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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与偏重保护关系研究

    时间:2021-03-29 16:00: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诚信原则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偏重保护制度是劳动法中一项重要制度。无论是二者在劳动法中的地位,以及二者确立的原因、目的、功能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不可等同,在劳动法领域,诚信原则是对偏重保护制度的限制和发展。本文对诚信原则和偏重保护制度进行分别的阐释,通过对比,得出二者之间既殊途同归又有所区别的关系。
      关键词:诚信原则;偏重保护;实质平等
      诚信原则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诚信原则在成为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之后的又一扩张。其存在基础是基于,在劳动合同中的私法自治的空间和劳动合同所具有的私法属性。而在劳动合同法中确立诚信原则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劳资双方之间利益平衡的考量。而这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劳动法中的另一制度设计——偏重保护制度。劳动法确立偏重保护制度,是基于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劳资双方的弱势与强势分野,其目的也是平衡当事人的地位及利益分配。因此,同为利益平衡之功能的两项原则之间究竟为怎样之关系,不得不让人疑惑。在解开疑惑之前,笔者尝试先对二者详细内涵分别展开。
      一、诚信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学领域的适用范畴有不断扩张的趋势。诚实信用原则本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原则逐渐渗透到劳动法领域。
      以劳动合同法为例,从订立、履行和解除的过程来看,诚信原则是贯穿始终的,在诚信原则的法律地位上,《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确立了诚信原则的地位。所以我们认为诚信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对劳动合同制度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偏重保护:劳动法重要制度
      所谓偏重保护就是要保护弱者,在人们追求社会价值的时候,社会以有利于弱者身份的一方进行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弱势身份的一方。
      偏重保护原则是建立在弥补原则不足之上的,通过对劳动关系事实不平等的纠正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偏重保护以强行法的形式确保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体现了劳动法的维权性质,而区别于司法规范形式中通过约定而对合同当事的平等保护;其次偏重保护分离了资本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而这种分离则正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时法律在维护利益的倾斜保护又不破坏司法上的平等;最后,偏重保护在立法上是对法律维权上的倾斜,而在司法上则必须严守平等的原则,其实际上是在立法中对弱者的利益上升到社会的利益来维权;而在司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统一的。
      三、二者的关系
      (一)殊途同歸,同为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民法中诚信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将当事人视为平等、抽象的民事主体,而劳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规范的主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雇主与雇员,在或者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质上具有不平等性。实质不平等的表现,除劳动者处于经济实力、信息获取上的弱势地位之外,更主要的表现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从属性。
      劳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规范主体之间的从属性,集中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劳动者人格的从属性。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采取指定的工作方式,并接受其指挥命令。其次,劳动者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交付,即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都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不论劳动成果对用人单位是否创造了价值
      一般而言,重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和人权的劳动标准法实现的是一种底线控制,偏重保护“度”相对容易把握;然而,在劳动合同法中,要确立对劳动者适当倾斜保护的“度”是非常困难的,即使当下是合适的,也难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因此,有学者认为,偏重保护主要是适用于宏观的立法层次,不宜体现在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中,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劳动合同运行过程中,诚信原则是对偏重保护的限制与发展,应当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分配的内在价值取向。诚信原则从法律规范角度来看,“衡平”是其最主要的特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实力的差距课以不同的义务、责任,并指导和约束当事人,要求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削减劳动者的一方的义务或责任,在司法上对违反诚信的当事人课予不利益,从而干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外部行为,因此,与劳动法偏重保护的立法宗旨一样,诚信原则有利于实现劳动关系的中的实质公平、利益平衡。偏重保护的立法宗旨使得国家有责任者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国家的保护并非多多益善。凡是用过多的立法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国家,尽管立法者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最后都事与愿违。这也就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就同时存在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的问题原因所在。因而,诚信原则为劳动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且内含价值判断标准,对偏重保护劳动者起到了一种合理、科学的限制或突破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诚信原则是对“偏重保护”的合理限制与发展,确立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要性。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J].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关怀.六十年来我国劳动法的发展与展望[J].法学杂志,2009:12.
      [3]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4]董保华.劳动合同法中道德介入的思辨[J].政治与法律.2011:7.
      [5]熊樟林.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之合理性论证[J].法制与社会,2008:4.
      [6]张琳超.试谈倾斜保护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J].法制与经济,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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