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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劳动法》解读(上)

    时间:2021-04-08 20:00: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适用范围扩大
      
      案例:张先生应聘到某学校校办工厂上班,有时候他拿不到工资,当时劳动部门告诉他,这种情况并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内。他应该找教育局等行政部门。
      解读:民办学校、民营医院、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不在老的劳动法适用范围内,以前这些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只能对照相关的主体处理。《劳动合同法》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不签合同得双薪
      
      案例:今年4月,刘刚应聘到南京一家化工企业,半年多公司始终以仍在试用期为由,不与刘刚签订劳动合同,发给刘刚低于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的实习工资。
      解读:以前,一些企业经常以尚在试用期为由,故意延期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工资远远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不按时订立劳动合同行为作出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严厉处罚规定。
      
      工资拖欠可申请支付令
      
      案例:苏北籍的老李在南京一家机械厂打工,连续3个月没拿到工资。他投诉到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但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后,公司仍不肯支付李某工资。
      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与老的劳动合同法相比,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有八大新变化。
      解读:以前,民工遭遇欠薪后一般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处理程序较复杂,诉讼成本较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直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扣押个人档案违法
      
      案例:2006年7月,王柳应聘到南京某单位,他的个人档案也迁到单位。今年10月,王柳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但原单位不但拒绝小王辞职,还扣押了他的档案和800元保证金。
      解读: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人,往往采取扣押劳动者个人档案、相关证件或者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则物等方式。《劳动合同法》则对上述行为作了具体说明。(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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