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时间:2021-04-14 16:01: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国有企业改制成国有上市公司后,仍暴露出许多治理结构上的严重问题。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种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分析当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激励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严重、监控较弱等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治理结构 国有上市公司 机构投资者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108-02
      
      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概念最早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一文中提出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兴起,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已经成为公司法领域研究的核心问题。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坚力量的国有上市公司,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也对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公司法中研究的公司治理主要包括公司内部所有机关及相互关系的构架,也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之间的权益制衡关系{1},即“三会一理”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目前,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所构建的公司治理结构形式也有所区别。主要有三种模式:美国模式、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美国模式,又称单轨制,其最大的特点是公司机关只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不设监事会。股东会选任董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但是随着这种制度模式的运行,逐渐暴露出许多弊端,因为董事会既要负责公司经营,又要执行监督职能,这样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造成董事会的监管不力,进而出现了“内部控制人现象”。为了弥补这种制度缺陷,美国《公司法》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即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的外部独立董事,由这些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美国在单轨制公司治理结构下创建的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改善公司管理结构的的一个重要举措。德国模式,又称双轨制,公司机关由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构成。股东会选任监事,由监事构成的监事会选任董事,由董事构成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监事会还负责对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另外,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非常重视职工的参与。德国模式的特点在于:其制度设置了一个功能强大的监事会,它是一种分权与制衡的典型模式。日本模式,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设机构。大型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其他公司设立监察人,只负责财务监督。{2}监事会与董事会地位平等并同时隶属于股东会。日本模式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主银行制度,由于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了较重要的作用,所以日本公司治理结构表现出很强的“相机治理”的特征。
      可以看出,各国法律在构建其公司治理结构时各有其侧重点,但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由三个机关构成:表意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我国也采用这种模式即公司机关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机构设置上有些类似于德国模式,但在权力配置上则更接近于日本模式。{3}
      二、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股权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普遍出现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复杂,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主要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股权在上市时就比较集中,同时国有股、法人股的不可流通也抑制了股权的流动和变化。这一点不象美、德、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他们的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全流通,股权通过流通由集中转向分散。所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出现了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国有股股东不可避免地会将行政管理的方式带入国有上市公司的决策管理中,势必会将行政目标和营利目的混同,从而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当然,“一股独大”的现象也出现在我国的民营上市公司中,但不同的是,民营上市公司多是一些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偏高,这类公司大多数经营权、管理权、决策权都高度集中在某一家族中,很容易产生控股家族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方式达到自身收益最大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4}在国有股“一股独大”格局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会产生如下问题:一是关联交易、大股东“掏空”现象,二是国有股股东决定高级经理层的聘选、激励与约束,三是出现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情况。
      2.公司机关运作不规范。首先,股东大会形式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使得股东大会的实际地位与其作为公司权力机构中心地位的法律定位发生了严重偏离,股东大会走向形式化。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股东大会的某些法定职权被变相剥夺;另一方面,控股权过分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中小股东无法真正行使权力。其次,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只是通过董事候选人名单,这种做法导致董事会成员变成了国有大股东的“代言人”{5},而且由于董事会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公司信息不对称,董事会往往控制在经理层手里而成为陪衬,或者董事会与经理层的人员高度重合,甚至取代了经理层,将导致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低效率。与此相关的是独立董事制度。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我国上市公司引入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并期望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实行以来,虽然也取得了一些实效,但是至今西方国家仍然对此制度仍有很多争议。在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职能和独立董事的职能存在着冲突和交叉,不能充分发挥两者的监督职能;而且,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机制等问题尚待解决。{6}最后,监事会没有发挥作用。现行《公司法》中,虽然规定了监事会诉权,但是还没有监事会行使该权利。实践中,由于国有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以前企业的纪委转化为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由企业高管的下属担任监事,这种本来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导致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无法正常发挥,?而且监事的文化程度通常较低,专业知识和经验相当缺乏,这些都使得监事工作只能浮于表面。
      3.对公司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足。一是由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是以政府机关提名、股东大会通过的形式决定企业领导人,这种利益不直接与企业的挂钩方法使得企业领导人只是对决定其升迁的政府部门负责,就难以保证其决策能真正考虑到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的利益。二是公司高级管理者激励严重不足。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继续由国家掌握对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等级标准,这种制度不能恰当地估计和承认管理人员的贡献,从而在约束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员容易追求短期利益,引发了怠工、“59岁现象”,危及国有资产。三是对经营者在经营中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决策失误行为,往往受到较轻的处罚、有时候甚至免予处罚,这就使得经营者有恃无恐,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一再侵害公司利益或者不尽职履责。
      三、完善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国有上市公司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众多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改革着手来完善其治理结构:
      优化股权结构是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是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主要问题所在。{7}我国已经通过国有股减持、股权分置改革的方式,来解决国有大股东问题。目前开放这些领域让民营资本进入是正在尝试的措施,但从法律角度来讲,还需要论证股权社会化的利弊风险,途径程序等。{8}另外,由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较理性,并且有实力推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政府可以在减持国有股的过程中积极推进各类基金组织的发展,尤其近几年随着大量限售股的解禁,企业法人投资者成为A股市场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根据国外实践,有时机构投资者并非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也会“用脚投票”一走了之,这就启示我们可以考虑在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时,有必要区别机构投资者与机构投机者,同时在法律上也允许用脚投票,但是对于一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要防止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在法律上就对其转让行为加以条件限制,以形成制衡机制。

    推荐访问: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 建议 我国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