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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干达传统土地产权体系研究

    时间:2021-03-25 00:03: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 土地产权 乌干达 殖民者
      作者简介:杨芳,湘潭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4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337
      乌干达是一个非洲内陆发展中国家,十九世纪经历过英国的殖民统治。在全球土地治理的大环境下,乌干达的土地产权系统饱受殖民统治的影响,形成了传统土地产权和殖民土地产权体系相互混杂的特有局面,本文旨在对殖民前后的乌干达土地产权体系进行简要研究。

    一、殖民统治之前乌干达的土地产权体系


      乌干达作为典型的非洲国家,现在仍然存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氏族,长期居住在同一个地区的氏族组成部落,若干个部落组成一个个王国,势力较大的王国如布干达王国(Buganda)、托罗王国(Toro)、布罗奥尼王国(Bunyoro)和安科莱王国(Ankole)等,这些王国组成了乌干达共和国。在英国殖民乌干达之前,乌干达的土地属于氏族公有。乌干达最大的王国布干达在52个氏族的基础上建立酋长统治阶层。 在酋长所管辖的土地内,族人以向酋长纳税或服劳役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由族长进行分配。所以对于乌干达原住居民来说,在自己长久生存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种植粮食作物只要征得氏族首领和酋长同意,一切就很理所当然,而一般情况下,氏族首领和酋长也绝不会无故不允许部族内的居民使用部族内的土地。在地多人少的乌干达,土地闲置和浪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当地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在英国殖民政府成立之前,传统的乌干达土地制度以传统土地系统为主,以最具代表性的布干达王国为例,存在以下四种土地权利形式:
      (一)家族权利(Obutaka)
      属于家族权利的土地往往是规模很大而且十分肥沃的农业用地。拥有家族权利的氏族主张他们基于国王的授予或者超过一代人未被打断的占有而享有对土地的权利 。这种形式下的土地权利被视为氏族或分族首领所有,它既不是氏族或分族首领的私人财产也不是集体所有,氏族成员有权在该土地上定居或者死后葬于该地,居住于此的氏族成员需要向氏族或分族首领缴纳贡品如啤酒或者提供服务,严格受宗族首领的控制。Obutaka土地可以继承但不能被剥夺,因为无法出售而不具有经济价值。
      (二)国王和酋长的权利(Obutongole)
      布干達国王卡巴卡(Kabaka)享有布干达王国所有土地的永久权利。 他将土地授予少数酋长。这些酋长因为向国王提供政治服务而获得国王授予的权利,然后将土地分给部族内的农民使用。农民向酋长进贡粮食作物、啤酒和提供劳动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Obutongole土地有两个特征,一是它不可继承也不受税收拘束,并且不是必须向卡巴卡国王进贡,二是酋长作为地主享有对在部落内的农民的土地权而不是对土地本身享有土地权。
      (三)个人的世袭权利(Obwesengeze)
      个人的世袭权利是卡巴卡国王自己将小块的土地授予给酋长个人或者农民。这种权利是个人私有权利并且可以继承。但这种类型的土地只是布干达王国土地类型的很小一部分。这部分土地被用来作为居住地、墓地或者农耕用地。不同的是,这种类型土地的主人不承担任何向酋长或者国王纳税或者进贡等政治性义务。
      (四)农民的占有权(Ebibanja)
      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是建立在以上三种权利之上的。一个农民可以自由选择一个部落定居,然后从酋长那里取得一块土地的占有权并且得到酋长的安全护卫和财产保护。酋长不能无理由驱逐该农民,如果基于一定的理由将其驱逐,也需要先提供另一块可供其占有以维持生存的Ebibanja土地。农民的义务仍然是向酋长或者族长进贡粮食和啤酒或者提供免费劳务。
      尽管前殖民时期的布干达土地制度具有很强烈的部落宗族色彩,但是有两点毋庸置疑:没有人能够质疑卡巴卡国王;土地所有权属于部落团体而不属于卡巴卡。从某种程度上说,乌干达的其他王国如安科莱、布罗奥尼和托罗。而在乌干达的其他地区,很难将他们的传统土地权利系统类型化。但是在这些地区普遍崇尚平等主义的基础上,他们的土地作为共同遗产,遵循以下规则:(1)个人土地持有者可以暂时性的将土地闲置或者出租;抵押土地上的粮食作物但不能抵押土地;经过家族许可出售土地、根据传统遗产继承法处置土地;禁止在住宅附近放牧;允许在家园附近围栏。(2)宗族、家庭有权在控制范围内解决土地纠纷;行使购买家族成员出售土地的权利;禁止向不受欢迎的人出售宗族土地,并宣告未取得批准的土地交易无效。(3)享有在整个地区放牧、取得盐、水源的权利。

    二、殖民统治后乌干达的土地产权体系


      十九世纪英国的入侵改变了乌干达传统的土地权利系统。英国政府在1894年正式确定乌干达为其“保护国”,每年给保护国提供一定的政府运营资金。为了实现保护国的自给自足,提高政府的经济财政税收能力,英国决定开发乌干达的土地经济价值。英国殖民政府认为,实行工业化农场和大规模农业生产才能实现粮食作物的经济持续性和独立生存能力。而要实现工业化农场必须借助外国人的先进技术。以氏族为纽带生活的乌干达原住民往往不愿意将土地转让给外国人,所以必须先引入正式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制度。所以形成了:(1)迈罗土地制(mailo tenure);(2)习惯土地所有制(customary tenure);(3)土地完全保有制(freehold tenure);(4)租赁土地制(leasehold land tenure)。
      (一)迈罗土地制是一种准土地完全保有制,这种制度是布干达独一无二的土地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政府和布干达酋长们签订的《1900乌干达协定》(1900 Uganda Agreement),布干达王国大约一半的土地被分配给酋长和名人作为他们永久的私有财产,剩下的土地称为王室土地。尽管最初只有少数享有特权的人拥有迈罗土地,但慢慢通过捐赠、买卖和继承等方式,迈罗土地被逐渐细分,到1962年,迈罗土地的拥有人数达到了上千人。迈罗土地的所有人禁止将他们的土地转让或出租给非乌干达本地人或者未经布干达议会(Buganda council)和统治者同意将土地出租或转让给宗教组织 。土地所有人可以将土地租给农民,供其定居和生存所需,并不得无理由驱赶(正当理由包括:(1)承租人超过6个月没有看管土地;(2)基于公共目的或其他正当理由所需)他们。承租人可将承租的权利一代一代遗传下去,但是必须向土地所有人缴纳租金。迈罗土地制度服从kibanja的传统和习惯权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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