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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并存、融合中发展——西欧中世纪法律特点概述

    时间:2021-03-21 00:08: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西欧中世纪法制由日耳曼法、罗马法与教会法构成。日耳曼法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占据统治地位,带有原始民主性;罗马法是古代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善法,在中世纪得以复兴;教会法是天主教会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总称,对中世纪西欧社会影响巨大。三支性质不同的法律体系适应统治需要相互渗透与融合,成为西欧中世纪法发展的独具特点,也形成世俗法与宗教法独立并存的法律二元化格局。近现代的西欧大陆的法律是源于古希腊罗马并通过漫长的中世纪三大法律的冲突与融合的结果。
      【关键词】:西欧中世纪;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
      公元五世纪,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西欧进入了中世纪时期。随着社会制度向封建制过渡,西欧法律呈现出封建法律特点。在此过程中,西欧大陆上原有的罗马帝国伟大成就罗马法和伴随基督教发展而兴起的教会法共同影响日耳曼氏族部落习惯法。日耳曼法、罗马法与教会法经过冲突与融合,相互影响中发展,世俗法与宗教法并存的格局中形成了西欧中世纪多元化的显著特点。
      一、西欧中世纪世俗法律的形成与冲突
      日耳曼原始氏族习惯中演化出的具有封建性质的日耳曼法,成为西欧中世纪法发展的源头。耳曼法具有团体本位法的特征,都是日耳曼人原始民主的反映,同时也与罗马私法所主张的纯粹个人意志自由、个人本位,形成鲜明的对照。日耳曼各王国建立后延续属人主义原则,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臣民一习惯法形式延续更为先进完善的罗马法,长期冲突又融合,保持原有特点。基于统治的需要和受到原罗马国家注重法典编纂的传统影响,日耳曼各王国开始在习惯法基础上日耳曼法成文化,发展成日耳曼法。
      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以自然理性去发现人类所需法律的一般价值,而罗马法所体现的平等、契约自由、私权神圣等一系列法的精神迎合了一直发展着的商品经济社会所需的相应的法律价值。罗马法是在一种多元的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冲撞中,融合了其它的法律而发展的。它的发展过程不是罗马法自身净化的过程,而是在冲突融合中发展。
      日耳曼人在统治西欧漫长的中世纪实现了对罗马法的继受,罗马法及其文化被认同而融合为它们自己生活的秩序与文化。这一时期各国编纂罗马法典,《西哥特罗马法典》为罗马法复兴前罗马法主要渊源。罗马法同日耳曼法在观念原则与制度上冲突着,但又相互允许对方的存在。这是日耳曼人自觉舍弃落后的文化部分,将符合社会发展的一部分法律具体制度融进所接受的罗马法文化中去的结果。
      中世纪的西欧,以庄园经济为主体, 对大多数农民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庄园法是通行以久的规则和习惯做法,封建主的各项司法特权,具体实现在庄园法庭上。伴随中世纪城市兴起,城市法作为一种地域性特别法,在城市中发挥作用。资本主义萌芽,商业发展,主要以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商事习惯和判例为法源而兴起的商法与海商法,作为特殊法律体系,是近代资本主义民商法的重要渊源。
      二、教会法与世俗法二元格局的形成
      随着各国扳依基督教,教会法5世纪开始流行于欧洲, 10至15世纪教会法的发展步入了鼎盛时期。这时教会法不仅调整教会内部关系,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世俗领域。表现为多种形式,包括《圣经》、教皇教令、宗教会议的决议及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教会法院在家庭法、遗产和思想犯罪方面有排它性的管辖权。对契约,财产和许多其他事务方面,它与世俗法院有共同的管辖权。
      基督教会成为把罗马文化及罗马法传向日耳曼人的欧洲。在意识形态领域,垄断了文化和教育,形成了跨越封建的文化联系,使法定的权力和裁判权观念及制定法的观念得以保留下来。从而开始了教会法与罗马法既相对立又相融合的历史。教会法不仅成为独立于国家政权之外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圣经》在西欧各法庭均具有法律效力。同样,教会法院适用罗马法成为普遍现象,罗马法成为教会法重要渊源之一。
      尽管二者存在矛盾与冲突,如一是世俗法;一是宗教的。但马法之所以对西欧各國发生巨大影响,两个重要的政治因素。第一、罗马法奉行的一条原则:“君主决定的事,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罗马法为国王反对罗马教皇和教会势力提供了理论根据,否定教会“王权来自教皇”的理论。
      罗马法被认为是“民法的巨人”,恰恰教会弥补了公法领域不足。罗马法某些制度上的不足,以及时代的条件变化,教会法反而发展或弥补了它们。家庭法上,赋予妻子比以前更平等的权利,取消父亲对子女生杀予夺的权力。诉讼制度上教会倡导“良心原则”创造出一种新的证据制度,纠问主义的程序,教会法对以后都有影响。
      三、西欧中世纪法律在法制史上的地位
      西欧大陆法律源于古希腊罗马,经过漫长的中世纪法律并存的冲突与融合,最终以罗马法为主,融合了教会法、日耳曼法及其它的法律,形成了西欧大陆的民法法系。这种法律文化与制度不是一种简单的混合或拼凑,是日耳曼人认同了基督教所代表的罗马文化包括的法律价值、法律文化以及法律秩序一种有机的融合。
      罗马法就发达完善的私法而言,是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以及具体制度更符合商品经济社会的要求,得到后世继承。日耳曼法有许多原始民主性和团体本位的成分也被两大法系所继受。教会法在婚姻家庭领域对倡导一夫一妻制,婚姻须举行宗教仪式、反对离婚等,长期制约影响着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当今世界,以英国法律为例,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自己固有的日耳曼习惯法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吸收罗马法原理而发展起来的。依据的还是罗马法原则,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置“衡平法院”公平、正义弥补“市民法”缺陷的经验。
      参考文献:
      [1]英雄时代的法律_略论西欧中世纪早期的庄园法_郭义贵
      [2]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_苏彦新《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3]西欧中世纪法律发展特点论析 叶秋华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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