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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小男户主及其产生原因

    时间:2021-04-09 20: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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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唐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中,户籍主人遵循男系主义继承原则,在家中有年长女性的情况下仍以二三岁小男为户主,这与我们传统观念中的尊长主义形成巨大反差。小男户主的出现受到传统宗祧继承制度的影响,旨在保障家产不止于流失。同时,基于在法令上多受田地等考虑。
      关键词:唐代;小男户主;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0)03-010-03
      
      1964年,新疆吐鲁番地区阿斯塔纳35号墓(史玄政墓)出土了唐神龙三年(707)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1],详细记载了当地的户籍及受田状况。引人注目的是,一户之中明明有年长女性(如寡妻妾等)健在,仍以二三岁小男为户主,这种现象引起相关学者的关注。[2]不仅神龙年间如此,在唐代前期也存在这种现象,如开元四年(716)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户籍资料显示:户主王孝顺小男,其他应受田口一寡……[3];户主宋捌子小男,其他应受田口一寡……。[4]唐开元二十五年(737)明令规定:“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二十亩。”[5]在法律上承认小男可以为户主,并有相应的田地授予作为物质保障。针对上述情况,有的学者认为,“在敦煌、吐鲁番唐代户籍中有这样的规律:凡是寡妇为户主之户,户内均无男子;户内有寡妇之户,只要有男子,均以男子(包括丁男、老男、小男等)为户主。……”[6]这并非空穴来风。小男户主并非个案,它存在于唐代不同时期,在敦煌、吐鲁番地区尤为普遍,该现像值得研究。
      一、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中的小男户主现象
      笔者统计了一下,该户籍资料中的45户(实际户数53户,8户残缺,不纳入讨论范围)。其中小男户主共8位;黄、小、中女,丁寡、老寡等女性户主共12位;丁男、老男等户主共25位。具体情况如下:
      表1: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所见小男户主现象
      表2: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所见女性户主现象
      从中可以看出,一户之中凡有男性,皆遵循男系主义的继承原则;凡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家中皆没有男性。这也与前文的论述统一。唐《户令》规定:“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7]故暂可将家长与户主合二为一,即小男户主为当户之家长。显然,这与我们传统观念中的年长者为尊形成巨大反差。然而《唐律疏议》又规定:“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8]因此,唐代似乎还存在着尊长主义的土壤,这也令人对小男户主能否真正行使一家之长的权力产生怀疑。对此,日本学者堀敏一指出:“日本的家庭制度研究者认为:与其说中国的家长不拥有大权,不如说拥有大权的是尊长,尤其是直系尊亲属的祖父母、父母。……家长不拥有固定的权力,其权力大小,是由担任家长者在家庭内部的身分、地位决定的。”[9]他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名为户主的小男实则权力不大,但是,作为卑幼,其在家中地位低下,很多时候要听从尊长教导,包括年长女性尊长的教导。这种案例不胜枚举,例如《资治通鉴》记载,武宗在位时,李景让为浙西观察使,母郑氏“性严明,早寡。家贫,居于东都,诸子皆幼,母自教之。……三子景让、景温、景庄皆举进士及第。景让官达,发已斑白,小有过,不免捶楚。”[10]元和二年,“李公(架)为户部尚书,莫,夫人遂专家政。公之男五人,女二人,而何氏出者二男一女。夫人教养嫁娶如一。……御懂使,治居第生产,皆有条序。”[11]前人在这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研究,故不赘言。
      二、唐代小男户主的产生原因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开放时代之一,女性地位较前朝已有了显著提高,且法律明文规定以长辈为尊。在这情况下,许多地区反其道而行之,秉承男系主义继承原则,这与当时的社会诸因素相关。要者如下:
      第一,宗祧继承,保证家庭门户传延。
      宗指祖庙,祧指远祖之庙,这种起源于宗法制度的宗祧继承在唐代臻于完善。宗祧继承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人,优先承受被继承人的身份和主要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疏义》云:“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由此可见,唐代立嫡之法必立嫡妻之长子,无嫡子则立嫡孙、嫡子同母弟、庶长子、嫡孙同母弟、庶孙之长者;违反立嫡原则者要受法律制裁,这是唐以前罕闻之事。而一旦继承了门户,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传宗接代,继延门户。有时出于保障门户传延的目的,家长也会选择家中其他合适的男子继承其位,并赋予其相同的责任及义务,以保证门户传延。例如《旧唐书·李勣传》载,李勣临终前对其弟李弼说:“我自量必死,欲与汝一别耳。……我见房玄龄、杜如晦、高季辅辛苦作得门户,亦望垂裕后昆,并遭痴儿破家荡尽。我有如许豚犬(指其子),将以付汝,汝可防察,有操行不伦、交游非类,急即打杀,然后奏知。”又说:“(丧)事毕,汝即移入我堂,抚恤小弱。”敦煌文书残卷还记载了无子立嗣继承门户的事例。例如吴再昌《立养子文书》记载,“百姓吴再昌先世不种,获果不圆,今生孤独一身,更无子息。忽至老头,无人侍训养。所以五亲商量,养外甥某专甲男,姓名为如。自后切须恭勤,孝顺父母,恭敬宗诸,恳苦力作,侍养六亲。……”[12]也是很好的旁证。
      第二,守财,保障家产不外流。
      唐代析分家产,通常遵循诸子均分原则。《唐律疏议》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兄弟在继承财产上,没有嫡庶之别。若“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13],这使得每个儿子都获得了支撑门户的物质基础,以确保形成诸多独立的门户。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家长也有一定财产处置权,女性家长亦然。例如《元稹集》卷五七《河南元君墓志铭》中有其太夫人“当家货卖女奴之权”一事,“贞元初,蝗且俭,我先太君白府君货女奴以足食。君泣曰:‘太夫人专门户,不宜乏使令。’取新妇氏媵婢以给货。”[14]《唐代墓志汇编续集》贞观017《潞国太夫人窦氏墓志》说其:“内柔外壮,统家有制。……粪土货财,宝重仁义。分散家产,散给宗亲。”前书109《太原郭氏墓志铭》亦云:“当家鞠子,能尽慈也;御物率下,能尽恩也。……财有毕捨,敏窮赒给。”记载的都是依女性家长之意处分家产的事例,而非家长的女性尊长对家产的处置权相对较小。《全唐文》卷六九一《犀浦县令杨府君墓志铭》记载,成都府户曹参军杨鸥,虽太夫人在堂,族居百口,犹为似已分家之从祖父破鬻田产,以赀赎其罪。仁井田陞先生认为,唐宋时期家长处分家产时具有绝对权力,家长可以“将参与家产之人除外,或任意决定分割额,或自由处分家产。”[15]戴炎辉先生也认为,父母可以“任意处分家产,或不依法定应有部分而分与子孙。”[16]上述情形应是家长与尊长身份合二为一时的现象,若就小男户主和非家长女性尊长而论,这种权力则大打折扣。但是不可否认,小男户主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年长女性随意处分家产的权力,变相保护了家产。另外,唐代多有寡妻妾再嫁现象,法律在承认这种做法的同时[17],也对原夫家的财产予以保护,“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以保障夫家财产不致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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