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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形式及原则探索

    时间:2021-04-16 08:02: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文章介绍了法律事务专业以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以教学改革为突破口,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大力进行实践教学探索,培养了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满足了岗位需求,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法律事务专业 实践教学 形式 原则
      [作者简介]郭建华(1968- ),男,河南濮阳人,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律及法律教育。(河南 濮阳 457000)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9
      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越来越多的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高技能人才。我国高职教育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获得了长足发展,2008年全国共有高职高专院校1168所,在校生近880万人,占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的47%。高职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持续升温,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成为热门专业。受需求拉动和生源充裕影响,很多高职院校开设了法律事务专业,招生就业火爆。但近几年,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一度成为“红牌”专业,招生就业形势严峻,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发展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以教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进行实践教学探索,收获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实践教学,培养了学生的处理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满足了人才市场需求,学生就业率高,就业岗位对口,招生形势良好,法律事务专业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良好发展态势。结合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实践教学探索经验,笔者认为,高职院校要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进法律事务专业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尤其是大力推进以实践教学为核心的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性。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实践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实践教学是相对理论教学而言的,是指教师通过设置适当的活动和任务,给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由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的。现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市场经济即为法治经济,法治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市场经济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经济纠纷明显增加,社会对高技能型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也急剧增加。社会需求决定了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应用型专门人才和研究型专门人才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实践能力方面,要实现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高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问题,有效途径是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规范化的、系列的、严格的实践训练,使学生具有过硬的动手能力。这要求高职院校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
      二是由高职院校培养模式决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是紧密联系的,培养目标决定培养模式,培养模式实现培养目标。要实现高职培养目标,必须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使学生一走出校园就能够很快适应工作岗位。
      三是由法律事务专业自身特点决定的。霍姆斯大法官在其代表作《习惯法》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而经验的获得必须依赖于实践。法律本身是一种应用科学,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必然要求注重实用性和技能性,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核心能力是法律运用能力,具体体现为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的能力。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依赖于实践教学,要求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形式
      根据实践教学是在校内、社会还是岗位进行,可以把实践教学分为校内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和岗位实践教学。在长期的教学实践探索过程中,我院法律事务专业逐步形成了以三种类型为框架包含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体系。
      1.校内实践教学。校内实践教学是指在学校空间范围内,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利用学校自身资源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具有便利性、可控性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向学生讲述或视频播放社会上发生的真实案例,使学生了解案件发生原因、经过、诉讼过程和结果,并向学生分析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把法律和社会生活联系起来,使学生直观感受到法律的社会效用,加深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理解,使法律为“活的法律”。如通过向学生分析赵作海案件,帮助学生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是指结合教学内容,教师通过介绍真实案件或设计模拟案件并向学生提出具体问题,调动学生思考解决问题的积极性,通过讨论的方式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如许霆案件,在刑法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有哪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对本案为什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许霆应该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不服还能否提起上诉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案例分析和案例讨论的区别在于案例分析是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把理论和现实结合起来,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主要增加学生的直观感受,有助于学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于低年级教学和对学习内容的初步接触。案例讨论则是教师提出问题,由学生解决问题,学生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适用于对学习内容的巩固、提高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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