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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分界新探

    时间:2021-04-02 20:02: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存在的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分界问题的争论。民商法本质上是私法;行政法是公法;而经济法是以经济社会利益为核心,解决民商法、行政法束手无策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经济法、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理论渊源,然后分析三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分界,最后从观念和制度衔接等方面入手,深入分析了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协调三者之间关系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经济法 民商法 行政法 市民社会
      近十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此一直存在着争论,焦点其实主要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以及经济法如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共存?根据文献,法学界对此观点主要有“密切联系 论”、“行政经济法论”以及“国家干预经济说”等,这些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学术研究,但是也各自存在一些缺陷,潜在影响了司法活动。随着民法、行政法现代化,这些部门法之间的融合现象带来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明显,也急需探讨和寻找应对之策。因此,本文主要从理论渊源的角度,追溯三者的关系分界,并试图提出一些协调建议。
      1.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理论渊源
      经济法、民商法与行政法的分界、冲突与融合,从本质上反映了人类有史以来有关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变迁。马克思曾说过:“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1]。可见,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都是对立统一的,前者是私法的领域,主要由民商法调整,而后者则是公法的领域,主要由行政法和刑法来调整,二者共同建构了人类生活。
      其实,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代表国家控制着生活的方方面面,市民社会并未形成,人们在神权和皇权的压制下苟延残喘。随着文艺复兴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民众意识逐渐觉醒,“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深入人心,市民社会得到发展,并与国家形成既对立又互补的关系。在这种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迅速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民商法典成为市民社会自治的工具,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由此走向繁荣。然而,由于人类的有限理性和市场缺陷,自由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难免走向危机和矛盾,在极度繁荣的背后是周期性的衰退,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矛盾持续不断。这时,人类开始反思自由市场经济的缺陷,引入国家来调控经济,提供公共物品,市民社会则暂时让贤。国家对经济进程的干预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通过对形式上的自由、平等进行修正,来保障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完全颠覆了以往民商法的传统理念,也大大超出了传统行政法的职能,于是“经济法”的概念应运而生。20世纪九十年代,国家主义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因为官僚作风、机构臃肿和低效率被广为诟病,市民社会又逐渐回归并与政府共同构成一个多元治理体系,经济法是政治国家介入经济的结果,超越了传统的行政管理职能,民商法则体系了市民社会自治能力,三者在主体上存在重合,在职能上交叉融合,共同维持着社会的和谐发展。
      2.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2.1经济法与民商法
      民商法与经济法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机制。前者主要是顺应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与要素的自由流动。然而,市场经济具有天生缺陷,难以完全依靠自我调节来走出困境。因此,后者就诞生了。经济法主要试图借助国家的力量,将市场中的不稳定因素控制下来,通过宏观调控和公共物品供给,维持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以及稳定的内在特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法奠定了和维持了市场经济及民商法的基础,如果没有经济法,市场缺陷和障碍将会破坏传统民商法所确立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尽管如此,二者仍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如下:
      第一,二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具体来说,民商法是属于市民社会的法律,它主要用于调整市场经济中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某种自发性;经济法则是从国家层面出发,着眼于整个社会经济领域,试图从宏观角度解决市场经济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降低社会经济风险,维持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二,二者在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上有所不同。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是“两法”的价值目标,它们既有通用的基本价值,也有各自特定的基本原则[2]。具体来说,民商法崇尚经济理性和自由,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效率。经济法则主张有限理性原则,强调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义,主张通过调控和再分配来维护弱势人群的利益。虽然二者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稍有偏差,但是总体上应该能够相互兼顾和依存,共同维持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2.2经济法与行政法
      随着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合作的日益紧密,各个部门法的融合进程也在加快。然而,彼此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过度膨胀,行政法主要致力于规定政府行为和职权范围,保护个人权利和市民社会的发展。经济法则是一定条件下,赋予政治国家干预市场的权力。二者互相配合共同行使国家权力,维持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 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行政法则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监督关系[3]。
      第二,利益出发点和价值取向不同。每个部门法产生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和协调特定主体间的利益。经济法的出现,既是为了调整市场的盲目性,维护经济稳定,又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过度膨胀和官僚主义,它从社会整体利益出来,具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而行政法主要是从市民社会角度出发,限制政府的行政行为,其更注重程序正义。
      3.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如何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
      3.1转变观念,加快经济法发展,调整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经过改革开放,我国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主体间自由竞争,政府只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然而,旧体制的影响,我国原有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比较多问题,政府权力制衡机制比较欠缺,经济法未能起到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作用。因此,当前我们应该破除传统观念,确定市场经济的核心作用,同时限制政府权力,建立完善行政法,保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距离。最后,应该发挥经济法的居中协调作用,保护社会的整理利益,三法合一,共同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3.2注意部门法律衔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过去几十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多人主张通过制定法律,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然而,当前我国法制体系的现状是,各类法律空前繁多,部门法之间相互交叉重合现象严重,彼此之间无法衔接,甚至有些法律根本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这种交叉与重合即使在民商法、行政法以及劳动法之间,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破坏了法律体系的整体和谐[4]。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运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
      参考文献:
      [1]藤丹丹.论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协调关系[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5)
      [2]王全兴、管斌.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J].法商研究,2000(5)
      [3]江合宁.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J].现代法学,2000(4)
      [4]史浩林、朴海锦.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分界新探[J].长白学刊,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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