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三代礼与刑的演变

    时间:2021-04-09 20:02: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公元前2070年到公元前771年,夏、商、西周这1300年的历史是我国奴隶社会形成、发展和走向繁荣的时期。古代刑法的形成和发展是我国奴隶社会国家形成并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奴隶社会形成、发展和走向繁荣的过程中也伴随着刑法的发展。主要从三代礼与刑关系演变的角度看待三代刑法的发展,礼与刑的关系经历了平行发展、初步相融、交叉融合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反映了它们逐渐融合的趋势,而它们的融合程度与古代刑法的发展程度形成了正比例关系,促进了三代刑法的发展。
      关键词:三代;礼;刑;演变;发展
      中图分类号:K2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3-0090-02
      一、从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看,礼和刑是平行发展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法律的起源有其自身的规律。就其产生过程看,经历了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就中国古代法律起源而论,由原始习惯转变为法律应重视两个方面的内容:刑和礼。中国古代法律产生和发展之初,法律体系主要由刑和礼两大部分构成。
      (一)礼的起源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首要途径就是礼。“礼起源于祭祀”是指,渊源于氏族祭祀的仪节规范逐步演变成为了调整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而由国家认可为习惯法。“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这是《说文解字》中关于礼的著名解释。礼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该器皿广泛用于祭祀活动后,遂成为祭祀规则和仪式的代名词。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主要集中在黄河中下游的冲积平原上,地理位置特殊,以农耕经济为主,各个分散、相对独立的氏族和氏族部落成为文明起源的主体。基于氏族团结以求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祭祀祖先遂成为各氏族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在长期祭祀祖先的活动中,逐步形成了有关尊卑、上下等级及饮食、衣着、音乐等礼节规范,并逐步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成为氏族内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中国早期国家(夏、商、周)都是建立在种族征服之上的一姓一国,因而在国家产生后,奴隶主贵族对原来只适用于氏族内部的这些仪节习俗加以选择改造,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施行,成为了国内各地域统一实行的习惯法。
      (二)刑的起源
      “刑始于兵”是指刑的产生源于战争,即是说我国古代法律最先起源于战争中的某种需要,最早的法是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刑的基本的含义是杀、杀戮、处罚。同时,“刑”、“型”相通,因此,也有规范的意义。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一般称之为刑,战争(征战)则通称为兵。法律与战争的关系,大体可以说也就是刑与兵的关系。《辽史·刑法志》记载: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故曰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国语·晋语》干脆说:“夫战,刑也。”类似的记载在《礼记》、《周礼》、《史记》及《汉书·刑法志》等古籍中都能见到。所谓“刑始于兵”,也即法律(以刑为中心)是在战争和与战争相关的环境中形成的。这种说法不是没有根据的,只是过于笼统,还谈不上是科学的论证。在这里,笔者依据史传和相应的考古资料进行简略的描述。史前时期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最初形式主要表现为几种刑罚:一是死刑,方法有多种,但主要的是殛。殛、刺相通,殛就是刺杀,后来逐渐演变为奴隶制五刑中的大辟。二是肉刑,就是用刀破坏人肌体的完整,造成人身体上的痛苦。三是流放之刑,也即废刑。至于鞭扑之刑,相对前几种刑罚而言,显得较次要。①上述几种刑罚最初大都是在部族征战或与征战相关的环境中出现和使用的,最起码与征战有着某种联系。关于司法问题,历史上的经验教训非常丰富。自从苗族酋长蚩尤作乱以来,苗族当政者不对人民进行教化,却想用严刑峻法制服百姓。从此他们把五种酷刑奉为国法,杀戮无辜。这种说法是有明显缺陷的,它既混淆了受刑的对象,也没有说清劓、■、■、黥之刑缘何而生。笔者以为,导致上述缺陷的症结在于把蚩尤和苗民混同为一了。上述阐释和引证,至少可以说明两点:一是劓、■(刖)、■(宫)、黥之肉刑是苗民在攻打异族时创设的,也可以说是发轫于战争;二是流、放之刑也是与战争有关的,它们被用于对战败、叛乱或违犯军纪者的处罚。这是一种不同于常论的理解,这种理解是否成立,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②
      “刑起于兵”之说之所以长期流传,为世人所接受,有其深刻的原因。首先,因战争而产生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并转化为法律是历史的必然。人类发展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增长,以及氏族间、部落间经济不平衡,战争成为扩张领土、掠夺财富以繁荣氏族的捷径。对于战争而言,要取得胜利,既必须抛弃原始民主制的决策方式以提高效率,又必须依赖有组织的暴力,对内惩罚不尊号令、不遵守规范的军事成员,对外抗拒或征服异族的入侵。于是,调整军事活动的各种行为规则,最早出现和丰富起来。由于早期的军人就是平日的氏族普通成员,因而,战时调整军事活动的规则经改造就成为规范氏族成员的普通的原始习惯,在国家出现之后转化成为习惯法。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军事征伐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在中国法律起源方面也显示明显兵刑合一的特征。
      中国早期法律“刑始于兵”并且具有残暴性,源自于它是在部落战争中形成的。但随国家形成,征伐战争的减少,刑法必然由对付异族反抗的工具转向对付国内民族的工具。当刑法的职能逐渐转向对内时,原来对付异族的刑法就显得残暴了,同时还会引起人们的反抗。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就要变换一下,吸收一些柔和的东西。由于礼渊源于调整具有共同血缘的氏族成员关系,其根基是氏族成员间的“亲情”和氏族的集体利益,因此暗含了“仁爱”、“和谐”等合理思想。这些就能弥补刑法的不足。因此,礼刑的结合是刑法发展的需要,而它们结合的程度也反映了刑法的成熟程度。
