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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治社会中和谐的应有之义

    时间:2021-04-09 20:00: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作为价值目标的和谐,其内涵不是封闭的、静止的、绝对的,表现出动态变化的存在特征及发展更新趋势。传统儒家讲和谐,建立在人与人不平等基础上,忽视个人利益。当今,应立足法治社会探讨和谐的应有之义:公平正义是和谐的核心价值;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和谐的重要前提;充满活力是和谐的动态体现。建设法治社会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建设和谐社会同样具有长期性。
      关键词:儒家;和谐思想;法治;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247-02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必要进一步认清“和谐”的含义,尤其是认清法治大背景下“和谐”的应有之义。因为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和谐的内涵不是固定不变的、绝对化的,相反,表现出动态变化的特征和发展更新趋势。我们今天讲和谐,建设和谐社会不是传统的继承和延续,专制制度下不可能有符合当代特征的和谐。以法治的视角审视和谐,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目标。
      一、儒家的“和谐”思想
      传统儒家注重“和”,讲“和谐”。《论语·学而》:“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意思是社会秩序的作用,贵在使社会和谐。儒家和谐思想着重强调:和谐的社会及社会秩序,实现“大同社会”的理想;人与人的和谐关系,处理好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五种人伦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天人合一”。
      儒家强调和谐,从形式上似乎同我们今天讲的和谐没什么两样。然而,放在特定历史环境中,深入分析其思想内涵,不能认为我们今天所讲的“和谐”是儒家和谐思想的继承。无论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儒家讲和谐是以牺牲平等、公平为代价的,建立在礼制基础上的和谐,前提是维护亲亲、尊尊的等级秩序。儒家强调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根本的是处理好君臣、父子、夫妇、兄弟上下尊卑贵贱的关系。在儒家创始人孔子看来,尊卑贵贱的等级关系是不能打破的,这一点从他对春秋时期诸侯国制定公布成文法的态度就可以说明。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强大,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开始打破奴隶制秘密法的状态,各诸侯国纷纷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当晋国颁布成文法时,遭到孔子的反对。孔子认为,晋国颁布成文法,打破了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将导致亡国[1]。
      人与人的和谐作为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基于平等的人与人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应有意义。儒家主张“和为贵”,认为贵在社会和谐,而实现和谐依靠的是和解精神及协调一致,而不是制度的保障。传统思想要求人们“中和中庸”,要求人们“平争止讼”,追求一种“无讼”的理想社会。“中和中庸”、“平争止讼”,形式上看似和谐,实质是对个人利益的抹杀,对主张个人正当权益的压抑,是表面上的和谐,实际上的不和谐。试想,一个社会缺乏对个人权利应有的重视和相应的保护,何谈和谐。
      儒家讲和谐,把和谐作为最高价值目标,却无视“和谐”应有的平等、公平基础,这样的“和谐”片面强调和平共处,要求人们“和谐”而未必平等地相处。
      可见,儒家重视和谐,虽然出发点是好的,值得肯定的,但其思想实质却违反了和谐的根本。建立在人與人不平等基础上,不应是真正的和谐;没有法制支撑的和谐同样是虚妄的。今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和谐”应有全新的含义。
      二、当今法治社会中和谐的要义
      2005年9月5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部分国家、国际组织和港澳台代表时强调“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的发展,我们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一切关于和谐的研究不应脱离法治大背景。
      1.公平正义是和谐的核心价值。和谐不是一味地求同,而是承认主体思想以及行为多样化前提下的协调共处。实现多样化主体间的协调,公平正义是关键。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表现在:第一,社会对资源、权益、负担的分配合理、正当;第二,解决纠纷或争端的方式正当,使社会纠纷和冲突获得及时、有效的解决;第三,从总体上保证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只有实现公平正义,多样化主体间的利益才能平衡,才能使人们内心感到平衡,才谈得上和谐。
      相反,如果社会没有基本的公平正义,一定程度的稳定、安定,也只是“貌合神离”,稍有风吹草动,必然打破这种所谓的稳定。社会动荡往往是由于人们缺乏公平、公正的基本保障引起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计划经济时代,虽然牺牲了效率,牺牲了社会应有的活力,但人们却能做到和谐相处,正说明公平对于和谐的特殊意义。当然,这样的和谐不是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因为失去效率的和谐是脆弱的。当今,坚持效率优先,必须兼顾公平。一个社会没有效率固然不行,但若不讲公平,高效率的发展态势,却不一定带来和谐。
      在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方针时,如果无视不平等、不公正的分配方式,造成人们收入过分悬殊,贫富差距过大,就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应当超越单纯的效率优先的正义观。单纯片面的追求效率可能会导致的后果是效率被扭曲,产生所谓的效率拜物教。实际上,法治社会的诸多价值原则不是并列并重的,而应是有优先顺序的。其中,多元性利益的肯定应当是首要的。但效率不能排在制度正义的前列。”[3] 适度的收入差距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一般不会影响社会的和谐,而如果差距过分悬殊,贫富两极分化,则会引起矛盾和斗争。
      由于财富分配不公而产生的诸多社会不公正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
      2.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和谐的重要前提。当把和谐作为整个社会建构的基本价值取向时,一个可以显见的问题是,社会所出现的那些不和谐因素集中表现在人的身与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自然等诸多关系[4]。其中,如何正确看待个人的地位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
      古代社会,人的内心需求、正当欲望被压抑,人是政治关系、阶级关系的附庸,人性被扭曲。确立人的主体地位,使人成为独立的个人,尊重人的自主意识,是实现和谐不可缺少的条件。还人以个人的本来角色,充分尊重人的个性自由,会使人有归宿感、安全感,人们各得其所、心情舒畅,从而能更理智地处理各种关系。同时,当一个人拥有了作为人的独立人格,获得了充分的尊重,便相应地有更多的宽容美德。宽容是人的,也是整个社会的核心美德,宽容可以化解仇恨,消除矛盾,促进和平相处。和谐的关键在“和”,而“和”的关键不在于“同”,而在于“不同”。尊重人的个性化需要,形成多元化社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和谐的前提。
      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个人的尊严,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具体落实为现实的法律权利,因为唯有法律权利才是最可靠、最有保障的。法的核心内容是权利,法以普遍权利和自由的方式肯定人的多样化利益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法规定的权利空间范围将更加广泛。通过法的实施保障权利的实现,赋予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独立法律人格,建立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平衡。
      3.充满活力是和谐的动态表现。将和谐这一价值目标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认识,静态的和谐主要表现为协调、稳定,而动态的和谐则应表现为活力、发展等。同时,活力也是和谐社会的动态操作手段,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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