丕祥。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东方社会法律文化马克思的思想演进概观。法律科学。1992年第3期
      [3]杨建。东西方奴隶制法律文明之比较。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4]王俊骏。论马克思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理论的当代价值。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10
      [5]李丽辉。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与中国法律文化。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6]夏民、甘德怀。马克思东方社会法律文化思想的演变。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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