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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职业培训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1-03-26 00:03: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北京新城市功能确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京津冀一体化进程加快对劳动技能人才提出了新需求,就业的总量供给矛盾和结构供给矛盾更加突出。近年来,北京市职业培训虽对经济发展起到支撑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待优化解决,以适应新形势、新技术和新市场环境的需要。
      关键词:职业培训;产业结构;投资主体
      中图分类号:F272.9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随着北京新“城市功能”定位确立、产业结构深化转型升级、京津冀一体化建设加快,北京市就业的总量供给和结构供给矛盾进一步突出,对北京市劳动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提出新要求。目前,北京市职业培训是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现代化职业培训模式,对北京市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但面临新形势、新技术和新市场环境,北京市职业培训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待优化解决,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在2012年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对全市企业技能人才基本情况调查基础上,总结分析了目前北京市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北京市职业培训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培训内容未满足企业和产业发展需求
      近年来,北京市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是重点发展产业,一些传统工业、低端制造业逐步被调整和疏解,但目前北京市技能人才配置方式未能跟上产业调整步伐,职业培训内容陈旧僵化,难以适应新产业发展需求。调查结果显示,30%的技能人才认为培训内容不能满足自身岗位工作需求,85%的被调查者认为职业标准、鉴定题目陈旧。劳动者培训后学到的知识技能并不能满足企业产生的需求,培训效果较差,也导致其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二)职业培训定位不够明确
      目前,北京市职业培训的定位认识不统一、不明确。调查结果显示,33%的被调查单位存在职业培训目标不明确问题,31%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职业培训目标不清晰、培训用处不大。培训目的多停留在学历提升的低层次认识上,职业设计和产业需求不能完全对接,贯穿职业生涯、全过程的职业能力提升培训还未普遍形成,终身学习理念还未完全融入职业培训工作中。
      (三)职业培训管理多头,未能形成合力
      目前职业培训管理多头、条块分割,导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一是培训项目交叉,仅就农民工培训来说,从中央到地方有扶贫培训、阳光工程、温暖工程、品牌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五大培训项目,工作和资金分散到扶贫、农业、教育、工会、人社等8个部门,培训内容的设置也大体相同。二是培训补贴标准不同,不同部门举行的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培训时间有较大差异,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和政策扶持力度不均衡等问题。三是职业培训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各部门有自己的信息管理平台,相互之间又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使得重复培训和多处申请补贴现象发生。
      (四)投资动力不足,急需政策引导
      职业培训与市场化要求尚有一定距离,职业培训投资动力不足、市场敏感性不够,“供给导向”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一边是企业技能人才稀缺、职业培训需求旺盛,另一边是投资动力不足。主要原因是:社会重学历文凭轻素质技能、重仕轻工、鄙薄技术技能工人,鄙薄职业培训培训的观念依然很根深蒂固;国家职业培训资源的投入不足,教育资源在学历教育中分配比例大、职业培训比例小;相关政策(包括税收优惠)缺位,社会资本缺乏投资职业培训的动力,企业不愿加大职业培训投入。调查结果显示,超过31%的单位存在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差距明显问题、32%的单位职业培训存在经费不足问题。技能人才收入依然很低,2013年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不足4%。
      (五)职业培训政策执行仍需强化,政策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职业培训工作主要是依靠《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就业促进法》,缺乏专门的职业培训法,法律保障欠缺。对扶持技工院校的发展的政策,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及考核评价的政策,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等都还不尽完善,政策制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同时,已出台的职业培训政策存在落实尚不到位的地方,制度建设有所缺失。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模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职业培训立法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职业培训法律的制定出台,弥补当前职业培训立法的严重缺失。法律内容应涉及职前和职后培训的目标、职业培训主体界定、职业培训内容、方法、期限,以及培训主体与受培训者之间的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培训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实施培训的监督和考试,职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和研究等。二是逐步健全完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出台一系列与职业培训法律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约束具体的职业培训行为,比如在专业设置、经费来源、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方面都能依照法律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还应建立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培训实施监督系统,使职业培训真正构建起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的法律体系。
      (二)提升职业培训社会地位
      一是在国家层面的战略高度上充分重视职业培训,在立法、资金投入、战略规划等方面加强对职业培训的关注和扶持;二是加强宣传和引导,比如举办高规格、高荣誉、高奖金的技能状元大赛,一等奖获奖者可获劳动模范称号和大额奖金,积极转变技能劳动“低人一等”的落后观念;三是建立合理良性的激励机制,切实提升技能人才收入待遇和社会地位,尤其是充分尊重和发挥大师级技能人才的社会价值,比如,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在高技能人才队伍中评选劳模、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织高技能人才国内休假等;四是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在人才工作中真正有效的落实“不唯学历“论,不仅是打通职业技能人才学历教育的上升通道,更重要的是打造高品质的职业资格认定,在人才聘用、工资待遇等方面视职业资格证书与教育证书具有同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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