      二、夏商时期,礼、刑之间由法律起源的并行关系转为初步相融
      随着国家的形成,刑法的职能由对外转向对内,礼和刑也开始了融合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在夏商时期是比较缓慢的。因为夏商处于法制文明发展的初期,许多法律思想、制度还处于雏形和不稳定状态。
      夏商两代主要以习惯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具体包括刑、礼两部分。礼原来只是调整氏族内部成员间行为的规范,由于夏、商两国均是建立在种族征服的基础之上,因此,夏礼和商礼的很多内容经过奴隶制国家的选择和认可,成为了约束整个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礼也逐渐融入刑法。据有关史料记载,在夏代的刑法罪名中,“不孝”成为固定的罪名。
      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礼和刑之间的关系已经有所融合,这是刑法的一种进步。但在近千年的夏商统治时期,“天讨”、“天罚”思想是正统而流行的政治法律观,并影响了整个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实践。特别是夏朝把神权统治推向极端,因而对犯人的处罚更加残酷,更加随意。刑法的残酷不能更好地服务于统治,必须与礼进一步融合,才能使其更具有生命力。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一方面,更多的礼融入刑,使刑法走向成熟;另一方面,礼、刑相得益彰,使古代刑法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西周是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完善时期,也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源流所在。礼、刑关系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与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相比,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确立是一种巨大的历史性进步。开始关注普遍民众的生产和生活,为传统政治思想从“神本”转为“人本”创造了前提。在思想上,它成为后世“德主刑辅”之思想渊源,对中国古代整个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起到了奠基性作用,同时为礼和刑的结合提供契机。周礼是西周时期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礼具备了法律的构成要素,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大法的性质:第一,礼具有规范性。它起到“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的作用;第二,礼具有国家意志性;第三,礼具有国家强制性。从周礼调整社会行为的全局性角度看,周礼绝不是软绵绵的礼仪,而是一套可能招致刑罚处罚的、具有明显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西周有关的文献资料表明,违背礼的行为,极可能招致国家的严厉处罚。所谓出礼入刑,也就是说违反了礼,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可见,礼的国家强制性不容置疑。经历了夏商的发展,西周时期统治者治国经验愈加丰富,统治方式日趋成熟,在刑事法律方面,无论是罪名的规定,刑罚的采用还是刑罚适用原则的确立,都体现了礼和刑的融合。西周提倡礼治,礼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礼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亲亲的核心就是父权,特别是宗法制所确立的宗子在血缘上的嫡传尊长身份和行政上的首领身份,使得服从血缘尊长,接受血缘尊长的教令,成为西周时期社会个体的基本社会规范要求。因而,西周非常强调孝道。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西周在定罪量刑方面对老幼犯罪进行一些优待。阿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后世的八议制度亦源于此。此外,诸侯、大夫的宗亲有罪当处以宫刑者,免刑。在刑罚制度方面,西周赎刑较完善。西周法律根据对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该宽赦的案件,都可以折为赎刑。不同的罪行,规定的赎金不同。当时的赎刑实际上就是奴隶主贵族的一种特权,它是周礼在刑法上的又一体现。
      “刑不上大夫”其实也是礼在刑法上的体现。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本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贵族犯罪也应受到处罚。但周朝规定贵族的问题由礼调整,实际就使贵族规避了刑法的有效制裁,变为了“礼不上大夫”。“礼不上大夫”主要是指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一般予以宽宥。即使处罚,也享有一些特权。同时,礼和刑功能不同,但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要求人们去自觉遵守的规范;刑则是一种消极的处罚,是侧重于事后制裁的规范。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礼借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正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维护礼。而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西周时期礼与刑融合程度加深使三代刑法随之成熟,礼与刑的融合程度和三代刑法的成熟成正比例关系。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公元前2070年到公元前771年,夏、商、西周三代礼与刑的关系经历了平行发展、初步相融、交叉融合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反映出了刑法的发展,也深层次折射出奴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的演变。我们可以把礼与刑关系的演变作为一个视角来研究奴隶社会的变迁,值得探究。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刑法史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2]李俊.中国法制史[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推荐访问:三代 演变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