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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转基因生物标识法律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1-04-12 08:01: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制度是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检验检疫制度的最终体现,虽然我国已经在转基因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中,确立了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但是在标识制度中没有对标识制度中的阈值作出明确的规定。阈值概念的引入对于促进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扩大转基因作物的市场份额,解决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转基生物标识管理制度;基因污染;法律制度
      作者: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制度是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检验检疫制度的最终体现,也是基因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标识为转基因产品管理的信息系统和监督系统提供前提条件,而且有利于降低再次进行检测的成本。虽然我国已经在转基因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中,确立了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但是在标识制度的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我国转基因生物标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对标识制度中的闽值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零允许阈值”标识制度。然而为了防止由于偶然因素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而造成转基因污染,世界各国立法普遍都规定了低于阈值的可豁免标识制度。其实确定是否含有或含量是否低于阈值最直接的方法是通过检测。但是检测仪器往往存在灵敏度方面的问题,因此有时候也可能出现误差。加之全国各检测机构在检测技术和手段上也不大可能完全相同,一旦检测技术和手段存在差异,就会导致同一种转基因产品在不同的地方检测命运截然相反结果,出现在这个地方不需要标识,而在另外一个地方则可能需要标识的现象,从而会对该转基因产品的进出口和销售产生严重的影响。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须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需要留有误差的空间。按照国外惯例,在检测上都要设定一个阈值,低于阈值的可豁免标识。例如,欧盟设定的阈值为0.9%,澳大利亚为1%,韩国为3%,日本为5%。而中国的法规中没有这样最低比例的规定。这就使得转基因标识制度难以以至不能发挥其标识作用,从而造成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混杂,引发基因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国外转基因生物标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是转基因作物基因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美国、欧盟、日本对标识制度都进行专门的规定。基因标识是转基因生物在市场上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对消费者和农民的知情选择权保障,目前学术界无法论证转基因作物基因漂移问题的安全性,所以我们可以把一部分不确定性交给消费者自己去把握,这是转基因生物采取标识管理的原因之所在。通过规定阈值概念进行标识,是国际上通用的方法。欧盟和日本都设定了阈值,欧盟的阈值为0.9%,日本为5%。但是我国却没有对转基因标识阈值作明确规定,这样实行“零阈值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例如在进出口中不仅会给出口者带来麻烦,也会给进口者造成困扰。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建议中国对标识的阈值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对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标识法律制度的建议
      在对转基因标识工作的不断实践中,标识的规范化和科学性逐步提高。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在生产、运输、加工、流通的过程中,因为偶然因素或技术上的不可避免的原因,可能造成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对非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的混杂和污染。如果依照我国目前所实行的零阂值标准,对于微量的不至于发生污染的也需要标识,就给出口者和进口者在产品销售管理方面带来一定的困难,势必会影响到转基因作物的市场化前景,阻碍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为了防止由于偶然因素或者技术上不可避免因素而造成的转基因污染,平衡转基因污染与转基因作物市场化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防止基因污染事件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促进转基因作物市场化,解决粮食安全问题,世界各国立法普遍引入了阈值这个概念。规定了低于阈值的可豁免标识制度,即只要一种转基因作物的污染指数和程度低于国家立法规定的该转基因作物的特有阈值,就不视为其存在基因污染的可能性,无需再进出口和销售过程中进行标识。例如,欧盟设定的阈值为0.9%,澳大利亚为1%,南韩为3%,日本为5%,而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并没有阈值规定。因此,在世界各国立法纷纷引入转基因作物低于阂值可豁免标识制度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标识制度引入阈值的概念已经是大势所趋。以便处理由于偶然因素或者技术上不可避免因素所造成的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污染,平衡转基因污染与转基因作物市场化之间的利益关系。阈值概念的引入对于促进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扩大转基因作物的市场份额,解决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我国转基因相关立法应当确立何种阈值标准,学者们之间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有的学者建议中国采用1%的阈值标准。这就意味着:混合成分中某一成分或单一成分食品中含有的转基因生物或有转基因生物组成或者制成的物质,单比例低于1%,并由于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不在标识的范围;混合成分中某一成分或单一成分食品中含有的转基因生物或有转基因生物组成或制成的物质,其比例大于或者等于1%,都需要进行标识。其实这只是一部分学者的观点和意见,另外还有低于1%和高于1%阈值标准的其他观点,笔者就不在这里一一进行列举和详述。
      笔者认为,不可否认以上几种阈值标准都对完善我国的基因污染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其忽略了不同类别的转基因作物可能存在不同的基因污染指数和程度。这一类转基因作物在1%的阈值标准下可能不会造成基因污染,无需标识,而另外一类转基因作物由于其性能、性状的特殊性,在1%的阈值标准下就会出现基因污染的可能,必须进行标识。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转基因作物阈值制度,应当根据转基因作物的性状和性能,结合转基因作物的市场特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相关因素,针对不同类别的转基因作物设立不同的阈值标准,防止一刀切现象的发生。例如国家可以在充分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将转基因作物进行分类,对转基因农产品和非农产品设立不同的阈值标准。农产品由于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粮食安全等,其阈值标准应当相对较低,要求应当更为严格,而非农产品一般不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其阈值标准可以制定的相对较高。这样既可以做到区别对待,加快转基因作物的市场化进程,也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当然不同类别转基因作物的阈值标准需要由国家立法确定的专门的转基因研究机构进行划分,划分的依据要科学合理。同时一旦出现更为科学的划分标准或者原来的标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基因污染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就必须进行重新划分,以确保该标准能够最大限度适应我国的转基因作物发展的现实国情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实这种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也是法律正义观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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