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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金融监管权的发展和完善

    时间:2021-03-09 04:00: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在对金融监管权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总结我国金融监管权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权法治重构的法律维度及其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模式 混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50-02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发展趋势强劲,以技术革新和效益增升为驱动的金融创新方兴未艾,这对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功能的发挥提供广阔的前景和无限的可能,同时也为金融风险的加大留下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运用金融监管手段来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金融监管是对国家和金融市场、政府与金融企业之间关系做出理性反应的一种制度安排,各个国家都是通过金融变法来加以解决。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跨产品、跨市场、跨机构的金融创新日渐增多,分业经营的界限正趋于模糊,再加上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合作,金融机构很容易通过交叉创新的业务将一个市场或行业的金融风险传染到另一个市场或行业。这种风险常常表现为内部微观的合法合规,而外部宏观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四大监管部门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分业监管大大降低了监管效率,增加了监管成本,加大了被监管机构的负担,同时也形成了不少监管漏洞。考虑到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如何在现有监管模式下通过监管部门间的密切协调来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并最终实现综合经营下的有效监管,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权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可谓是迅速。我们在欢呼庆祝金融改革所取得的成就时,对随之而来的金融市场的混乱却有些手足无措。总体来说,我国的金融业存在的问题有:第一银行资产质量较低,不良贷款咚重较高,银行系统资产质量与抗风险能力下降已经成为危及整个宏观经济稳定的突出问题。1997年,国内银行的不良资产比重在25%-26%之间,到2005年不良资产比例已经下降到19.8%。但这个数字仍然是巨大的。第二,一些地方金融秩序混乱,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的问题比较严重,非法集资现象屡禁不止,轰动全国的“沈太福非法集资案”以及“李爱民非法集资案”就是例证;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违法违规现象普遍。第三,证券、期货市场和股份制改革运行不够规范。近年来,股市和期货暴涨暴落,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上市融资、投机和金融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大多与证券经营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密切相关,与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的法规规章不健全有关。第四,不合要求、不规范运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多,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同时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诈骗犯罪日益突出。各种名目繁多的机构打着互助合作或融资之名,行吸收存款、发放货款之实,由于其经营不善,不少己出现挤提事件和陷入支付危机、有些勉强支撑也是亏损累累,拆东补西,危机四伏。由于这些机构已形成了一定规模,因此,清理难度很大,对我国金融安全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广东国投破产一案就给政府敲响了警钟。第五,金融创新也在使风险增加。一些金融衍生品也开始在我国试行的探索,这既是金融向更高水平发展的标志,也意味着金融风险在加大。
      
      二、我国金融监管权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困境与现阶段的理论研究有极大的大关系。具体而言,为了解决金融监管主体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同时奠定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康发展的基础,我们必须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研究:
      (一)推进行政法理论研究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监管主体的效能,首当其冲,我们要解决存在的对监管主体法律性质、权力来源的质疑。由于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和我国行政主体研究的不成熟、行政组织法研究的欠缺有关,因此我们首先应推进相关理论研究。我国金融监管主体的法律性质是否符合现阶段的现实情况、权限设置是否合理、如何更好的监督金融监管主体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有一重要的前提体条件—行政法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行政主体理论可以分三个层次,由点到面的加深研究:首先应重新科学界定行政主体的内涵、外延。扩大现阶段的行政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使得新定义的行政主体的内涵、外延,既能从理论上合理解释,又能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金融监管主体法律性质问题。如可将行使行政权的事业机关纳入泛职权行政主体,以解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面临的违法的现状。其次还应扩大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范围,不但要研究外化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还要研究行政主体内部关系,将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公务员的监督,行政主体内部结构问题也纳入研究范围。行政法理论不仅仅要研究政行为,还要将行政组织法和监督行政法(包括行政救济法)列为现阶段行政法理论的研究重点。以弥补由于一直忽视行政组织法和监督行政法的研究而带来的理论上的缺失与不完善。我们应对一些过去忽视的方面进行深一步的研究,如: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的界定;行政权的范围和设定;行政机关的设置和权限;中央和地方行政权的划分;行政机关的编制管理等等。只有扩大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范围,将一系列现阶段的盲区纳入研究范围,我们才有可能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讨论金融监管各主体权限安排、金融监管主体内部各层次权限分布的合理性等问题。最后,我们应该抛弃以往的从实际出发的研究视角,在研究中国国情的同时,加强对行政主体价值的研究,重视分析行政主体存在的意义,行政主体与立法主体、司法主体的关系等。
      (二)增进金融创新的研究
      面对着金融创新层出这一事实,为了更好的实现金融监管效能,主动地研究金融创新的相关理论显得极为必要。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际上现有的金融创新,借鉴他国的监管经验,为将来我国面临类似的金融创新时的监管措施做准备。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各类金融创新的投资战略风险、体系风险、法律风险和业务运营风险。最后,我们还需要注意由于技术上的更新形成的金融创新,如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而形成的金融网络化。面对这一类的金融创新时,我们在分析其各类风险的同时,还要注意将技术上的风险同时考虑。
      (三)改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体制
      现阶段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未在法律上确定在三大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如何协调的具体措施也没有明确,只是采用一种“会签”的方式增加部门间的沟通。同时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参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缺席,联席会议的效果值得怀疑。为了加强联席会议的效果,首先我们应该建立由央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参加的更大范围的联席会议,同时还要确定具体的有约束力的协调体制。如可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确定具体的协调方式。这一层次的联席会议,重点在于各方意见的共同表达。也就是涉及各方利益的措施,需要事先在利益涉及的各方意见已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做出。在设立五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的基础上,还应再建立由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牵头的促进各级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在这样各级分层次协调的联席会议中,需要着重重视信息的交流与共享。要按国际标准规范三大监管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统计、审计报告制度。还要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使各金融监管主体之间能及时了解各地区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情况。
      (四)建立独立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有效的双层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建立还需要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的支持。而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于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我们要在完善金融监管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实时连续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最主要包括两大部分,数据采集系统和金融风险评测模型。完善的数据采集体系是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重要基础和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我们应该在分析其他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和具体情况,制定严格的监管数据采集内容、采集格式、采集方式与采集渠道。采集的数据包括非现场监管的报表报告、资料现场检查报告和处罚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其中还包括有关部门的处罚记录、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金融监管报告是否具有完善的风险测评模型已经成为衡量一个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发展的基本方向。通过良好的金融风险评测模型能发现了大量潜在的金融风险,提高了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我们要基于数据仓库和综合数据库中的数据,利用统计分析数据、人工智能神经网络等技术和方法,开发各种风险测评模型,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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