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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本体论解析

    时间:2021-04-10 00:03: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死刑在本体论上的含义是掌握公权力的主体以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名义,而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实施的、对造成公权力主体自认为除行为人本人以外的其他客体具有严重威胁和破坏的人剥夺其生命的一种极端的手段。中国死刑制度在静态、动态上各具特色。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经久不衰”的原因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阶级斗争的残酷性,中国古代对“人性”认识的局限性,自原始社会末期至今的血族复仇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 死刑; 本体论; 静态特点; 死刑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1-0117-04
      拥有生命,是一个人生活和生产的前提。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死刑,顾名思义,是对一个人生命权的剥夺。死刑问题也是人权问题。可死刑毕竟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种,中国古代从来没有废除过死刑。其原因何在?这是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死刑的本体论含义
      什么是死刑?这似乎是很简单的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传统的死刑定义很不全面,并没有揭示出死刑的本质内容。比如,“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极刑,是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一种严厉的手段”。[1]2又如,“死刑,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2]1在原始社会,“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和弊害”。[3]92 这些观点的基本思路是,认为死刑是在国家和法律的产生以后出现的。但我们并不应该得出死刑只是在出现国家和法律以后才出现的结论。原始人也是人,也具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总会有的。有时甚至是激烈的,出现人命的事件一定有,而由别人去处死那个“犯罪人”的事也是一定会有的。如,有学者认为“在原始社会末期有五种原始刑:鞭刑、扑刑、金刑、流刑(放、窜)刑和贼刑(包括殛)。殛音ji,杀的意思,即放逐而死。贼即杀的意思”。[4]427-428 有很多史料已经证实了原始社会中,特别是末期,存在死刑。如:“舜以‘傲狠明德,以乱天下’的罪名把鲧殛死于羽山”。[4]27
      因此,从本体论的角度揭示死刑的含义,应兼顾形式与本质的统一:死刑是掌握公权力的主体以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名义,而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实施的,对造成公权力主体自认为除行为人本人以外的其他客体具有严重威胁和破坏的人剥夺其生命的一种极端的手段。
      上述描述的要点是:
      1.死刑的实施主体是掌握公权力的人或组织,并非一定是国家;
      2.以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名义,而公共利益的范围大于国家;
      3.实施主体必须是利用了其掌握的公权力,而不是利用其处于掌握公权力的地位实施的个人行为,并非一定是国家权力;
      4.公权力主体认为行为人实施了对本人以外的其他客体造成了严重威胁或破坏的行为。
      二、中国古代死刑制度静态上的特点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内容相当丰富,庞而杂,且历史悠久,归纳起来,其静态上的特点是:
      (一)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1. 法定的死刑范围极广,主要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1)怀有敌意的被征服者、俘虏以及奴隶
      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末期以及夏、商、周时期。秦献公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奴隶的生命被挽救了不少。[5]61
      (2)危害统治阶级的安全、利益、尊严者
      夏:“不用命戮于社”。[5]8
      唐:“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 [5]141
      清:“凡属反逆罪犯,本人不分首从,凌迟处死,……”。[5]255
      (3)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者
      西周:“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5]25
      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5]81
      明:“白昼抢夺伤人者斩”。[5]235
      (4)侵犯他人财产者
      汉:“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5]89
      明:“三犯窃盗者绞”。[5]235
      (5)败坏官纪者
      汉:“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5]87
      清:“凡内外官员除系至亲好友,世谊乡情,彼此往来无庸禁绝外,如外官赴任时谒见在京各官,或至所任差人来往交结者革职……” [5]257其实违者最重可处充军甚至斩刑”。[5]257
      (6)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者
      西周:对“群饮”的周人,一律逮捕押送镐京,予以处死。[5]24
      清:“聚众抗粮,罢考,罢市至四十人、五十人者,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绞监候”。[5]256
      (7)破坏仁义礼教者
      秦:“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5]72
      唐:“告祖父母、父母者绞,系诬告者斩”。[5]235
      2. 死刑的株连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频频出现
      如明清的文字狱,其牵连范围之广、处死人数之多、恶劣影响之深令人发指。法律调整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行为,而文字狱却连人的思想也封杀,不能不说是人类的一种浩劫。
      3. 许多法外之刑不绝于史
      古代帝王的权力极大,皇帝的话就是法律。不管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只要皇帝想杀,那就要杀。商纣王、朱元璋都是很好的反面典型。至于明朝的厂卫制度,其杀人的行为更是任意而残酷,在历史上可谓是臭名昭著。
      (二)死刑种类繁多,名称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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