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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之构建析论

    时间:2021-04-07 08:01: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公民宪法意识,促进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当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宪法宣誓制度,这些制度囊括了宣誓主体、宣誓对象、宣誓内容、宣誓时间、宣誓地点和宣誓形式等要素。本文基于对这些要素的梳理分析,根据中国国情提出了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思路和方案,并强调指出,国家使用宣誓这种具有象征性仪式的内容来建构自身的权力结构与意义范畴,意味着宣誓者要受宪法约束,其每项职务行为都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一旦发生违宪行为,就要受到相应制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法宣誓制度;主权在民;宪法权威;宪法意识;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1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8-0013-05
      作者简介:陈宇博(1986-),男,陕西咸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宪法和行政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在于培养公务人员对宪法的忠诚,牢固树立宪法权威,积极推进依宪治国。
      宣誓制度是保障履行承诺行为的一种重要制度。目前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成文宪法中,有一百多部宪法规定了宣誓制度。宣誓制度古已有之,在中国,对于“宣誓”最古老的记载可以追溯到《礼记》之中,“约信曰誓”(《礼记·曲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
      公务人员面对宪法宣誓时,会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把外在的法律规范、职业要求内化为个体的精神需要,有利于塑造一支具有公仆意识、廉洁、勤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从宪法权威的内涵而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1]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宣誓者向宪法宣誓,这也给受众一个思考,为什么必须面对宪法而不是其他法律呢?这是因为宪法是其他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的基础,是法律与秩序产生的前提。因此,向宪法宣誓其实也就是向依照宪法精神制定出来的所有部门法宣誓。通过宪法宣誓这种体现正当性程序的政治仪式,使得 “法律程序的‘正当性’要求程序主体的自治性和程序行为的依法性,在确信宪法的政治权威和承认宪法的道义权威的基础上自觉服从宪法的支配地位。”[1]
      从权力来源角度而言,无论是基于自然法的精神还是现代法治理念,都明确认为公务人员的权力既非天赋也非神授,而是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这在我国宪法中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向宪法宣誓也意味着向人民宣誓,宣誓者通过庄重宣誓,为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作出承诺,向人民公开在其履职范围内严格恪守并承诺公权公用的原则,这会形成一种外在的强制。同时,宣誓者本人经过庄严地宣誓体验,升华内心自愿遵守宪法的情境,而“宪法权威来源于对宪法的服从。服从既可以源于外在的强制,也可以源于内心的自愿。”[1]
      从权力合法性的角度而言,“合法性的权力与权威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渠道就是‘法律化’,即通过法律安放权力和权威的存在。”[2]通过宪法宣誓这一法律制度的建立,充分强化各级国家权力交接的仪式感,使得官员自身和民众都能直接感受到权力与权利的神圣性。这种神圣性在宪法之中得到具体的体现,因而,通过外在的宣誓形式传递给内心的积极暗示,宪法的权威性自会显现。
      (二)有助于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
      在宪法宣誓制度中,宣誓者将以郑重的形式表现宣誓的内容并请接受誓言者予以监督,同时也将自己如若违背誓言如何处置的权力交予了誓言接受者。誓言接受者也因此获得了更多了解宪法的机会,加强了宪法意识。按照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宣誓中所包含的“责任”、“义务”这些“超我”的内容与人的无意识是属于对立关系。采用宣誓的形式(而非外在教育的形式),恰好可以缓解这种对立关系,更有利于对宣誓角色的理解、认同和内化。“宪法意识的内容依宪法的精神可归结为权利保护意识、权力制约意识以及对宪法本身的认识。”[3]在宣誓过程中,会促进宣誓者在心理潜在的环境中认知其宣誓行为的过程、内容、结果以及意义,使宣誓者本身可能从外部环境获得的他律转化为自律,形成对其宣誓以后职业生涯的导向作用,增强宪法意识。
      从契约角度而言,公务员宣誓实质上为一种心理契约,宣誓者和接受者都在为自我利益而订立契约,实现这种契约就得遵守诚信原则。“既然自我利益被认为是订立契约的动机,那么,它就得诉诸个人的自我利益(而当然不会乞灵于自我节制)。但它主张的合法性标准(the standard of legitimacy)不是任何人的一己私利,而是一个(假想的)契约,它能够增进或调和所有相关者的利益。”[4]对于这种利益的追求,宣誓者必须做到宣誓的承诺,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宪法意识是宪法文化中的观念性成分,是宪法文化中的核心与统帅,宪法文化的其他成分都是特定宪法意识指导下的产物”[3]宣誓制度属于宪法文化的一部分,如此,宪法将会与构成宪法主旨的文化与价值一样,充满活力。
      公务人员就职宣誓,是使公务人员树立为人民服务信仰的一种重要方式。公务员仅从理论上知道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必须为民所用是不够的,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仰。让公务员进行就职宣誓,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道德观,有利于强化公务员权力就是责任、权力就是服务的意识,有利于促使公务员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自己的人生价值追求和政治信仰。
      (三)有利于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
      宪法宣誓制度从本质而言属于程序制度,程序制度的设计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宣誓制度的制定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任职程序的完善和各级人大的监督权履行。从理论上来说,宣誓制度旨在向人民表现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而非他们自己给人民赋予权力。实行宣誓制度,使得权力的交接更加严肃庄重,无形中会激发人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和热情,国家公务人员在全国人民面前宣誓,也使得他的行为有了更为广泛而强大的约束机制。同时,还可以树立人民的权利意识,确信自己是国家的真正主人,是权力的主休,并自觉对其加以不同形式的监督,而这一意识正是民主意识的重要内容。宣誓行为的受众因此获得主人翁的意识,同样,威严的宣誓仪式让被任命者更加重视宪法和人民的监督作用,也强化了宣誓者依法执政、恪尽职守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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