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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法律思想初探(上篇)

    时间:2021-04-07 12:01: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胡锦涛法律思想内容丰富,涉及到了法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程序法、社会法、国际法。这是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集体法律智慧的结晶,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邓小平法律思想、江泽民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崭新成果。上篇对胡锦涛的法理、宪法、行政法思想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胡锦涛;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B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1.001
      
      一、胡锦涛的法理思想
      
      胡锦涛法理思想是胡锦涛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整体认识和看法。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综合,是对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体把握。
      
      (一)胡锦涛论法治
      胡锦涛认为法治不是单方面的就法论法,不是抛弃党的执政搞法治,更不是背离人民意志搞法治。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明确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胡锦涛十分重视依法治国。2003年9月29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法的题目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2007年11月27日,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的题目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社会主义必然包含民主和法治,没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而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把法治与社会主义又紧密地联系起来,二者缺一不可,互为因果。同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
      胡锦涛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在高层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弘扬法治精神”。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以及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胡锦涛对法治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他说:“忽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是难以搞上去的,即使一时搞上去了,最终也可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胡锦涛论人权
      胡锦涛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来思想和观念,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早在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说:“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胡锦涛多次在不同场合和会议上提到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就是以人善思、善欲、善求为本。科学发展观在法律思想上,就是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胡锦涛任期之内,中国实现了人权入宪,实现了中国人权的历史性跨越。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不仅大大提升了中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现代化程度,也成为了中国社会进入现代法治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人权之所以要入宪,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人权入宪可以为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人权入宪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与合作。
      
      (三)胡锦涛论立法
      胡锦涛认为立法不得违宪和违法。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说:“宪法是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依据。”一之后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清理活动,一批和上位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最典型的就是“孙志刚案件”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治的要求和基本体现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阐述过了2000多年还十分精辟:“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以立法十分关键。
      胡锦涛十分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水平。胡锦涛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说:“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当前,“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自己的贡献。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胡锦涛还十分重视立法的群众路线,他说:“立法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反映群众意愿,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就具有贯彻实施的广泛群众基础。”公民参与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民主决策的具体形式。
      胡锦涛将立法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胡锦涛说:“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紧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这是胡锦涛关于立法思想的集中的、最新的体现。
      
      (四)胡锦涛论司法
      胡锦涛2007年12月5日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说:“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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