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资产管理业者的信义义务:法律定位及制度架构

    时间:2021-03-10 12:01: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中,客户与资产管理业者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一种信托关系。同时,鉴于客户对资产管理业者有着天然的依赖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特性,资产管理业者极有可能滥用自己的受托人权力而侵害客户利益。为平衡二者的关系,更好地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客户与资产管理业者的关系应界定为源于信托关系发展的信义关系,同时,为防止资产管理业者滥用其受信人权力,我国应课以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该制度已被证明为保护客户利益的利器。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的内容应包括利益冲突防范义务、保密义务、图利禁止义务等忠实义务以及使用和提供信息义务、公平对待客户义务以及亲自执行和最佳执行事务等注意义务。
      关键词: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
      作者简介:董新义,男,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从事商法、金融服务法和韩国法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4-0079-09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净值财富不断累积增加催生了巨大的资产管理的市场需求,资产管理业务在金融机构业务中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均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我国已经进入资产管理业务的混业经营、全面竞争的“泛资产管理时代”。
      但迄今,我国资产管理业仍施行着机构性规制(institutional regulation)体制,即不同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由不同的监管部门依照不同法律规则予以监管,市场准入、资金募集、投资运营等相关法律规则并不统一,特别是不同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者对客户应尽义务的相关规定并不统一,不利于投资者的保护,理论和实践均呼唤着资产管理业务法律规则的统一。当然,多元化资产管理法律规则的统一化是一项极其宏大的工程,限于文章篇幅,笔者只选择研究受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受托人,本文将其统称为“资产管理业者”)义务的统一,认为资产管理业者对投资者(委托人,本文将其简称为“客户”)应承担的义务乃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以强化其责任意识,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产生的根源: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信义关系
      从实质来看,无论由何种金融机构从客户处受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经营活动的法律性质都是相同的,即均通过资产管理协议受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而对于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历来有委托代理说1、信托说2和分类性质说3等。显然,不同的学说对资产管理业者与客户法律关系性质的定位是有很大差别的,而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定位的学说对客户保护的程度自然也就存在很大的差异。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实现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者行使资产管理活动的本来目的,客户与资产管理业者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信托关系。因为,根据信托原理和信托法律规定,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存在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委托人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财产,使财产保值增值,信托财产在法律上是独立的。而在资产管理活动中,资产委托人(客户)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主体,而资产交给资产管理业者(受托人)后,就由资产管理业者控制,资产管理业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客户的利益管理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之所以应将客户与资产管理业者的法律关系定位为信托关系,一方面,二者的法律关系与信托本质内容相契合;另一方面,更能促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这体现在:第一,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讲,保证了资产管理业者的经营管理财产和客户财产的安全;第二,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处分的意思表示,可以更好地保障资产管理业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客户管理运营资产;第三,为受益人利益设立信托的目的,能更好地为客户的利益从事资产管理活动。总之,信托关系的定位,更符合客户为自己利益与资产管理业者建立的资产管理关系,也符合客户将资产交由资产管理业者管理的意思表示,受管理资产的独立性并由管理人控制的事实。4
      不仅如此,客户与资产管理业者的关系是一种在信托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在资产管理活动中,虽然资产管理业者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不断强化对客户的服务水平,但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社会组织的客户,都会对资产管理业者存在很强的依赖性,因此,资产管理业者与客户的关系的本质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信义关系。信义关系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受信人(fiduciary)5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受信人作为权力拥有者具有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法律地位的能力,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必须承受这种被改变的法律地位且无法对受信人实施控制”[1]。它是在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最佳利益或双方共同利益行事的承诺。概言之,即一方承诺为他方的最佳利益而行为的特定法律关系。[2](P149)
      在资产管理活动中,资产管理业者有着天然的优势,其常会滥用自己的优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客户权益。并且,由于资产管理业者与客户在信息占有和谈判力上的不对等等特性,作为调整平等民商事关系的合同法律和诚实信用规则,在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维持二者利益平衡方面均存在理论阐释和法律适用的根本障碍。因此,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资产管理业者滥用职权,规范其营业行为,我国有必要创新法律制度,课以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并在我国资产管理法律中构建信义义务制度。
      二、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的内涵
      信义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信义义务存在于信义关系,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信义关系,一方就对一方负有信义义务”[3]。它是伴随着信托业在英国的诞生和发展逐步被人们所接受和重视的,是信托制度延伸发展的产物。根据英国衡平法,对受信人施加信义义务是为了保护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利益,防止受信人滥用权利,以确保双方的信任关系,维持二者交易地位的平衡。在金融领域内,“金融服务者为另一个人的事务或财产行事时,比如理财,金融机构就成为受信人”[4](P97),并且,“从20世纪中叶至今信义关系更多推广到各类金融服务者与客户的金融服务关系”[3]。因此,在资产管理领域,为更好地保护客户利益,课以资产管理业者以信义义务已成为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依据上述信义关系的定义,笔者认为,资产管理业者信义义务是指资产管理业者只能为了客户的最佳利益而从事业务,而不得利用受信人地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而且,应课以资产管理业者以信义义务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产管理业者与客户在金融活动中的地位具有先天的不平等性,法律需要特别保护客户,以维持客户对资产管理业者的信心,最终维持交易的均衡和公平。“在金融监管中, 英美通过对金融服务提供商强加给单方面的带有强制性质的信义义务,或者事后法官施加信义义务,不管合同各方的意愿,以规制金融机构事前的机会主义行为, 处理事后的既成事实, 保持了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避免了大陆法系的僵硬。信义义务比合同项下普通法义务更严厉和繁重。”[3]还有,“信义义务是对合同予以细致规定和进行高成本监督的替代解决方案,它以阻吓作用替代了事先监督,这正如刑法为抢劫犯罪行为悬起了达摩克里斯之剑,以至于银行不需对所有进入银行的人都严加审查一样”[5](P105-106),这无疑为资产管理业者对待客户的行为戴上了“紧箍咒”。

    推荐访问:信义 业者 资产管理 架构 义务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