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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信用卡消费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时间:2021-03-09 04:02: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以其无法比拟的便捷和高效,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在信用体系逐渐成熟的今天,信用卡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的现象随处可见,而关于保护信用卡消费权益的法律法规却滞后于产业的快速发展。因此,研究信用卡消费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对我国信用卡消费权益保护现状、问题的总结与分析,为当前我国探索建立信用卡消费权益保护路径,以及如何在法律、制度、监管等方面,从“行业本位”转向“客户本位”,真正维护信用卡持卡人的基本权益,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信用卡 消费权益 保护
      一、我国信用卡消费者保护现状
      (一)法律层面对信用卡消费者的保护现状
      我国保护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分四个层次:一是普遍适用的一般性立法,主要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是在金融领域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特别立法,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及其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三是监管部门规范,包括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是在惩治信用卡犯罪的法律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对信用卡诈骗罪做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内容,并将“使用已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增加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之一。200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为依法打击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
      (二)银行层面对信用卡消费者的保护现状
      首先,银行通过制定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来明确消费者权益。但这些内部规则,都是由发卡银行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没有体现银行与消费者的平等协商,所以多以银行利益为关注点,而对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益考虑不足。其次,现阶段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均在各银行网点开卡,各银行网点统一将办卡信息寄送至各行的所属的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中心统一向消费者寄发信用卡;当信用卡消费者挂失、销卡或使用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向各行信用卡中心进行电话投诉,信用卡中心通过电话解决消费者的问题,有必要时才向当地金融机构转办,金融机构网点不直接受理。
      (三)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保护现状
      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旨在保护和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部分省市人民银行还开通了12363投诉专线。如陕西省全辖统一成立了12363投诉专线,各分行和地市中支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直接受理各类金融投诉。消费者可直接通过12363向当地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投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处理进行全程监督,提高了投诉处理效率和处理质量。银监会方面成立了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局,且多次下发文件保护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例如银发2011年17号规定对持卡人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银监会2011年2号令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申请资信审核制度,明确管理框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授信管理制度等。
      二、我国信用卡消费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缺乏专门立法,现有的法律存在着一些适用障碍: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侧重于调整传统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数量、安全和产品责任等内容,而对于信用卡交易这一新型的消费方式则缺乏有效的保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层次,这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无法涵盖信用卡业务的整个流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由银监会通过,2011年1月13日开始实施,该办法虽在保护信用卡消费者权益方面改进了很多,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从性质上看,它仍然是一部管理法,侧重于管理,调整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条款所占篇幅不多,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第二,从地位上来看,该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比较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只是参照使用,难以实现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第三,从具体规定来看,有些条款规定不甚详尽,容易产生纠纷,对于信用卡被冒用后的风险责任承担、抗辩权被切断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问题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另外缺乏统一的信用卡章程范本,目前的信用卡章程都是由发卡银行自行制定,很容易造成银行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考虑来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义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保护对象上,调整信用卡业务的法律规范中,一方面对发卡银行违反规定的法律制裁有所欠缺,例如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违反保密义务时的责任承担,未作任何规定;另一方面,缺少信用卡的专用法律对持卡人正当权益的进行保护,因为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发卡行的经济实力,专业人才、技术和知识,法律知识水平等均与持卡人不在同一个水平线上。
      (二)多头监管现象存在,相应的行业自律缺失
      对于目前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以及行业自律缺失造成的。有效的监管能对行业的发展起到很好地保障作用,但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在监管领域相互交叉,并未厘清信用卡消费权益保护需要“谁来保护”和具体保护的领域问题。作为行业发展得力助手的行业自律,一般发挥着维护行业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在信用卡消费领域,却尚未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行为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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