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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

    时间:2021-04-01 12:00: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论述基于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实践教学,以“地方立法实践”课程实践教学为例,针对该课程开设历史短、开课院校少、课程实效与预期还有一定差距等问题,提出合理规划实践教学任务、争取有关立法部门支持、建立“双师型”师资队伍等措施,有效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
      【关键词】法治思维 法学实践教学 “地方立法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8)03C-0139-04
      中国传统法学教学比较注重专业知识的讲授和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忽略对学生进行法治思维能力训练,导致学生在后期毕业论文写作和实习中出现缺乏法治思维能力的问题,甚至部分学生在工作中也出现缺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现象。这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不相适应。法学教育是培养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最主要途径。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不仅要在专业知识讲授中进行,更要在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中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学素养,同时也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本文以“地方立法实践”课程教学为例,剖析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培养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意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地方立法实践”课程实践教学的建议。
      一、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方式
      众所周知,法学教育最终要培养的是具有法治思维,能够以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工作者,“在法学教育体系中,无论哪一个学科都不能仅仅以知识的传授为主,而必须把法律思维(今天我们更多地把其称为法治思维)当成核心内容进行传授”。在法治思维能力培养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被明确后,重视法治思维能力培养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共识。法学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为目的,是培养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方式。
      关于法学实践教学,早在2011年11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在校内办好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在校外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该意见关于法学实践教学比重加大的要求和具体模式的明确化,不仅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也凸显了法学实践教学对具有现代法治思维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意义。
      法治思维培养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必须从法学教育阶段就予以重视。但是,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记忆和法律书籍阅读难以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方式。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通过开放的教学内容和多样化的教学方式,甚至是一个真实的工作环境,能够让学生以法律人的视角思考问题,以法治思维指导行为,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因此,以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在许多国家早已被重视并得以开展。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一直以律师或实务法律人为培养目标,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法律职业人思维,在具体教学方式上大量采用的是法律诊所式的“个案教学法”。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坚持以培养法官为导向的教学理念,以“实例研习”为实践方式,整个法学教育培养学生像“学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具有“希望从社会实践中发掘出现有法律规定不足的证据从而意图推翻法律架构革新法律的法学家思维”。我国法学院系开设的以案例教学、模拟诉讼、实习教学等为代表的实践教学,最初目的主要是训练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侧重学生具体实务技能的训练。当前,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今后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对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视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对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法治思维能力培养是今后国家法学教育的重要使命,所有法学教育都要重视学生法治思维能力培养,法学实践教学更不能例外。
      二、地方立法实践是一种新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一)地方立法实践教学的涵义。从广义上讲,地方立法实践教学也是一种模拟教学法,通过模拟地方立法工作开展相关教学活动。而模拟教学法“是一种以教学手段和教学环境为目标导向的行为引导型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在一个现实的社会环境氛围中对自己未来的职业岗位有一个比较具体的、综合性的全面理解,特别是一些属于行业特有的规范,可以得到深化和强化,有利于学生职业素质的全面提高”。狭义的地方立法实践教学仅指以法律诊所为教学模式、以真实地方立法活动为教学内容、以法学教学目标实现为目的而开展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从目前我国地方立法实践课程开设情况看,主要是狭义的地方立法实践教学,即课程教学活动直接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中,教学活动多与地方立法实践同步进行,教学是某种程度上的真实地方立法活动,不是仿真式的学习。因此,地方立法实践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真实性。地方立法实践课教学可以参与到地方立法活动中,与地方立法活动同步,使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都是真实的地方立法活动。比如在教学内容上,教学可以根据每年地方立法计划,选取学生感兴趣或者能够胜任的某个立法项目作为教学内容;在教学进程上,争取与当地立法活动进程保持一致,并让学生直接参与立法调研、立法论证、专家评估等环节,把课堂搬到立法部门,使实践教学活动变成真实的地方立法活动;同时,也把地方立法活动变为学校教学活动。这种把学生置于真实的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状态,能够训练他们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意识与技能,逐渐培养他们的法治思维。
      2.完整性。地方立法实践教学如果能够得到学校和地方立法部门的支持,加上老师的精心准备,一个学期的教学基本可以参与某个地方性法规产生的所有环节,教学具有完整性特点。当然,具体教学中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课程教学能够参与某个地方立法的全过程。这种情况就是在某个学期,特别是在秋季学期,有些地方立法前期论证已经结束,进入立法调研论证和草案起草阶段,立法工作开展比较集中,本学期的教学任务完全可以与地方立法同步,教学能够比较完整地参与主要立法活动。具体方式既可以是学生参与立法活动,也可以是老师把实际立法任务变为教学活动。二是教学只参与重要的立法环节。如果在一个教学周期内,没有完整的地方立法活动与教学同步,但是有几项立法工作,教师与地方立法部门沟通后可以安排学生参与到这些立法工作中,把诸如立法调研等任务布置给学生完成。三是让学生参与老师的有关立法项目。在有地方立法部门委托学校完成某个地方立法任务的前提下,老师可以把学生吸收到地方立法项目课题组,或者把某些立法任务交给学生去做,师生共同完成地方性法规起草任务和教学任务。以上这些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有些难以在一个教学周期内完成,需要老师和有关教学部门协商变通有关规定,保证教学活动能够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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