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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东西方在法律价值方面的观念比较

    时间:2021-04-10 16:03: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古代东西方以古代中国与罗马为例,由于经济原因的根本不同,文化观念的较大差异,造成了法律的产生不同,对法律的价值的理解也相差甚远,也突出体现在两国当时的法律制定方面。
      【关键词】古代中国;罗马;法律价值观念
      关于古代东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差异,长期以来缺乏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我们在借鉴和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时,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中西方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特点。
      一、古代东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相通之处
      古代东西方之间的法律观念尽管有很大区别,但也存在一些相通之处。都主张通过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和界定,采用适合自己的国家政体形式,制定相应的法律,惩恶扬善,从而实现国家的统治目的,维护社会的有序发展。
      二、古代东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差异
      1、以中国为中心的古代东方法律价值观念
      (1)等级、秩序本位
      古代中国法的突出特点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等级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强调等级秩序。这是传统中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2)义务本位
      在中国古代传统法治与礼治融合的时代,个人不仅是家族的成员,还是国家的臣民,法治与礼治的共同精神是轻视个人,否定个人,压抑个人,它们必须兼而承受两种义务:孝于宗族和忠于王朝,国家为自身安全而念念不忘关照家族,家族为自身利益而竭力效忠王朝。
      2、以罗马为中心的古代西方法律价值观念
      (1)平等、自由本位
      在基本人权问题上,罗马法学家们不仅高度赞颂自由精神,而且普遍论及财产权,人身权,债权,公民权等权利问题,在他们的努力下,个人自由权利和私人平等原则被解释成罗马法的基本原则。
      (2)权利本位
      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征的罗马法,所以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法律。权利观念较发达,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
      三、产生差异的原因
      1、经济方面
      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给自足的封闭式自然经济,在这种生产过程中,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都服从家长的决定,个人缺乏独立性,由这种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法观念只能是人身依附的等级观念和服从意识。
      古罗马作为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世界性帝国,东西南北的经济贸易往来发达,使当时的立法者和法学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商品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所以导致其法制建设以私法为核心。
      2、文化方面
      古代罗马的人民主权论和古代中国的民本民胜论虽然侧重点不同,但都要求保障人民利益,都倡导对侵害人民利益的暴政暴君行为进行坚决的抵制。
      所不同的是传统中国社会建立在一种家族伦理的文化基础之上,家是国的根本基础,国是家的放大,黑格尔曾指出:中国纯粹建筑在这样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中国人把自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传统的中华文化讲究三纲五常,要求人们和睦谦让,而不讲民主和自由。可以说,中国文化里的个体人,是内省的、让与的、利他的、与人谐和的道德主体,中国以儒家为主、儒法结合的文化决定了中国的法观念是一种维护等级秩序、强调义务、宣扬人治的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又被称为礼法文化,礼的价值理性和法的工具理性并具,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儒家“视法如器”的工具主义法律价值观,汉以后儒家在法与君主的关系上,认为法出自君主,君主是“金科玉律”,不过是君主、贤人政治的统治工具,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虽然并不可或缺,但从来就不带有神圣的意味,导致社会政治的人治化。故孔子日:“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对于古代罗马而言,人民主权论是罗马公法最基础的理论,其具体公法制度表现为人民大会的议会制度和保民官制度,古罗马最伟大的思想家西塞罗是人民主权论的杰出代表,西塞罗在其著述中大量论及人民的权利,特别是人民主权原则,他所讲的人民的权利,既指人民全体的集体意义上的权利,也指个人的权利或公民的权利,正是人们在城市里的生活导致制定法律的习俗,获得公平分配权利,建立社会制度,而且这些发展进而产生了人道精神和相互尊重,从此生活开始更加稳定,我们通过互相给予和索取,通过彼此交换我们的资源,成功地保证了我们的一切需要得以满足。
      對于罗马法学家们来说,在国家法律之上仍然存在着更高的自然法则,自然法是人类自由权利的重要渊源,人类共同权利的观念是与理性自然法同在的,而在各种权利中,个人自由被视为最重要的自然权利。受斯多葛学派影响的奥勒留则赞成人人平等、言论自由和天赋人权的自然权利观。
      四、这种差异在法律制定中的体现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公法与私法不分,公法较为发达。引礼入律,礼法结合,礼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即所谓“礼仪生而制法度”。中国古代法律就是经过“引礼入律”至“一准乎礼”的过程,将法律与礼融合在一起,“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从《法经》到《唐律疏议》甚至到后来的《大清律例》都体现了这点,其中也有关于民事、婚姻等方面规定的,但这些规定都与刑法、行政法的内容混合在一起,没有明确分开。
      罗马法区分公法与私法,私法较为发达。罗马国家的立法不完全按照立法程序由特定的立法机关来进行,而大多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活动来进行的。最高裁判官审理案件时颁布的“告示”,被国家授予特权的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著作和对法律作出的解答,均是罗马法的表现形式,其内容构成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形式灵活简便,使罗马法得以发展成为奠基在私有制基础上“最完备的法律”。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罗马法学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客观上使罗马法在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不断升华。深湛的原则和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均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林榕年, 叶秋华. 《外国法制史》[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2] 张晋藩. 《中国法制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3]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4] 汤唯. 《古代东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J]. 新疆大学学报, 1994.
      【作者简介】
      张艳(1992—),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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