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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时间:2021-03-20 12:12: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我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婚姻法配偶权中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较为薄弱,很多方面有待完善。本文主要是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进一步了解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发展现状,并说明我国设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必要性,最后对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夫妻关系;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96-02
      作者简介:李若彤(1995-),女,汉族,河北保定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夫妻双方日常生活和谐、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要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影响着交易的安全。2001年12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可了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也为处理夫妻之间因行使代理权而产生的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概述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
      所谓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就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民事代理形式,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任何一人代表家庭所做出的一切行为,都可以认定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它也是在配偶身份基础上产生的权利,是配偶权当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方便与协调了夫妻日常之间的活动与生活。因为在夫妻日常的生活中,有许多事情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实施的,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才能够对外采取一致的行动,这无疑不便于生活,又加大了婚姻生活的成本。因此,我国的法律赋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方便夫妻日常生活的必然要求。现在,日常家事代理权已经成为了夫妻日常家事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而且与交易秩序的稳定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
      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在学术界有几种说法与认识,其中最广为人知的是两种,一种是委托说,另一种是婚姻之当然效力说。委托说是指妻子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根据丈夫的委托而产生的,并且对后来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建立与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的学者认为,丈夫的委托的确对之后的代理权的产生起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但并不是现在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因为现在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生效并不需要夫妻一方的委托,而是在夫妻一方的日常家事生活中就存在的。而婚姻之当然效力说是指男女双方成为了真正的夫妻之后,夫妻都作为婚姻共同体的成员,才使得婚姻长久的维持,也就自然的产生了家事代理权,这就是婚姻的当然效力。笔者比较赞成婚姻之当然效力说。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
      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有三方面:
      1.代理权的夫妻身份特征
      因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设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夫妻之间的日常生活,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共同组成的日常家庭生活,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必然要进行家事活动,所以,家事活动的主题仅限于夫妻双方或者任何一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种代理关系是只存在于特定的关系人之间的。但不管是单方代理或者是双方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定位于夫妻之间的,是具有夫妻特定身份的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2.代理权适用范围的日常家事特征
      代理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夫妻之间的日常生活。即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所享有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在日常家事范围内所从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权利,只有具备法律性质的日常家事代理行为才会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与普通的代理权之间最大的分别。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以日常家事的需求作为出发点的,夫妻双方都只能够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而活动的结果也需要互相承担。
      3.法律效果的夫妻双方连带责任
      虽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是基于夫妻双方家庭生活的需要,但也是作为保护夫妻双方进行代理行为的第三人的利益,进一步保证交易安全而确立的。所以说,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对被代理的行为都要负连带责任。同时,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为一种比较独特的法定代理权,夫妻之间就是彼此的代理人。
      二、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并没有纳入我国《婚姻法》,而只是通过夫妻对婚姻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来实现的。在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才初步被我国的法律所认可,但是在夫妻之间的日常生活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已经得到普及与传播。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法律法规就可以进一步解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一方面节约了各种资源,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人们生活的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于是关于理财方面的活动更加频繁,如果还是沿用该规定,就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对于夫妻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也要求更加快捷、方便。但是如果每一件夫妻日常家事的处理都需要夫妻双方的协商与处理,就会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夫妻之间的生活效率与生活水平。所以说关于该项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范围、方式以及效力等问题,也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众多的困难。
      (二)司法现状
      1.对不动产的处分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有:夫妻之间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全部财产都视作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物权法》中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取得意见一致。比如,有一房屋是李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第三者表明李某将要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见,那么李某擅自处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是被视作无效的,如果没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案件虽然得到了解决,但是其解决的途径却非常的麻烦,需要经过多次推理才能够得出相关结论,这样对于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公平性以及司法效率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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