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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演出及演出主体的法律构成要件

    时间:2021-04-16 16:04: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演出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但目前我国法律理论和实践对演出及演出主体要件不明。演出及演出主体是演出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都具备一定法律要件。对演出及演出主体的界定对于演出产业健康而迅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演出 演出主体 法律构成要件
      
      随着社会发展,演出消费是人们精神生活重要内容。我国表演艺术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图腾”歌舞,并产生了“倡优”、“勾栏”、“瓦舍”及“行色”。而且演出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日渐完善,由现场的规范演出拓展到非规范演出,演出已经从传统的文学艺术领域延伸到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演出的法律关系性质也日益边缘化,游离于法律调节范围的情形屡有发生。为实现演出主体与演出中间商、演出消费者的法律权益的平衡,各国纷纷制定相应法律,如德、法、英、美、奥、日等国法律,以及《罗马公约》、TRIPS、WPPT等国际公约,而且各国演出立法有加强的趋势。而我国无演出基本法律,现有规章没有关于“演出”与“演出主体”法律构成要件规定。所以,界定“演出”及演出法律关系主体是建立与健全演出法律制度的先决条件。
      
      演出的法律构成要件
      
      “演出”在我国《辞海》中无注解,而汉语词典给出“演出”含义是把戏曲、舞蹈、曲艺、杂技等演给观众欣赏。国外也有相关词语,如法语“jouer”、在西班牙语“representar”、德语“aufführen”、英语“perform”,其意思是:演戏、演奏音乐、扮演角色、在观众目前唱歌与杂耍等。一般人把“演出”视为演出者表现自己才艺的过程,“演出”外延极其广泛,甚至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哭笑。然而,行为只有因法律规范决定且也只在法定范围内才是“法律”行为,只有具有法律行为性质的演出才是演出法上的演出。世界各国立法对“演出”规定既有一致也有差别,但都承认“演出”阶位高于“表演”,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但都没明确定义“演出”。我国法规亦然,仅有个别学者指出了“演出”与“表演”的含义区别。借鉴国际法律实践,法律上的“演出”可以这样定义:演出是指演出主体在一定场合直接或间接地、公开地把特定的节目向公众表演的行为及其过程。可见“演出”应有法定构成要件。
      (一)演出是合法的表演行为及过程
      法律上的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用艺术表现形式或娱乐形式,以声音、表情、动作,创造性地、公开地再现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展示行为,该行为是个人或群体或组织向另外的个人或群体或组织展示自己对作品体验的行为。由于表演改变了原有的本质表现形式、用途,对同一主题表演可以有不同作品,创作者和表演者是一种合作者的关系,表演本身具有独立性,所以表演在本质上是原创作。表演不要求固定形态,表演应该具有特有的表现形式,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录音、录像中杂技、相声、魔术、杂耍、马戏、杂技演出、木偶戏、演唱、朗读、背诵、口译或演奏一部作品。表演过程必须公开性,表演可以是活表演与机械表演,而且表演结果是影响受众行动。此外,演出还包括了一系列有序的表演过程,在现场表演中至少包括从报幕到最后谢幕的整个环节,而在二次表演中包括从传播到结束。可见,演出是表演行为与过程的统一。
      (二)演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性
      演出作为演出主体的行为必须公开,因为法律调整对象是人们的外在行为,受众观赏到的演出才是演出主体的“行为”,否则该演出只能够是演出主体的“意识”。国外的著名演出理论家如理查德•谢克纳、麦可•契科夫等,以及国际立法实践如日本、法国、美国等把公开性作为演出的必要条件。演出的公开性,即公之于众,而是否公之于众并不取决于受众的数量,很多情况下取决于演出者的主观意向与提供演出的方式,如对少数受众演唱是公开,而家庭舞会上的演唱不是公开。但是,在特定环境下,对特定受众“秘密”展示才艺,如政治性演出,也是公开。此外,将现场演出录制下来,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播放也是公开演出。我国将演出限定为是对作品的公开再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其有关法规都规定,活表演与机械表演都必须公开。因此,演出的方式是灵活的,既可以是现场演出,也可以通过机械、网络等技术手段演出,而演出的时间、地点在符合公开条件下,法律作出了剩余权规定。
      (三)演出内容是演出节目
      演出都是以“舞台”为载体,以节目为最终产品的。演出的内容是演出节目,表演的节目反映了演出过程投入资金与劳动的物化形态。“节目”是法律调整对象的载体,无“节目”演出就失去存在价值,法律自然失去评价依据。演出节目是构成演出的基本单位,演出节目要素主要包括视觉元素、听觉元素、刺激元素、情感元素、故事元素、时间元素、空间元素,甚至经济元素、政治元素、文化元素、社会元素、技术元素等;不同节目元素的排列组合构成了不同的演出形态。同时,演出节目必须符合“合法性”。由于现场演出的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演出内容的意识形态性,各个国家法律对演出节目范围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但都没有明确的列举,而是采用原则性排除法来规定。我国是采用列举大类方式规定演出节目的范围,并把取得演出节目的许可作为节目合法性的形式要件。以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维护国家与民族利益、保护未成年人为节目内容考量标准;国内演出节目具体可分成鼓励演出节目、禁止演出节目、放任演出节目与限制演出节目。至于涉外演出节目标准,根据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一般法理,主要有国家与民族利益、公序良俗、国际关系、演出节目本身水准。对涉外演出节目,我国采用穷尽列举的立法例,并分情况设立兜底条款。
      (四)演出产生积极效果
      演出必须有具向性,对受众产生冲击力,即对受众产生影响;而且演出法上的演出效果是积极、正面的,即符合意识形态性与经济效益性。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曾指出:戏剧一定是要有戏剧性的一个戏剧。演出通过对行为细节选择、行为顺序安排和行为节奏把握等诸多因素,培养或改变受众观念。演出元素包括演员、舞台设计、道具设计、灯光设计、音响设计、服装设计、化妆设计、舞蹈、剧本以及演员与受众互动关系,实际上整个演出才是戏剧的全部。演员是舞台中的一个元素,其内在感觉是可以通过外在动作演出的,而表演者动作则来源于人们高度激动的感情,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借姿态的节奏来模仿人的各种性格、感受和行动”;《毛诗》序所说:“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磋叹之,磋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有效的演出应有设计的形象,并能够传达观众自己的价值理念和精神内涵;也是有控制的展示,演员身体的动作和身体的移位能够将时间空间化,空间时间化。可见,演出是演员体验与表现的辩证统一。
      
      演出主体的法律构成要件
      
      演出主体是演出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演出主体就是演出活动的实际参加者,是演出法律关系中的演出权利享有者和演出义务承担者,或享有演出权利并承担演出义务的人或组织。衡量一个人或组织是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关键因素是看其是否是演出权利主体。根据演出特点,演出主体可以分成两大类,即演出组织者、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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