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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重婚的构成

    时间:2021-03-20 04:02: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婚等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本文从典型案例出发,对重婚的概念及构成进行分析,认为重婚是客观存在的婚姻关系的重叠,婚姻关系是否合法不影响重婚的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事实的存在即可构成重婚,旨在明确关于重婚的认识,方便对于重婚的认定。
      关键词一夫一妻 重婚 婚姻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71-02
      
      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严厉禁止重婚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从历史上来看,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社会组织内婚姻禁忌的增多,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伴随着人们的对私有财产永续占有的需要,即“保证使财产由自己的血统纯正的子女继承”的需要而最终确立的。一夫一妻制使人类摆脱了群婚时代杂乱婚姻的愚昧,顺应了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具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重婚、“包二奶”、婚外性行为等现象日益增多,已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带来了极大不利影响。其中,重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的情形多种多样且日趋复杂,再加上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对重婚的认定相当困难,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6月3日《法制日报》以《司法制度存有漏洞“一夫同日娶两妻”难定重婚罪》为题作了一个报导,2001年5月中旬,28岁的广西青年陈世君与26岁的海南姑娘叶海秀、22岁的湖南姑娘戴小美三人联名向亲朋好友发出了结婚请帖。5月16日,三人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大摆喜宴,举办了热闹的婚礼。此荒唐事儿在整个东兴市传开了,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对此行为,广西东兴市司法机关因找不到合适理由而无法进行干预。该文作者对此行为进行分析,认为陈、叶、戴三人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违反,但因其未进行婚姻登记,三人之间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所以不构成重婚罪。
      面对“一夫同日娶两妻”这样的闹剧,不仅普通民众疑惑重重,许多法律专家、法官和律师也争得不可开交。婚姻法学者曹诗权教授认为“无论在词源意义上,还是在法律和事实意义上,重婚均是指一个人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存在法律上或客观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叠。不论该重叠是同时发生,还是分先后而存在,都属于重婚”,因此,对于三位当事人,应认定构成重婚,依法追究其重婚罪的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晓芳法官则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一个法律婚,然后才谈得上重婚,否则也就无婚可重”,从当事人陈某的情况来看,其并未与另两个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只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在没有法律婚存在的前提下,当然也就无所谓重婚”。
      上述两学者观点的冲突,主要集中在重婚的构成上。何种情形才能构成重婚?客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叠能否构成重婚?重婚是否必须以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首先明确重婚的概念。
      二、重婚的概念
      (一)学界通说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
      (二)重婚的分类
      在理论上,重婚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
      1.法律重婚
      法律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即登记婚与登记婚构成的重婚。我国实行单一的婚姻登记制度,法律重婚的情形不常出现且易于认定,只要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共同生活在一起,即可构成重婚。
      2.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前婚为登记婚,后一婚姻为事实婚;(2)前婚为事实婚,后一婚姻为登记婚;(3)前后两个婚姻均为事实婚。
      在现实生活中,事实重婚是经常出现的情形,有配偶的男女在婚外不进行结婚登记即与他人共同生活在一起。此种情形较为复杂,难以进行认定,一直是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三、重婚的构成
      (一)重婚是客观存在的婚姻关系的重叠
      正如恩格斯所说:“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爱情的专一性及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因此,实行一夫一妻符合婚姻的本质,是现代文明社会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夫一妻制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有配偶的男女在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之外又与他人成立了另一个婚姻关系,不论其之后的婚姻关系是否经过结婚登记都构成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必须对其进行制裁。因此,从维护一夫一妻制的角度出发,应认为一个人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行为构成重婚,即重婚是客观存在的婚姻关系的重叠。
      (二)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的构成
      1.重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叠
      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叠即可构成重婚。上述案例中,“一夫同日娶两妻”属于事实重婚的第三种情形,即两个事实婚姻构成的重婚。对于事实婚姻的效力,2001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视为同居关系,不再承认其事实婚姻的效力。所以有人以此为由,认为上述案例中未经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依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同居关系而不受法律保护,不应该将其作为重婚对待。
      上述看法实际上是陷入了须两个合法有效的婚姻才能构成重婚的误区。如依这种观点,重婚与重婚罪的概念本身即不应存在。因为,自从实行一夫一妻制以来,重婚便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有配偶的人在前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行结婚,不论后一个婚姻是否经过结婚登记都应认定为无效。这样的话,即使两个登记婚构成的重婚也不应以重婚论处。事实上并非如此,只要客观上存在了婚姻关系的重叠,即应构成重婚。
      2.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生效是不同的概念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陷入上述误区,主要是没能正确区分婚姻的成立与生效的差别。依婚姻法的规定,结婚除须满足相关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外,还应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即为生效的婚姻;否则即为非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被相关法律所保护。婚姻关系的成立,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地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居住在一起。也就是说,生效的婚姻都是已经成立的婚姻,但已经成立的婚姻却并不必然生效。对于已经成立的婚姻,若要宣告其无效或者将其撤销,必须由相关的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依其裁决方可消灭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在其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已经成立的婚姻仍具有与生效婚姻同等的效力。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一旦客观上出现了两个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的重叠,在其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前都构成了对于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应以重婚论处。所以应认为“重婚是客观存在的婚姻关系的重叠,而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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