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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境与出路:家政服务业之法治化路径研究

    时间:2021-03-28 12:08: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家政服务业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漏,导致家政服务市场纠纷频发。通过修改《劳动法》,出台家政服务合同指南、扶持家政行业协会发展、加大理念宣传等方式,提升社会公众对家政服务工作的认同感,规范家政服务行为,才能确保家政服务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 家政服务 规范 路径
      作者简介:李习爱,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家政学;朱晓卓,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卫生法学、家政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74-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传统的家庭式家政工作被高度市场化的家政服务业逐渐取代,但同时快速发展的家政服务业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境。一方面,随着传统家庭结构的改变,市场化分工的日益细化,家政服务业市场需求极为旺盛;另一方面,由于家政服务领域法律规范缺漏、相关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滞后,家政服务业市场矛盾突出,纠纷频发,甚至引发恶性犯罪。如何引导、规范家政服务业市场健康发展,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法治化轨道,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家政服务业的现实困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城市家庭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且逐年增加,各地家政服务市场也迅速增大。以北京市为例,近年来北京市家政服务业市场发展迅猛,家政工人数激增。据统计,2006 年北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即已达23 余万人,2007 年人数已达30 多万人,而到2010 年,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总数已达40 余万人。而2014年,全国家政行业的从业人员已超过2000万,且人数正不断攀升。2016年3月6日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山东代表团参加人大报告审议时就指出,家政服务是新型服务业,需要通过改革培育新动能。
      但伴随家政服务市场迅速壮大的是家政服务市场发展的无序与质量低下,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纠纷激增,甚至引发暴力犯罪。特别是一些刚从农村跨入城市谋生的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环境陌生、文化程度偏低,加之缺乏通畅的情感疏导渠道,一旦遭遇其认为不公正的对待,就会导致压抑已久的委屈甚至愤怒情绪爆发,从而做出不理性的行为。据检察院统计,北京市海淀区2010年即受理了家政人员盗窃犯罪案件20余件。家政服务人员犯罪,特别是从事老年看护的家政犯罪案件正呈多发态势。 2015年12月24日,媒体曝光,为早日拿到工资,保姆何某某毒杀70岁雇主,随后供称其以类似方式在一年半内作案达10起,让人触目惊心。
      二、当前家政服务业困境原因解析
      导致家政服务业市场鱼龙混杂、纠纷甚至恶性事件高发的原因,既有当前家政服务业发展还处于初期野蛮发展阶段,欠缺规范化、制度化,更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法治化程度较低的深层次原因。梳理影响、阻碍当前各地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的不能覆盖。由于家政服务工作的特殊性,现行《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将雇主与家政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排除在外。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同样持上述意见,对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予适用。这样,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无法为家政工人提供应当的权益保护。一些地方立法也有意无意中将家政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剔除。如广州市2009年发布的《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规定因家政人员的过失致使雇主人身或其它权益受到侵害而造成损失的,家政公司方积极配合追讨,除由家政服务员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家政公司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雇主的原因造成雇员损失的,家政公司应出面协调解决。该指导合同直接将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关系隔离于劳动关系之外。《劳动法》的不能适用,将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政服务人员置于更为不利的境地。同时,由于家政公司、雇主和家政从业人员都无意识或法律依据为家政从业人员购买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以致数千万的家政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2.家政管理体系不够规范。当前家政从业人员往往遵循先向家政中介公司求职,再由家政中介公司派遣到具体雇主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流程。但由于家政公司的管理较为粗放,往往仅仅起居间介绍作用,欠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并无职业评价、服务标准体系,以致至今尚未形成服务水平较高的家政专业人才队伍,高端家政服务人才更是稀缺。
      3.行业主管部门不够明确。目前对家政行业的监管,各地做法不一,往往多头管理、各管一段,形成现在的“九龙治水”局面。如青岛市,市人社局负责家政行业培训,市商务局负责家政行业的日常管理,并同时存在一个归属市人社局的家庭服务业协会和归属于市妇联的家政协会。多头管理,主管部门的不明确,不仅会行政职责交叉重复,而且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解决实际问题时又可能存在无人负责的监管缺位。
      4.家政服务合同不规范。由于社会公众理念及法律规定的缺漏,导致现实家政服务市场上,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往往并无规范、严谨的家政服务合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约定仅靠口头约定。即使部分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条款比较简单,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清。一旦产生纠纷或分歧,则各执一端,最终引发矛盾纠纷。
      5.行业协会指导不足。由于家政服务工作的分散性、家政工作的临时性、从业人员的流动性,致使家政服务市场至今没有较为健全的家政行业协会。有些地方即使成立了家政行业协会,但是其行业规范、行业公约也较为简单,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家政市场需要。在配置权利义务时,往往过于向家政公司倾斜,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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