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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酷刑的存在

    时间:2021-04-10 12:02: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悠久的法律发展长河中,酷刑曾以合法的形式立足于我国社会中。然而众所周知,酷刑这一犯罪惩罚措施早已退出历史舞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酷刑是另一种应受到制止与制裁的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如今对于酷刑存在问题的探讨对于当今我国文明法制的完善有着相对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将以我国某一特定形式——凌迟为引,从而进一步对于酷刑的定义进行讨论,同时以酷刑的历史沿革为前提背景,将古代酷刑盛行不衰的原因自然得出。
      关键词:酷刑;中国古代;现代;合法;非法
      “他猛拍了钱雄飞的心窝一掌,打得钱双眼翻白。就在这响亮的打击声尚未消失时,他的右手,操着刀子,灵巧地一转,就把一块铜钱般大小的肉,从钱的右胸脯上旋了下来。这一刀恰好旋掉了钱的乳粒,留下的伤口酷似盲人的眼窝……他的徒弟在一旁高声报数:‘第一刀!’。”[1]
      这是莫言在《檀香刑》中有关凌迟描写的一段。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等。
      凌迟在一种程度上或许代表说明着中国古代所谓“法制”社会中的刑罚的严厉以及对身体的摧残,对人权的蔑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古代文明的程度从某一方面来说决定着对于法的理性解释。
      中国古代历代的不少刑罚均属于酷刑。早在尧舜时期,就开始实行“五虐”之刑,如截人耳鼻。夏代以“大辟、膑辟、宫辟、劓、墨”为五刑,周代以“墨、劓、宫、刖、杀”为五刑,这些无疑都是酷刑。
      根据联合国《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一条的规定,“酷刑是指政府官员或在他怂恿之下, 对一个人故意施加的任何使他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极度痛苦或苦难,以谋从他或第三者取得供状或对他做过的或涉嫌做过的事加以处罚,或对他或别的人施加恐吓的行为。”[2]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曹秀谦则给出以下定义:酷刑, 指的是通过对人身体或身体的特殊部位的肆意摧残, 引起被施刑人的痛苦、恐惧以至死亡, 从而达到警示世人, 发泄愤怒或实现个人报复目的以至变相嗜好的一种行为。[3]
      酷刑实际上是原始社会末期以暴易暴、同态复仇旧习在阶级社会的延续, 是狭隘、自私的复仇观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原始社会, 由于没有法庭、监狱, 也没有法律, 当一个人或一个部族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残酷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而长期的同态复仇习惯又使人们把其惩治的手段和措施带进了阶级社会, 从而形成了酷刑。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酷刑基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肉刑, 另一类是死刑。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 酷刑虽是人类创造, 但却没有随人类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强化, 相反, 由于它的反人道性, 最终又被人类所抛弃。
      不过对于中国古代,这个曾以尚“仁”的儒学为主流思想的时代,酷刑的泛滥是值得好奇的。儒家思想在西汉武帝之后逐渐确立了其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地位。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也被引入法律领域,《唐律》的制定标志着“引礼入律”的完成。形成了礼法结合,“出礼入刑、礼去刑取”, 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 以法律的手段来强制推行儒家伦理道德。儒家价被意识形态化、绝对化。绝对化的伦理价值必然要求用绝对化的刑罚手段来维系。是固, 儒家价值观的绝对化必然带来刑罚的残酷, 用严刑维护以君臣伦理、父子伦理为核心的儒家伦理, 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中的常见现象。[4]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则, 其中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实施。而后者则倚赖教化和社会舆论来维护, 而且调整范围几乎涉及到一切社会行为。儒家伦理道德支配法律导致刑罚处罚的范围扩大, 并且一个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还要遭受严厉的刑罚, 这加剧了刑罚的残酷性。[5]
      如果说有某种堂而皇之的理由认为酷刑之合法, 一则可以使酷刑得以光明正大地施用, 并因此减轻施刑人的罪孽感;二则可以借助酷刑来增强刑罚的效能, 并体现法律的峻严; 三则可以轻易借此获得口供, 降低破案和审判的成本。在古代社会, 它或许会有这样的理由来支撑, 但是在现在的文明社会, 我们仅靠这些来给刑事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来开脱是没有何的力度的。[6]
      莫言在他的《檀香刑》封面上写过这么一句:“中国什么都落后,但是刑罚是最先进的,中国人在这方面有特别的天才,让人忍受了最大痛苦死去,这是中国的艺术。”也许,这是现实,但确是一种讽刺。中国法制史的酷刑不再拥有,随着时代的变迁其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即便如此,我们依旧要以史为鉴,在当今文明法制社会,努力完善,真实实现对于人权的充分考虑与尊重。
      参考文献:
      [1]莫言 《檀香刑》 上海文艺出版社 2012年11月第1版 第158页
      [2]包振远, 马季凡《历代酷刑实录》 中国社会出版社 1998年
      [3]曹秀谦《中国古代酷刑文化解析》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8年7月第26卷第4期 第33页
      [4]郭成龙《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酷刑》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第6卷(总第28期) 第22页
      [5]金良年《酷刑与中国社会》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 第167页
      [6]赵元梅《中国古代酷刑初探及反思》 科教文汇 2007年11月(上旬刊)
      作者简介:朱青(1992.8.1—),女, 河北省沧州市肃宁人,本科,现就读于河北大学外国语学院日语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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