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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清白

    时间:2021-04-16 08:02: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其最早的形式看,法律不是以抽象的规则形式出现的。但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法律的形式开始用规则来表示。然而,我们是否可以找到一把尺子来衡量什么规则可以称为法律,或者用这把尺子在法律现象和非法律现象之间划一条界线,而这把尺子又一定不包含我们喜欢或厌恶的价值判断呢?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学视角对此加以探析,试图从阐述的过程中还清白于法律。
      
      1 一则案例的启示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希特勒手下的一名专司“围捕打击各类敌人”任务的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犹太人正准备转移他处,那对夫妇也正准备迁居乡下。但这时他们的住处前门已被围得水泄不通。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几天后,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使她悲痛欲绝。1951年,德国联帮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称,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还将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显然,如果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审判将是十分困难的。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法令是法律。法院称,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就这样被驳回了。
      这则案例再次启示人们;“什么是法律?”“法律自身到底有无善恶?”“我们该如何对待法律?”
      
      2 法律清白的源起
      
      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或者说法律的真正涵义是什么呢?我们不妨从法律的起源谈起。
      关于法律的起源,古希腊思想家众说纷纭,普罗泰哥拉认为法律是人为的产物和约定的结果;柏拉图则提出神意说和“洪水灾变”说;亚里十多德却提出法律来自自然正义。而古罗马思想家们却认为,法律即不是来自世俗人们的思想,也不是来自各个民族传统的习俗,更不是来自国家的制定和认可,而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到了西欧中世纪,神学家们也认为人法源于人的理性,而人的理性源于神的理性:西欧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有的把法律看作是公意的体现,有的则认为法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而这一时期的历史法学派则主张法律是“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反对以理性主义为核心的自然法理论。
      由此可知,“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何以还经久不绝,并引发出一大堆五花八门、离奇古怪的答案呢?这是人们,包括受过教育的普通人和法律专家对法律一般本性所表现出来的困惑。那么究意什么是法律呢?法律自身到底有无善恶、好坏之分呢?本人认为法律作为调控人们之间关系的一种工具是个中性的客体,其本身并无善恶、好坏之分。法律在这种语境下是个客观存在物,是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促成和谐社会的有利工具,其初衷是中性的、清白的。因此作为法律的援引者(人们,尤其是善良的人们),我们应该认真地对待法律。
      
      3 从法律解释学视角来诠释法律的清白
      
      法律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从法律的概念中,不难发现法律生成之初是中性的,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工具,相对于它的使用者(人)来说是客体物。本文试图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法律解释学视角揭开盖在法律身上的那层面纱,还原法律的初相。
      
      3.1 法律是客观的被援(选)引者,本身并无价值判断
      法律从其生成到被使用,从原初意义上讲是一种客观存在物,一种用以调控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文明工具,其本身并无善恶、好坏之分。法律像其他客体物和工具一样,它自身是个中性物,即不偏向于善也不偏向于恶,它只是一种工具,本身并无价值判断。法律的善恶和好坏是人们强加给法律的,是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立场上,对法律所作出的一种价值取向,一种纯主观的价值判断的结果。基此所言的法律的善恶或好坏其本质是人们对法律选择的对错与否以及对所源用的法律的解释的方向的一种误读。因此,本文认为法律的初相是清白的。这里法律的清白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用以调控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文明工具,在其原初意义上是一种客体物,它处于中立的地位,本身并无价值判断和取向,这就是法律的清白。然而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规范性文本,由于文本(语言)自身的局限性,而致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突显出它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因此,人们在谈及法律和法律的适用中就要借助于法律的解释。
      
      3.2 法律解释:澄清法律清白的奠基石
      法律作为客观的被援(选)引者,同时作为规范性的语言文本,其自身有诸多的不足与局限性,因而人们在理解法律和适用法律时就要借助于一种解释或注释。我们把这种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阐释和说明称之为法律解释。这种解释与哲学解释相对立,它探寻的不是作为历史的法律本身,而是成文法律对法律适用者的意义。而这种意义也许是法律的起草者所没有意识到或未曾想起过的意义。一部法律生成之后,其本身是被动的一种被援用的工具,因而它自身无善恶或好坏的立场偏向。相反,恰恰是法律的援用者在适用法律时的意志和心态以及对法律初衷(精神)的理解偏差所致。一部法律,它本身可能有某些瑕疵和不足,但援用者却可以依据法律的精神而加以弥补。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本身并无价值取向和选择的余地,而关键在于我们援用者对其方向和性质的认识以及把握程度的深浅。我们既可以用法律来美化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也可以用它来毁坏我们业已拥有的一切。这正如砖块,它本身并无善恶的价值判断,而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物,人们既可以用之建筑高楼大厦,亦可以用它去杀人。那么,我们能否说砖块是不好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人们在使用砖块的时候,是有选择和分辨的,而这种选择和分辨就是人们对使用砖块时的一种解释。人们在使用法律的时候也同样需要进行选择,在选择确认该适用哪一部法律之后,还要针对具体的个案对法律实质内涵(精神)进行分辨和解释,然后再具体加以应用。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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